先秦时代,观社这一特殊婚俗如何形成,

人类的发展是以人类自身的繁衍为前提。而婚姻,是保证两性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婚礼,是相爱之人组成家庭的幸福之礼,是双方人生中最重要一件大事,所以古今中外都对这一人生礼仪十分重视。由此伴生的,还有“婚俗”。

俗话说:“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神州大地的每一个民族,每一处土地,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都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婚俗,例如闹洞房、抹黑脸、哭嫁等。

当然,在多种多样的婚俗中,总有一些让人难以理解,本来温馨幸福的婚礼现场会因为这些奇葩的婚俗变得尴尬异常。

不仅是现代,古时候也有一些被后人诟病的“非礼”婚俗。“观社”就是其中之一。

一、非礼也的“观社”是如何兴起的

古今风俗,皆有渊源如果仔细考察先秦时代的历史资料,我们会发现,在周朝一代,有些地区流传着一种名为“观社”的婚俗。

1.何为“观社”

这种婚俗最早出现于《春秋》记载:“夏,公如齐观社。”但在这句话中,“观社”究竟是何意呢?

针对庄公的“观社”一事《谷梁传》曰:“观,无事之词也,以为是尸女也”,“尸女”就是私会的意思,并且这种私会不是单个男女之间幽会,而是一种特定地点的野合之俗,鲁庄公与孟任如齐观社,(与人)私定终身。

所以这里注释的作者指出,鲁庄公“观社”是为“尸女也”,从这些史书中我们可以推测出“观”一字是在隐晦的描述一种男女私会的活动。

《诗·卫风》之《溱洧》云:“溱与洧,方涣涣兮。士与女,方秉蕳兮。女曰观乎?士曰既且。这首诗歌展现了当时女对士的热情相邀。更是证明了,此“观”非彼“观(谛视)”了。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转折过渡时期,政治上封建社会的逐渐形成,奴隶制社会走向衰落,这样的政治风貌也对当时的婚姻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由前期的保守多禁忌演变为相对大胆与开放。

“社”,在这里特指春秋两大祭中的“春社”,即春日的祭祀,是汉族古老的传统民俗节日之一,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

“社”在《说文解字》中注释为:“地主也”。在中国古代上古时期,人们主要获取食物的方式主要就是耕种,而土地作为收获粮食的媒介,在当时被百姓神格化,由此“社神”。祭拜社神逐渐发展为后来的春社。

而在春社祭祀中又有一项是十分重要的活动,那就是婚恋祈子。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当时的春社是真正的男女狂欢。

《周礼.地宫.媒氏》中也有描述:“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在春社期间,氏族男女内部可以自由的和自己的心上人私会,甚至是发生群体性的关系,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与道德的谴责。

故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一文中重新解释了“观社”中“社”字的隐含意思:“社,男女通淫之所也”。

可见“观社”一词,组合起来正是指先秦时期在春社期间发生的一种自由交媾的原始风俗。

2.“观社”婚俗的产生与发展

在周代,统治者实行宗法制来管理社会与氏族,婚恋的行为虽然被主流思想以婚礼的形式加以约束,但这并不能说明,原始的婚恋习俗会彻底的灭绝。

一个风俗的灭绝往往需要极长的时间,随着上古社会迈入更加理性的文明时期,人性本来的状态被压抑和控制,这就需要在一年之中有这样一段日子来适当的表露和宣泄,予以过渡。

“观社”婚俗的形成原因有许多,大致与社会观念、统治者的思想、祭祀与崇拜、原始社会的性禁忌有关。

(1)上古时代的遗留风气

在殷商时期,这种习俗就已经存在了。《史记.殷本纪》言:“有娀氏之女……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而吞之,因孕生契。”这是对私会游观的隐晦描写。

可见在当时,相属而观,野合产子是可以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的,并且被当作一种独特的文化被保留了下来。周人的始祖——契,便是其母简狄野合时孕育的。

在文明日益进步的西周,人们的本能和冲动被宗法礼制所束缚,周人逐渐将这种风俗纳入礼制,使“观社”这一活动具备了仪式化的象征和表演意味。

虽然统治者为游乐施加了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但也并不妨碍人们宣泄自己的欲望。借着祭社祈子的机会毫不掩饰的表现出来。

《吕氏春秋》指出:“中山之俗,以昼为夜,以夜继日,男女切依,固无休息。”可见当时风俗之浓,是无法在短时间内扭转改变的。

(2)官方认可,共同狂欢

周朝有载:“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亲往,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韣,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

禖,胎也。高禖是当时主管生殖的女神。从这一段史料可以看出,仲春大会被视为全民狂欢的节日之一,即使是天子,也要亲自前往,与民同乐。

这样的习俗不仅是通行的,并且是合法的。

《周礼》言:“仲春之月,令会男女...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按照当时的法令,凡是未婚的男女都要参与类似“观社”的活动。

不仅如此“郑之溱洧,卫之桑间濮上,宋之桑林,楚之云梦”,都是各个国家为男女“尸女”“观社”提供的公共场所,进而周代各地都流传起这种自由之风,不过各地名称不同罢了。

在法律的支持下,民风民俗得到认可,“观社”这一习俗得以进一步的传承、延续和发展。

待到春秋时期,祭祀带上了强烈的阶级特征,每一个阶级必须遵守相应的礼制。从这时开始,社祭也开始分化为象征统治权力的社稷祭祀和民风民俗的民社。

“观社”类的野合习俗主要的参与主体也几乎都是下层的庶民,上层社会的士族如果参与了,就会被认为是“非礼”的行为。

不过,还是会有贵族偷偷的“观社”,例如“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不从。”这里的“观鱼”与“观社”相似,所以三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皆认为其“相属而观尸女于棠也”,故经传皆讳之,评价他不符合礼制。

这样的政策与舆论下,“观社”活动慢慢从主流的风俗转变为从属补充的婚俗。

(3)禁忌与崇拜

“观社”活动可以说是打破了传统的“以媒相交”“以礼相合”的婚恋观念,那为何这样的活动能够传承下来,直至汉代依旧留有遗风的呢?这其中还涉及上古时期的一种信仰——生殖崇拜。

《国语.鲁语》中关于鲁庄公的故事就已经很好的解释了这种现象:“土发而社,助时也”这是在说明,古人认为,男女的繁育行为能促进帮助植物的丰收。

其实男女生育与植物的收成并无太大联系,但古时候的人类认为二者具有共性,都是繁育后代的一种。

他们将这些植物进行拟人化,认为植物也会如同两性结合一般,繁嗣生育。如果说用“观社”的行为目的是祭祀生育之神,向神灵祈求得子,是一种生殖崇拜的信仰,那么“助时”就是一种有关生殖的信仰。

以生殖信仰为核心的“观社”活动开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与自然的规律互动。一是希望在生意盎然的春季以自身的交合行为感染、吸取自然的生命力,一是祈求通过“观社”引起植物的共鸣,进而实现农作物的大丰收。

二、“观社”婚俗影响深远

1.春秋恋歌

“观社”的狂欢活动致使了春秋时期恋歌情诗的创作高潮,这些情诗深刻包含了仲春时分人们“相属而观”活动的精神内涵,甚至直接影响了《诗经》中部分诗歌的内容,为后世留下大量的恋歌作品。

例如《鄘风·桑中》的诗句:“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上文提到,桑林乃男女私会之处,上宫即“社”或“高禖庙”。可以看出,这诗实在举行祭社时创作的,背景便是“桑林之社”。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相似的作品。如《诗·召南·野有死麇》:“有女怀春,吉士诱之”之句。典型的例子还有《郑风》中的《溱洧》《韩诗》等等。

2.逐渐向理性迈进

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人类必须要克服许多原有的动物本能,才能发展自身的文化,形成一个统一的、进步的社会。进入更为理性的社会阶段之后,“性”也开始具有社会的属性,变得更加的节制、文明。

“观社”婚俗的存在,不但表明了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的这样一段非禁忌的自由时期,相比后续的朝代而言,它也表现出人类的性行为由自由混乱的群体关系逐渐朝着有节制有秩序的关系演变、前进。

总结

“观社”的婚俗在周代各国的名称虽然都不相同,但本质都是一种男女自由私会的风俗。这种风俗在夏商周的早期是不受限制的、合法合理的,甚至是统治者都要参与其中的一种祭祀祈愿的习俗。

到了春秋时期,“观社”活动逐渐被统治者加以限制,才逐渐演变为一类补充主流文化的婚俗。

有关“观社”的形成,最主要的原因是上古时期人类对生殖繁育的崇拜信仰。人们认为这样的活动能带来丰收,也为自身带来自然的生命力。

此类风俗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时的诗歌内容之中,为后世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恋歌作品,是人类历史上“性”文化发展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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