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法制史前两章知识重点合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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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考点: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是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

中国法制史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典编纂体例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中国法制史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以法治官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优秀传统。

考点: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法的起源受其影响,也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显著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考点:禹刑

夏王发布的“王命”和“誓”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禹刑”是习惯法,而不是成文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刑罚适用原则。强调审慎用刑。

近代学者章太炎亦认为夏朝已有不孝罪。

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考点:汤刑

“汤刑”被认为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的习惯法和王发布的“誓”“诰”“命”等同样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誓”的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诰”是王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训诫。

“命”是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商朝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又创设“乱政”和“疑众”等罪。

乱政是指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

疑众是指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假于鬼神、时日、卜筮。

为惩治职官犯罪,商朝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将受到墨刑等的处罚。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等;

淫风: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等;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人等。

考点:奴隶制五刑

“旧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1.墨刑(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使受刑人蒙受耻辱。

墨刑是旧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

2.劓刑是割鼻之刑。

3.剕刑(刖刑、髌刑、膑刑)是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

秦汉时剕刑称为斩趾刑。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4.宫刑(淫刑、腐刑)是破坏生殖器官。

宫刑是旧五刑中除死刑外最为残酷的刑罚。汉以后宫刑作为代死之刑。至北齐宫刑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5.大辟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商末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特别残忍的酷刑。

五刑除大辟外,其他四种都属于“刻肌肤,断肢体”的肉刑。

除“正刑有五”外,还存在诸如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考点:司法制度

夏商司法制度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商王拥有最高审判权。

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又有“夏台”或“钧台”之称。

商朝的监狱仍称“圜土”,又有“羑里”“囹圄”之称。

西周法律制度

考点: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

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因此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这就是“明德慎罚”。

相比较“天罚”,“明德慎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

在“明德慎罚”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礼”与“刑”相辅相成的结合。

考点: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基本原则:

(1)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嫡长兄。

(3)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的基本政治模式,成为确立社会等级秩序、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工具。

考点:礼与刑的关系

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禝,序民人,利后嗣”的最主要规范。

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尤其是其所倡导的“孝”“忠”观念仍为后世儒家继承和发扬

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

(2)具体的礼仪形式称为“五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1)礼和刑的作用并不相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着重于惩罚制裁。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适用刑罚。

(2)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赐死,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考点: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周朝制定的九篇刑书。

二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称“九刑”。

考点:吕刑

周穆王命司寇吕侯作《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

强调必须以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提出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情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审案原则。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考点: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人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

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

作为矜老恤幼的标志,后世法律沿袭和发展了这一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这一原则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即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

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意义: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

4.宽严适中原则

《尚书·吕刑》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强调量刑时要恰如其罪,不可畸轻畸重。

5.因地、因时制宜

这一政策对于稳定和巩固宗周起到了良好作用。

《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

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尚书·吕刑》载:“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即犯应判重刑之罪而宜减轻的,服减轻的刑罚。犯应判轻刑之罪而应加重的,服加重的刑罚。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或者轻或者重。

7.同罪异罚

这是体现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

《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人者,路诸市,肆之三日。刑盗千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或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即一般人犯杀人或盗贼罪,要在闹市正法,并暴尸三天示众;而王族或有爵位的贵族犯死罪,则由甸师氏秘密处死,一般不当众行刑。并且应处宫刑者,由贵族们议决减免。

《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丽邦法”的规定,亦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考点:主要罪名

毁坏礼法者为贼,窝藏贼者为赃,窃取财物为盗,偷盗国器宝物者为奸。

主谋及藏匿罪犯,或使用被盗名器,更是重大犯罪,按照常刑规定,一律严惩不贷。

西周法律规定的罪名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寇攘奸宄”(劫夺窃盗);

(3)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之疵(弊端):

“惟官”(秉承上意,依仗权势)“惟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惟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惟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康诰》中亦有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以及不孝不友等罪犯处以重刑且不予宽赦的规定。

考点:契约

西周设有“司约”,管理立契事宜的专职官员;并设“质人”,作为市场管理人员。

西周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

质剂是买卖契约。

“质”是凡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

质、剂均由官方制作,作为处理买卖纠纷的凭证,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傅别是借贷契约。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司法官以其为凭证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考点: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西周礼制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精神。

西周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原则,但对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

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两个家族间的联合,是为了继承祖先的香火,而不是或主要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结合。

婚姻关系的成立: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子女的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

禁止同姓为婚是为了加强与其他部族的政治联系。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

3.履行“六礼”程序。(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2)“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

(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婚姻最终成立。

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

“七出”是指女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

2.“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已婚妇女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虽有七出之行,但夫家不得休弃。

(1)“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人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已尽子媳之道,亦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夫娶妻时贫贱,但婚后富贵的,不得离弃妻子。

“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休妻的限制,但根本上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道德的需要。

简述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考点:继承制度

宗法制下,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西周的宗法制着眼于从长远解决周天子及各级贵族的爵封继承和宗祧继承问题,同时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

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贵族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能由正妻(嫡妻)所生的长子继承。

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部分利益。

女子仅能在出嫁时得到一份嫁妆,但也只是父兄的赐予,并非其法定的继承权。

考点: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议决。

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此外还有各种专职的属吏如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处理各类司法事务。

考点:诉讼

西周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吿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作“断狱”。

刑事、民事诉讼费分别称为“钧金”(三十斤铜)和“束矢”(一百支箭)。

考点:审判

西周总结出一套“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经验。

“五声”,又称“五听”,是指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

具体内容:

(1)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

(2)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

(3)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

(4)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

(5)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五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声”。

春秋法律制度

考点:公布成文法

1.郑国子产“铸刑书”

为了打破上古时期不预设刑、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

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郑国邓析《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法。邓析死后,其《竹刑》仍被使用。

3.晋国赵鞅“铸刑鼎”

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被庐之法》为晋文公制定,是关于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仆区法》为楚文王颁行,是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茆门法》为楚庄王颁行,是关于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引起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旧贵族垄断法律,强烈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众,但是,引起了旧贵族的激烈反对。

晋国叔向特意写信给子产反对郑国“铸刑书”。孔子对晋国“铸刑鼎”也持反对意见。

历史意义:

(1)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2)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简述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战国法律制度

考点: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

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要求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

2.刑无等级。

法家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

3.轻罪重刑。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4.法布于众。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

考点:《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共有六篇。

《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据《晋书·刑法志》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具法》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

《法经》基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全篇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法经》的特点是:

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

《法经》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简述《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考点: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

自此以后,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但是,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律的形式已经出现。

2.颁布连坐法

连坐,是指因一人犯罪牵连其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使他们一起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

连坐范围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连坐制度在最大限度内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激化矛盾,造成潜在的危险,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严苛性。

3.颁布《分户令》

为了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还颁布了《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商鞅还颁布《军爵令》,奖励战功,增强国力。

历史意义:

(1)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2)使秦国从一个西疆小国发展成为国力强盛、制度先进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商鞅通过改法为律,使得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系统、完整,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并且保持相对稳定。

简述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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