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李雨珉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春秋战国时期,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战争频繁、社会动荡、礼崩乐坏。在这个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动荡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孕育而生,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便是这时候产生并发展的。本文主要从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全面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周天子权威丧失,周朝的统治岌岌可危。在这个背景下,各诸侯为壮大自己的势力纷纷变革以寻求出路。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便是在这种环境里诞生的。西周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制定了周礼。“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是当时重要的社会规范,渗透到了经济、社会、司法、婚姻、家庭、教育等各个方面。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礼制受到挑战,各诸侯大夫越级用礼。战国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逐渐瓦解。宗法政治结构的变动事实上是礼制的破坏。“礼崩乐坏”严重破坏了礼制和纲纪。战争频繁、社会与政治失序、人们所信奉的行为准则崩塌。面对失序的社会,将“无道”转变为“有道”,成为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基础。

二、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其法律思想内容也十分丰富。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等。其中,“礼治”“德治”“人治”这三个观点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当然,儒家法律思想并不排除法治,法只是礼治的辅助工具。

(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1.礼治

所谓“礼治”,是儒家学者们提出的以“仁、义”为内核,以“忠、孝”为上位价值的一整套封建等级体制的简称。这种礼治秩序,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将人情当作法律的核心,法只是实现礼的辅助工具。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儒家仍然极力维护“礼治”。孔子提出“为国为礼”,以“复礼”作为其思想体系的目的。孟轲也指出“无礼义,则上下乱”。

2.德治

“德治”指的是以德来治理国家,需要靠社会教化和良好的民众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达到“以德服人”。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认为依靠统治者优良品德的影响力才能使人民发自内心地追随他,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德治要求“省刑罚,薄赋税”。加强思想道德宣传,以德教化人民群众。但儒家的这种教化主要是给底层阶级灌输等级秩序和宗法秩序的思想,人们只会形成不敢反抗、盲目顺从的惯性思维,并不能达到真正的“德治”。

3.人治

人治是礼治和法治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君主的国家,治理国家属于君主个人的事情。在儒家看来,要想天下太平,必须要有一个能治理好国家的明君。孔子曰:“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

(二)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点

法家是先秦百家争鸣中的重要学派之一,其法律思想是法家思想中最为突出的成就。法家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子、李斯等,他们大多数主张“以法治国”。以下将从法家“以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展开论述。

1.法家“以法治国”的含义

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在其著作《管子·明法》中首次提出了“以法治国”的理念,他被人们认定为以法治国理念的先驱。他认为权力不应该过分干预政治,而以法治国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韩非子·有度》一文中写道:“故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法治国要求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保证政治体制的独立运作。

2.法家“以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以法治国在于“统一政令”,即统一官员至人民的思想和行为。法家思想产生的背景是社会失序、礼崩乐坏,由于过去的礼仪和规范遭到了破坏和丧失,乱世之下法家洞察到了统一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必要性,法律成为普遍性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安定。第二,依照“以法治国”原则,法律应该公之于众。曾经只对老百姓有效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有效,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第三,法家吸取了道家“无为而治”的观念,所制定的法律虽然简洁明了,但条条切中要害。先制定法律把民众纳入法律体系中,再进行无为而治,统治者高枕无忧,国家长治久安。

三、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儒家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代表着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继承了西周的“德主刑辅”和周礼的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人治”的观点。而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他们要求“缘法而治”,以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安定。

(一)对立基础在于对人性看法的差异和历史观的不同

对人性看法的不同是产生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差别的一大重要原因。儒家主张人性本善,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虽然荀子的观点是人性本恶,但这个恶并不是说人性从一开始就是恶的,而是人性会往恶的方向扩张,存在恶的可能性,通过教化是可以得到改造的。吕思勉先生也提出,荀子的“人性恶,其善伪”中的“伪”是“为”的通假字,即荀子认为通过修为人性能达到善的境界。可以看出,儒家学者认为只有人性善才能实现其所持观点,君子才有可能出现,才能达到良好的“人治”,道德教化才能发挥出作用。在历史观上,儒家采取的是“法古”的态度,即主张恢复西周封建宗法制度。

法家思想的出发点与儒家大相径庭,他们指出人性本恶,并且这种恶是根本性的,是不可能转化为善的。韩非子认为人的恶性通过“趋利避害”体现出来,甚至是父母对子女的态度也逃不过“利”的驱使。这种人性恶的观点奠定了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人性通过教化并不能由恶转善,只能通过赏罚、颁布法令才能规制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思想的核心和本质均不同

先秦百家的法律思想往往和其政治、哲学思想相融,很难单独拆分来看,因此要了解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的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和出发点的。儒家各学者对“仁”有不同的解释,就孔子而言,“仁”属于一种道德标准。他表示,“仁”不仅用于规制自身,更要致人、己、家、国于一贯。孔子的法律思想体现为“纳人入礼”。孟子将“仁”拓展为“仁心”“仁政”等思想论点,核心仍在于“仁”。

在法律的本质特点上,法家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应该作为衡量人行为的客观标准。这种观点要求在法律面前平民与贵族是平等的。此外,“法”与“刑”要结合起来,“法”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刑和刑相对应的“赏”是保证“法”推行的手段。这种“法”与“刑”相结合的观点不同于儒家以“礼”和“仁”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三)治理国家的依据和实施方式不同

儒家将礼制作为立法和审判的基本原则,主张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秩序。“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国家秩序的维护需要依靠礼,君子也需要借礼得到教化达到良好的“人治”。与儒家主张的“为国以礼”相对应的是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上文详细介绍了法家法律思想中的“以法治国”,在此就不赘述。

在实施方式方面,儒家的礼虽然大多数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且有些原则起着指导立法的作用,但儒家之礼中有许多关于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等风俗习惯,这些习惯并不能与法等同。法家的法律是一种国家规范,在执行上以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这比儒家的法学观念更贴近生活。

(四)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有不同看法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希望利用道德教化的作用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目的,以更好维护统治。孔子认为,教化可以优先于刑罚,因为教化有防止人们犯罪的预防作用。因此,孔子自然地将道德摆在一个优于法律的位置,认为法律是低于道德的。孔子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一定的法律惩治,但是这种惩治最终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

法家对于法律与道德这个问题,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不务德而务法”。“务法”即“以法治国”,上文对以法治国已有充分的说明。而“不务德”并不是说法家认为道德无用,法家当然认为符合法律的行为也是符合道德的。法家对道德的否定来自于道德作为一种工具的否定。君主的统治应该由法律来维护而不是靠道德发挥作用。法家推行赏刑制度,重刑罚而轻教化。

(五)对“人”的看法不同

儒家和法家对于是否执行“人治”有不同观点。从儒家主张的“德治”和“礼治”可以看出,儒家是主张“人治”的。首先,“礼治”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而产生的,它的作用在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在宗法制度中,处于大宗地位的贵族在自己的领地里有相应的政治、审判等世袭特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尤为突出。孔子将国家治理的好坏寄托于统治者个人修为是否贤明上,主张“为政在人”的观点。荀子相对应地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论断,他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需要靠人来实施。法家则极力反对“人治”观点,提出法才是治国关键。法家对人治的抗议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统治者的变更并不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只要有完备稳健的法治,社会也能随之稳定。第二,法家认为每个君主都如尧舜那样圣明是不可能的,纵观历史,统治者里往往中庸之才居多。

除了以上五个方面,儒家和法家在另一些方面也存在差异与对立,比如某些具体的刑罚政策。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即使在多方面有着不同的地方,但从根本上看,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统治、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富国强兵,只是他们的手段和方法不同罢了。并且在之后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儒法两家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互补”“合作”的关系。

作者简介:

李雨珉(-),女,汉族,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非法学)。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dk/1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