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百姓可以自由迁移,自由地选择居住之地吗?答案是不可以的。周朝对百姓的管理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严格,准确地说那已经不是管理,而是控制,还是精细化的控制。
精细到什么程度呢?
在周朝,各级行政组织不是以所辖土地的面积来划分,而是以所管辖的百姓户数来划分。例如王都里最大的行政组织是乡,管辖家,然后将这家逐级细分,一直到最小的行政组织——比,每比的比长只负责管辖5家。这是多么精细的控制啊。
关于比长的职责,《周礼》在叙述时特别列举了两项:一项关于惩罚,一项关于迁移。笔者怀疑商鞅提出的连坐之法,就是从这里来的。因为比长的职责中说得很清楚:“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就是明白清楚地规定,一家有犯罪或作乱滋事的人,如果其他四家知情不报,就要一同受到惩罚。商鞅的连坐法也是这个思路,同样是建立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只不过比这个更严苛、更残忍。
既然实行连坐,怎么可能让百姓自由迁移而恣意破坏这种制度呢?
王都里的百姓,也就是在乡的行政组织里的百姓,如果想要迁移到其他地方居住,都要由比长负责将这个迁移者交给迁入地的官吏,并说明迁移者有无犯罪记录。如果迁移到乡之外的地区居住,迁移者还要从比长手中领取通行证——“旌节”,才可以合法通行。要想迁移,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否则在路上被巡逻的官吏盘问,就会被以过失罪收入周围筑有圆形围墙的圜土以示惩戒,其实就是被拘留了。
上面的两条规定只出现在比长的职责中,而其他各级行政组织的长官如乡师、州长、党正等都没有,这是不是说明除了比这个组织外的百姓就不实行连坐,可以自由迁移呢?当然不是。在周朝的户籍编制里边,没有人不属于比。每乡的家,就是由个比组成的,每家每户都属于各自的比长管辖,都要遵守连坐、迁移的规定,概莫能外。
通过实行连坐,可以发挥舆论的强大作用和实实在在周边人家的相互监督作用,大大提高了个人的违法成本,使人奉公守法不敢存恶念行恶事。实行严格的迁移管理,可以将百姓牢牢捆绑在土地上,限制在一定区域内,这样有利于社会大局稳定,方便官府统计所辖人口、家畜的多少,方便收取赋税,利于区分老弱病残,清查可以征调的百姓人数,役使百姓更好地为王家服务。
周朝的百姓不仅要交赋税,还要参加天子田猎、王室丧葬、宫室建筑、边防巡逻、参军打仗等事务,而且打仗的武器、车马、旗帜等还要自己准备。百姓对于周王朝的统治者来说,就是万能的宝物,可以随心所欲地变出自己想要的东西,怎么能不加强管控呢?这也是梁惠王忧心忡忡地问孟老夫子:“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的真正原因。这其实并不是民本主义思想,而是官本位思想。
看似比长关心迁移者的安全并亲自护送,实际上有似于押送,仿佛官吏押送流放的犯人直到流放地;看似保驾护航的通行符节,实际上是出入护照,也是迁移者办理安家落户事宜的重要凭证,更是迁移者一家人有无案底的司法记录。
这一切不是官府机构为人民服务,而是人民为官府机构、为天子服务的强制保障。这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