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及春秋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其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封建领主制,表现为井田制,这一制度在西周衰落后一直延续到了春秋时代。
按照日常生活中的小家庭而论,血缘关系是最可靠的集体关系,基于此西周的宗法封建制应该为较为完美的集体制度。但宗法制的实际运行并非如此,宗族组织内部对土地争夺的斗争依然残酷。
一、周族早期土地思想
周王朝的统治者在商王朝灭亡后并没有全盘继承殷商残酷的奴隶制,而是在顺应当时长期发展的氏族部落形态的基础上,用周王朝以暴力建立的权威对原有的以血缘为基础的贵族制度加以承认,发展了封建领主制。
周王朝的崛起并非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事件,在尧帝的时代周先祖后稷就已经出现在了历史的舞台上了。《史记》中称后稷“遂好耕农,相地之宜,宜穀者稼穑焉,民皆法则之。帝尧闻之,举其为农师,天下得其利,有功。”
在《诗经·大雅·生民》中周人赞美后稷对于农业生产的种种贡献,他发现了多种农作,探索了更有效率的耕作方法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为了使人们习惯于农耕生活又创制了农耕文明的祭祀仪式。这些说明周氏族部落很早就成为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民族,而土地对农耕民族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周王朝初兴的时期,以其自身氏族部落的实力根本无法控制与开发广袤的土地,一方面周王室大量分封土地给王室子弟,如《左传》所言:“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周朝王室许多子弟成为了拥有土地的领主,另一方面则分封功臣,如封地在营丘建立齐国的姜氏。
另外在周王朝较大的军事暴力的压力下,周围的一些部族甚至是商朝后裔都与周王朝合作,接受了周王室的分封,接受了周王朝的统治秩序,成为了周王名义上的臣属。
因此周人不无得意地说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建立起这样的统治秩序的关键人物就是周公姬旦,他创制周礼试图用制度的方式缓和周氏族部落与敌对氏族部落的矛盾,周王室与分封诸侯贵族的矛盾,周王室内部贵族血亲之间的矛盾,试图集中力量去扩展周王朝所能够统治的土地。
二、《周礼》中体现的周朝土地思想
周朝早期土地思想中最为紧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分配刚刚取得的广大土地。周王朝虽然有着强大的暴力,但是其力量的根基仍然在自己的氏族部落当中,因此如何扩大自己氏族部落实际占有的土地,成为了周公优先考虑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周公把宗法制和分封制结合起来,订立了周王朝基本的土地制度。所谓分封制,就是天子把除了自己直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天子或诸侯的土地又可以以采邑的方式分配给大夫,大夫又可以把一部分土地分赐给家臣,也就是所谓的士。
这样在周天子的统治之下,统治阶级按照等级领有世袭的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拥有政治经济权利,并对上级有着贡赋以及军役的义务。而分封土地的标准就是血缘关系,周公为此制定了宗法制度,确立了周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
以嫡长子为大宗,其他诸子为小宗,成为诸侯;诸侯的小宗降格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小宗降格为士;士的小宗降格为庶民,正如孟子所描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这种制度安排下,除了嫡长子的诸子都有了自己的封地,不至因为没有继承权而成为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安定因素,缓和了周王室内部血亲间的权利斗争。
同时来自于周王室的子弟分封到周王朝统治力量薄弱的地区,在周王朝的扶植和庇护下,驱逐奴役其他氏族部落,开垦土地,发展生产。这样周王朝的宗族势力如同一颗大树,渐渐地扎根在广阔的土地之上。客观地讲,采取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土地制度的根源在于周王室势力的相对孱弱。
虽然周王室用暴力确定了对天下土地名义上的统治,但各地还存在着大量原有的氏族部落,这些氏族部落的贵族有一些成为了周王朝的附庸臣属,对周王朝负着有限的义务,周王朝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他们的命运,这些部落的土地周王朝也不能随便剥夺。
另外一些氏族部落,周人称之为蛮、夷、戎、狄,更是不服周王朝的统治,因为土地问题与周王朝以及其诸侯国发生着长期的激烈冲突。分封土地在当时并不意味着能够去封地坐享其成,而是要在未开发的土地上,开垦出土地,建立周王朝的政治、生产秩序,这就面临着来自于自然和外氏族部落的双重挑战。
正如《周书》所言:“殄资泽于下民,侵戎我国家纯。”不仅周王室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惠及臣民,还面临着大量异族侵犯的现实。面对这样的局势,采取分封制可以激发周王朝分封贵族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了大量贵族聚集于中央产生的内卷化问题,在周王室所辖诸侯实力还相对弱小的情况下,内部利益矛盾还不突出,这样面对外患时可以更好的团结起来争取周氏诸侯国更好的开发土地。
三、周礼中的土地兵役思想
在周王朝的统治者的思想中,国与家似乎是同一个概念,土地属于王室,而人民也属于王室,因此在面对外患时,其土地上的所有壮丁都有着为周王朝服役的义务。面对严重的外患,周王朝需要集中力量去发展暴力组织以抵抗外部对其占有的土地的威胁。
因此在王的直辖土地上或是诸侯、卿大夫的土地上,普遍采取了寓兵于农或是“出则为兵,入则为农”的政策。在《周礼》中规定到“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领有土地的贵族,如卿大夫、士,按照爵位承担军官的职责,平时治民,战时治军。
而在理想条件下周王的部队有人,大诸侯的部队有人,中等诸侯的部队有人,小诸侯国的部队有人。在《周礼》的兵役思想中,兵源与土地密不可分,只要在周王朝控制的土地上耕作,就有为周王朝服兵役的义务。
《周礼》中记载“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
在《周礼》的土地思想中十分重视劳役与兵役的平衡问题,在土地上劳役较多的农民就尽量减少他们的兵役。《周礼》中记载“凡令赋,以地舆民制之:上地,食者三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三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考虑到耕种次等土地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力,为了公平起见,耕种下等土地的人家的动员率为40%,而耕种中等土地的人家动员率为41.7%,耕种上等土地人家的动员率为42.9%。
依此推算,在理想状况下,周王室直辖的人口大约在40万到50万人之间,可以动员壮丁20万左右;大诸侯所辖人口大约20至25万人左右,可动员壮丁10万人左右,小诸侯所辖人口6到8万,可动员丁壮3万人左右。
这些丁壮除了平时劳作以外,一年四季都需要学习战争技巧。可以说面对外部的威胁,以及周王朝发展壮大的需要,以分封土地为基础,从王室到贵族到平民都被广泛的动员起来,成为了周王朝组织严密的国家暴力机器的一员。在西周时代甚至到春秋早期,周民族外患严重之时,这种制度保证了周氏诸侯的不断壮大。
四、《周礼》中的土地赋税思想
“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问士之富,以车数对。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西周时代,氏族部落时代集体拥有的土地成为了王和大夫的私产,普通庶民、农奴并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的甚至沦为了贵族的私有物。
因此在西周时代贵族的土地思想中,农奴领主的关系并非一种如同后世地主与佃农间的那种对等的交易关系,而是单方面的农奴向领主尽义务的关系。但不同于商王朝的掠夺式的粗放奴隶制,周氏族部落在很早时就采取徭役的方式来剥削农业劳动者了,周代的先祖公刘已经开始“乃埸乃疆”、“彻田为粮”了。
不同于商王朝农场中的奴隶,周王朝农场中的农业劳动者是有一定自由度的隶农或农奴。周的资源配置者把自己的土地分为公田与私田,由一井的农奴共同耕作。为了避免农奴在耕种公田时出工不出力,当时还会采取“计亩而分”的农产品分配方式,即按公田私田的比例来划分最终产品。
这样既提高了农奴的劳动积极性,又降低了贵族的监督成本,使农奴有了一定的积蓄能供养妻子儿女,这有利于人口的再生产,有利于西周井田制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与商王朝农场之上被剥夺一切生产成果的奴隶相比,西周井田之上的农奴的境遇无疑是幸运的。
这种较为开明的土地分配方式,大大的提高了农奴的劳作积极性,加强了劳动者之间的凝聚力,提高了农奴对贵族的忠诚度,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西周贵族的土地思想中,集体耕作仍然是当时主流的土地生产方式。在当时主要以石器、木器为工具的时代,单位面积的土地产出量低,水利设施的建设比后世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力。
而且在井田中建设沟洫,需要考虑到地形地貌,工程施工量等专业性问题,单独的家庭已经很难完成这样繁复的工作了。在《周礼冬官考工记》中,记载周代已经有了专业的匠人主管挖掘沟洫的工作了,并且对沟洫的施工标准、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工程预算都有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可以想象在当时在周朝政府派遣下的匠人的指挥下,一井的农夫同心协力的建设沟洫,以及长期维护沟洫。
从需要建设这样的公共设施的角度来看,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当时的农业生产还需要进行集体劳作,这种集体劳作的规模远不及商代,只涉及到数个乃至数十个家庭了。这种沟洫的广泛存在,使得在土地上出现了现实形象的井田,后来根据这种土地上的生产关系,才有了观念中的井田制。
在《周礼·冬官考工记》中描述了井田与沟洫的关系,记录了沟、洫施工的标准与规格,这种沟、洫的存在,为土地的划分提供了一种标准。在《周礼·小司徒》中提到:“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由这些记载来看,井田制存在的前提是大量沟洫的存在,这些水利设施为井田的划分提供了依据。这样原来难以定界的土地,有了明显的疆界,减少了原来集体间由于土地划分不清而产生的冲突。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统治阶级和贵族而言,井田的出现大大提高了资源配置者的管理配置的能力,原来商代的大土地集体农业很难计量和激励个体的产量,而井田划分的小集体不仅产品容易计量,个体的效率也更容易被激发。
井、邑、丘、甸、县、都的划分,标志着西周时代国家组织形态的成熟,土地被人为的划分为层层隶属的不同地区,在这些土地上有存在着相应的管理者,这样就保证了周王朝的国家机器可以比较精确的运转起来。
这种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周王朝的统治者可以清楚明了地了解领土的大小、人力的多寡、产出的多少,有利于统治者更合理的提取贡赋劳役,使其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大提高了。
五、总结
在那个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时代,这种封建领主制的土地思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的,这种土地制度大大提高了当时的生产力,同时也是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加速了历史进程,同时也为后世对土地制度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