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有着年悠久的文明史,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逐渐积淀了深厚淳朴的民族殡葬文化,这些殡葬文化中有许多与树木相关联,既体现了古人对树木的崇拜,也反映出古代社会的礼教制度与观念以及人们理想、愿望和深层次的民族心理。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对自然现象既无法认识,也无力征服。在先民的意识中,世界上的万物都普遍存在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特别是对曾经庇护和哺育过人类的莽莽森林,更有一种特殊的依存关系。林海莽莽,猛兽出没,人类祖先由对森林的神秘而产生恐惧,由恐惧而祈求神灵保佑,于是便把树木视为圣物,逐步形成了对森林和树木的敬仰和崇拜,并通过口传心授,蔚成风习,世代相因,享祭不绝。树木崇拜意识的形成,人们将对自然、生命及未来的理解,渗透在对树木的崇拜中,使自然之物——树木融入了许多民族殡葬文化内涵。
殡仪馆骨灰存放架殡葬文化起源于陵墓园林殡葬文化和墓葬植树殡葬文化。墓葬形成的直接原因是有关“阳间”的宗教意识作用于人类思想的结果。人们根据“阳间”的模式设计“阴间”的生活方式。墓葬的形制和葬俗反映着当时殡葬文化、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如果把中国古老的社会比作一只航行在人类历史长河中的木船的话,那么中国墓葬就是这只木船在水中的倒影。
中国古代汉人的社址,是氏族部落祭祀鬼神的坛禅所在,当时的初民对天神、地祇及人鬼无所不祭。《淮南子齐俗训》云:“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祀,其社用石,……周人之礼,其社用栗,可见虞、夏、商、周四代之社各有区别,或封土,或立石,或植树,或择木,所以社的最初类型可分为土社、石社、树社和丛社四类。据《周礼地官大司徒》载:“设其社稷之遗,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郑玄注曰:“……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可见,古代的“社”不仅有坛,而且都必须有树。自西周始,树木就成为社的标志,社与树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尚书-逸篇》曰:“太社唯松,东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栗,北社唯槐。”足见当时各种树木已成为区别社坛方位和大小的重要标志。据《太金匮》记载,武王问太公曰:“天下神来甚众,恐有试者,何以待之?”太公请树槐于王门内,有益者人,无益者拒之。可见,植槐就是让有益的社神有栖息之处,并可拒无益之神于门外。古人在作为祭祀场所的社坛上种植树木作为标志物,认为树是一种让人见之尊奉崇敬的象征物,又把树木看成神灵所凭依的“主”,即神灵降临之处,作为神灵的象征。此外,社坛立树是因为树木的寿命长于其他生物体,而且树木承受外界侵害能力也相对较强,所以古人往往把树木特别是古树大木作为崇奉的象征。
墓上封土并有意识地修筑骨灰存放架头,可能始于西周,从而突破了《礼记王制》“庶人……不封树”和《礼记檀上》“古也,墓而不骨灰存放架”的古制。《周礼春官》“以爵为封丘之度”是按官位高低而确定骨灰存放架头大小。春秋战国后期,周礼中严格的墓葬制度被突破,《吕氏春秋安死篇》“世之为丘垄也,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说明人们开始在墓地上栽树,而树木的株数也越来越多,墓地面积越来越大。古人在先辈墓地上植树以表达先人精神永存、灵魂不死,并冀求先人之灵能像其骨灰存放架上树木留荫一样庇护后代,树木成了祖先崇拜的物质符号,所谓“骨灰存放架陵尊显,松柏桑梓,犹宜肃恭”。据《公羊传-文公二年》记载,“虞主用桑,练主用栗,用栗者藏主也”。古代,死者葬后,即举行祭祀,称虞祭,神主牌位用桑木,上面不题文字;13个月后要举行练祭,用栗主,上刻谥号,祭祀后藏于宗庙,用以常年奉祀。桑谓“丧”;栗,有战栗、谨教之意。
除了死者骨灰存放架地所植树的种类与其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外,骨灰存放架地上树木的多少也成为死者身份地位的一种标志。《周礼冢人》载“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尊者丘高而树多,卑者封下而树少”。到春秋末期,王公贵族丘垄“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已成风气,且制度化。由于墓葬封土若山丘,植树若森林,“丘”和“林”也逐渐演变成了墓葬的代名词,如战国后期赵武灵王的陵墓被称为赵丘,孔子的陵墓称孔林,洛阳的关林则是关羽的墓地。墓上筑骨灰存放架丘和墓旁植树,是中国古墓葬发展史上一个很大的变化,也体现着向陵园形制的墓葬制度进化。“孝陵云黯万株松,叶叶冰霜树树龙,更遣奚官豢千鹿,艺田瑶草护春茸。”说明当初孝陵不仅广植松树,而且在陵园内养有鹿群,形成典型的陵墓园林。
在骨灰存放架墓上树立一些标记或纪念物,是许多民族的丧葬习俗之一,各民族的宗教信仰、社会心理、民风民俗等也往往从中得到反映。从春秋时代开始,由于经济逐渐繁荣,兼并风气渐盛,人口流动频繁,为了辨认,人们在墓上筑骨灰存放架或种树以为标志,到战国时代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礼纬含文嘉》载“天子骨灰存放架高三仞,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骨灰存放架,树以杨柳”。可见骨灰存放架的髙低和树的种类是与死者的身份有密切关系的。冢上松柏是古代中国身份等级制度松弛瓦解的象征,“礼”是一切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的准绳,个人身份的贵贱尊卑在礼仪上有着不可逾越的界限,正如《周礼春官》“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树数”,冢上植树“天子树以松,诸侯树以柏,大夫树以杨,士树以榆,庶人不树”,以后卿大夫和士的冢树由杨榆改为栾和槐,庶人得以植杨柳。商代末期开始有了木制的葬具——棺和椁(棺外的套棺),但有等级规定。《礼记檀弓上》规定:天子棺四重,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就是说天子崩殂后,除有贴身的内棺外,外面还套有四重外棺,且外三重必以椴木制成。不仅如此,木棺大小厚薄,也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礼记丧大记》对棺椁用料也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后又规定帝后、大臣用梓棺。至明代,仍规定“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而庶人“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
到了秦代,立冢植树已相当普遍,《盐铁论散不足篇》载“今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墟墓诗》描绘“出郭门直视,但见丘与骨灰存放架。古墓犁为田,松柏摧为薪,白杨多悲风,萧萧愁煞人”。可见当时起骨灰存放架植树风气之盛。魏晋承汉,植冢树的习俗有增无减,一些清廉之人不得不预作终制,遗命不得起骨灰存放架种树,以免儿孙受世俗之累3魏文帝曹丕也作终制:“寿陵因山为体,无为封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孔雀东南飞》中“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植梧桐,枝枝相覆盖,叶叶相交通”。可见,冢上松柏的实际功用在逐渐转变。松柏已从国君陵上的专利,成为凡人骨灰存放架上的标记,以至于松柏一词逐渐成为骨灰存放架树的别称3冢树所植,由死者身份的象征发展到“广植树林,以壮观瞻,以此争相奢侈”。
后世植冢树的主要功能是标志和纪念。冢树的标志功能与古礼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为植树违背了土葬“藏”的原意。《吕氏春秋》载:起骨灰存放架种树,“以此观世示富则可也,以此为死则不可也。……是故大墓无不桕者而世争为之,岂不悲哉!”后世民众或受“庶人无骨灰存放架”古礼的影响,或无力起骨灰存放架,遂植以松柏,插以杨柳,以为葬处的标志。冢树的纪念功能更具人情味儿,可能是冢树从王制流为民俗的最重要原因。《皇览冢墓记》载:“孔子冢去城一里,……冢茔中树以百数,皆异种,鲁人世世无能名其树者,盖孔子弟子异国人各持其国树来种之……”冢上松柏是国人道德观、价值观的寄托,松柏在中国人心目中一向具有其他树种不可替代的地位。《史记》“松柏为百木之长也,而守门阙”。松树外形多节,皮质粗厚,望之如龙鳞盘根,极具髙贵之相,因而常为宫殿庙堂的守护之神。作为冢树,松柏虽已失去帝王之相,但较之婀娜的柳枝、多变的枫叶,其挺拔的身姿、茂密的树叶,仍显出类拔萃,不同凡类,因备受国人青睐。松柏类常绿树可增添墓地庄严、肃穆的气氛,暗寓死者生前品格气节,象征死者精神长存。
我国人民自古就有重视和爱护冢树并十分注重殡仪馆骨灰存放架殡葬文化建设之传统。据《战国策齐策》中“齐宣王见颜斶”载,昔者秦攻齐,令曰“有敢去柳下季(注:秦伐齐,先经鲁,鲁展禽字季,采食柳下,亦云居之)垄(同冢)五十步而樵采者,死不赦”,又令曰“有能得齐王头者,封万户侯,赐金千镒”,由是观之,生王之头,曾不若死士之垄也。骨灰存放架墓是故去先人的灵魂居住的场所,因古人认为“神灵安则子孙盛”,历代统治阶级从稳定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出发,多有禁止毁墓的法律。《唐律疏议》曰:“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就民间而言,也比较重视对骨灰存放架墓的保护,保护陵墓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诗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说明即使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受到了无形的道德约束。
《明经胡氏龙井宗谱》中除主张禁步内要不时添土拔草外,更强调在四周种树护骨灰存放架,以“保全生气”。皇家陵园植树更盛,如明朝时期,十三陵地区植树不断,甚至采取植树赎罪方法,动用犯人前去植树。如《明史刑法志》载“死罪终身;徙、流各年限;杖,五百株;笞,一百株”,使这块风水宝地更加郁郁葱葱。
在保护风水意识的驱动下,一些地方逐渐形成一套护林的奖罚制度。对破坏风水林者,轻者罚款祭树安土,重则诉诸公庭,缉拿究办。如《瓯宁祖氏族谱》曰:“永远存留树木,作对门宾遮荫风水。其山寸土木石俱系一族之人众物业,……倘有向前山砍伐一竹一木者,不拘何人看见捉获者,议定赏银一钱,其盗伐者轻则猪酒散众,重则经官告理。”又如河北省双凤山陵园在年修建业务大厅时出土的大清光绪五年三月六日吉旦(年)“正定府获鹿县台头村振社四甲董族栽树碑记”载:“且夫双凤山上巽地隅有董族先茔,自古由来已久矣,不知创立何年,四方以羁马石为际,自我□先人栽柏树二株,年深日久,树已樵枯,岂有滋生之理?合族人等目睹此树尽颓,公口曰:‘将树便卖柴材’,一举齐心,数日,栽有小柏树二百余株,近以为今日之荣,远以不留后世之念,写实为记。又云倘或有人斫伐树木,乡中□有罚规,咫人不遵,又新设立罚规有四□列于后。”碑的后面记载着“一割草拾柴罚钱二百文,一牧放牲口罚钱八百文,一斫伐树木罚钱六百文,一作践碑字罚钱四百文。无论本族异姓外乡男女,一例同罚,有人捕住不法之徒,交与现年乡长与族长董清彦、绊首董爱贤,按罚规罚之,捕捉之人分之,一半修骨灰存放架”
树葬的出现是随着人类的意识形态的发展而出现的,它与远古人类所处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有很大的联系。树葬作为一种葬法,在我国文献中记载颇多,《周书异域上》记载莫奚人“死者则以苇薄裹尸,悬于树上”的葬俗,《魏书失韦传》载“父母死,男女聚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上”。可见树在先民的观念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远古时代的人类对自身所处的世界知之甚少,没有掌握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从而产生了对万物的崇拜,认为万物皆有灵,因而出现了象征土神乃至祖先神的“社树”“社林”。汉末曹植“桂之树,得道之真人咸来会讲仙”显然是幻想通过具有神性的树而使人的灵魂升入天堂。
现行树葬为植树葬,即把遗体或骨灰“人土为安”后植上一棵树,以树代碑,是与绿化相结合的骨灰处理方式。植树葬是一种文明、进步的安葬方式,不仅有利于改变人们旧的、传统的殡葬观念,而且节省大量土地资源,起到绿化荒山、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从观念上看,火化并不是殡葬的终结,生命的终点是回归自然,让无法延续的生命转化为绿色,是向旧的传统观念和旧习俗的挑战。
人是大自然的产物,最终也将回归大自然。从骨灰墓葬过渡到骨灰植树葬和骨灰撒海等骨灰处理方式是人们观念的更新,是社会文明的又一大进步。骨灰植树葬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符合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精神。植树葬以树代碑,象征生命之树常绿、精神永存,也符合人们“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便于接受。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植树葬既不占耕地又绿化荒山,不会造成环境后患,有利于土地的持续和永续利用。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而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达万人,如果大范围推行植树葬,加上这些树得到死者亲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精心呵护,成活率很高,将大大促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