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卦六三爻比之匪人的正解,古代连

六三:比之匪人。

三爻阴爻:亲辅就是大家亲如一家,不分彼此。

匪人:非别人,指是一家人。匪:假借为“非”,表否定。(PS:匪,直到明清时期才有现今大家熟知的“强盗,抢劫财物的坏人”之义,在此之前是没有此义的。)

三爻是小人之爻、平常百姓之爻;爻辞讲的是“比”之卦象中,平常百姓(小人)的行为处事。

准确理解“六三爻”的关键在于对“匪人”的理解。

匪,是“篚”的古字、本字,古代盛物用的圆形竹器,形似竹箧;《说文解字》“匪,器似竹筐。”按,古者盛币帛以匪,其器椭方。(PS:“按”是“按语”的简称,“按语”也写作“案语”,就是写在前面(或后面)的话。过去的文人,写一点关于某事的主旨、相关情况、说明等叫做“案语”,后来也写作“按语”。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作者或编者附加的说明或判断。也就是说编者为了让读者看的更明白或者得到更多的信息而增加的一些特别的说明。)。《广韵·上声·尾韵》“篚,竹器。方曰筐,圓曰篚。”,《尚书·禹贡》“厥贡漆丝,厥篚织文。”。(PS:《说文解字》中有“匪”和“篚”两个字,字义完全不同。《说文解字》“匪,器似竹筐。《逸周书》曰:实玄黄于匪。”;《说文解字》“篚,车笭也。从竹匪声。”)

匪(篚):竹器,如箧,后多用青铜制作。椭方形带盖容器,表面带有纹饰或铭文,多以青铜制成,属于礼器的一种,与鼎、簋、豆、簠、笾、鼎、铏、盨、罍、爵等配套使用。古代贵族或君王在举行祭祀、宴飨、征伐及丧葬等礼仪活动中使用的器物,用以盛放丝帛,因此也称帛篚。《孟子·注疏》“篚,以竹为之,长三尺,广一尺,深六寸,足高三寸,上有盖也。”。现今在文庙祭孔大典中,篚专以承币,盖《诗经·小雅·鹿鸣》“序实币帛筐篚”之遗意。,

匪:古时,古人通常用来盛装特別珍贵的丝织布帛。故“匪”有“非同寻常”义,古文古诗常用以指人、物不同寻常之类,“匪”的此义,后用“斐”字代替。匪:通“斐”,五色相错的样子、有文采。《诗经·卫风·淇奥》“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匪:有文采貌。有匪君子:指君子品德高尚,有文采。);《周礼·冬官考工记·梓人》“苟拨尔而怒,则于任重宜,且其匪色必似鸣矣。”(匪:五色相错的样子。);《礼记·少仪》“言语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济济翔翔;祭祀之美,齐齐皇皇;车马之美,匪匪翼翼;鸾和之美,肃肃雍雍。”。

故,“匪人”可以解释为“品德高尚的人”,“比之匪人”解释为“要亲辅品德高尚的人”是解释得通的。

匪:古时,还常假借为“非”,表否定;帛书中此爻写作“非人”。

在甲骨文、金文中「是、非」的本意并不是「对、错」,而是「正常或平常」与「非常或特殊」之义。《诗经·小雅·四月》“先祖匪人,胡宁忍予?”

是:本义:正,不偏斜。甲骨文、金文写作上边是“日”红日当头,下边是两“止”(止即脚),会意日光从头顶直射而下,人影仅剩双脚,正午、直对义明显。《说文解字》“是,直也。从日正。”按,十目烛隐曰直,以日为正曰(yuē)是。

非:本义:反向,违背。甲骨文、金文作“兆”,像“飞”字下面相背展开的双翅形,双翅相背,表示反向、违背。《说文解字》“非,违也。从飛,下翅取其相背也。”。“非”由“违背”义,进而引申出“不对、错误、不善、过失、恶行”等义,例如「以古非今」、「非同小可」、「为非作歹」、「明辨是非」。

故,“匪人”(非人)可以解释为:1、不同的人,《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神不享用异族人的祭祀,百姓也不祭祀不同族的鬼神;即非其族之祀,神不受;非其类之鬼,人不祭。非类、非族:指异族人、不同族的人。);2、行为不正的人,《庄子·盗跖》“强足以距敌,辩足以饰非。”(意思是:盗跖为人不正、为祸一方,但盗跖势力强大且能言善辩,强大到足以抗拒任何敌人,善辩到足以掩饰其恶行、不正之行。)

“匪人(非人)”的“人”又有多种义含,可以解释为:普通人(即百姓,例:人民),正常人(即肢体健全),平常人(即非不法之徒),别人(即他人、外人,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故,“匪人(非人)”可以解释为:非普通人,非正常人,非平常人,非别人。

“匪人(非人)”:1、非普通人,是高贵之人。《诗经·小雅·四月》“先祖匪人,胡宁忍予?”(先祖不是普通人,怎会忍心我受罪而不加荫庇?),抒发了强烈的悲愤、哀怨之情,诗人的先祖是功臣勋贵,不是普通平民,指斥周王刻薄寡恩,对功臣后裔未加眷顾,放逐诗人于江南,有才不被重用,有家不能归。对照屈原《离骚》的首句:“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我是古帝高阳氏的子孙,我已去世的父亲字伯庸。)。用自己先祖的高贵,表达对楚怀王流放、迫害自己的不满,两者用意如出一辙。

“匪人(非人)”:2、非别人,是一家人。《诗经·小雅·四月》“先祖匪人,胡宁忍予?”(先祖不是别人,怎会忍心我受罪而不加荫庇?),“先祖匪人”也可以理解为先祖是同一人、是一家人,讲说诗人与周王是同室宗亲。借用上节文章内容:西周厉王任用荣夷公、虢公长父为公卿,而不重用同室宗亲,召穆公、凡伯、芮良夫作《荡》、《板》、《桑柔》讥刺周厉王,表达不满和抗议同室宗亲不被重用。召穆公、凡伯、芮良夫都为姬姓,是周王的同室宗亲,皆为周文王的后裔。同样,楚王为颛顼(高阳)之后,与屈原先祖为同一人。

“匪人(非人)”:3、非平常人,是行为不正之人。《左传·宣公二年》“羊斟非人也,以其私憾,败国殄民。于是刑孰大焉。《诗》所谓『人之无良』者,其羊斟之谓乎,残民以逞。”(羊斟是行为不正的人,因个人私怨而使国家战败、人民遭殃,还有比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吗?《诗》上所说的‘心地不良的人’,也许指的就是羊斟这种人吧!他不惜以残害人民来满足自己的快意。)

“匪人(非人)”:4、非正常人,身体有残疾的人。《左传·昭公七年》“孟非人也,将不列于宗,不可谓长。”(孟絷不是身体健全的人,他不可列为宗主,不可成为国君。)PS:卫襄公夫人宣姜无子,嬖人婤姶生了长子孟絷和次子元,孟絷的脚有疾病,不良于行,故孔成子与史朝借梦废长立幼,鲁昭公七年卫襄公卒,次子元即位,是为卫灵公,在位42年。

综上,“匪人(非人)”可以解释为:1、品德高尚的人;2、高贵之人;3、非外人,自家人;4、行为不正之人;5、身体有残疾的人。

因“匪人”在帛书中写作“非人”,故“品德高尚的人”和“高贵之人”的解释应该予以排除。1、“匪”古人通常用来盛装特別珍贵的丝织布帛,故“匪”暗含“高尚、高贵”之义;与此同时,“匪”常假借为“非”,但“非”不假借为“匪”。2、先有帛书《周易》,之后才有今本《周易》;帛书写作“非人”,今本写作“匪人”。

我们再结合爻位和《周礼》来分析“匪人(非人)”的含义。三爻是小人、平常百姓之位,讲的是“平常百姓”之“比”;在《周礼》中“比”是古代居民、平民管理的最基层组织。

“比”是居住在城邑中的平民管理的最基层组织,这部分人称为“国人”;“邻”是居住在城邑外的人的管理的最基层组织,这部分人称为“野人”,也称“庶人”。“国人”与“野人”的区别,类似现今的“城里人”与“农村人”,仅仅是类似但不等同。《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周礼·地官·比长》“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邪,则相及。”;《周礼·地官·遂人》“遂人掌邦之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周礼·地官·邻长》“邻长掌相纠相爱。”。

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社会地位并不一样。“国人”基本上是西周贵族的后裔及其族人,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是征服族。“野人”的地位低下,居住在城邑的郊野,也称“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是被征服族。庶字,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子和姬姓的人。在《尚书·周书》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人的含义。《尚书·周书·召诰》中将“殷商遗民”称为“殷庶”、“庶殷”;《尚书·周书·梓材》中将“殷商遗民”称为“庶人”,“庶殷”;对被征服的部族和邦国,则称为“庶邦”。由此可见,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

依据《周礼》和《左传》中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国人”具有政治地位,可以参政议政,从军旅。《周礼·秋官·小司寇》“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左传》中记载“国人”干预政治,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的事例非常多,例:《左传》的“僖公十五年,僖公十八年,僖公二十八年,文公十三年,文公十八年,宣公十二年,成公十年,襄公十四年,襄公三十一年,昭公二十三年,哀公元年,哀公十二年”等中都有记载。

“国人”参与卒伍、从事军旅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尚书·周书·费誓》“徂兹淮夷、徐戎并兴。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鲁人三郊三遂,峙乃桢干。鲁人三郊三遂,峙乃刍茭,无敢不多。”,西周“三监之乱”时期,鲁国伯禽奉周公之命准备伐淮夷、徐戎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要求准备好刍茭和桢,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由此可见“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伍,古代军队编制单位,士兵五名编为一伍。

“野人”居于三郊三遂,《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未有“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言管理农业之事,可见“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无政治地位和从军旅的权利。《周礼·地官·遂人》“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氓,以乐昏扰氓,以土宜教氓稼穑,以兴锄利氓,以时器劝氓,以疆予任氓,以土均平政。”,郑玄注解曰“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甿:同“氓(méng),在古籍中常用来指农村居民。);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氓”,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城乡教育的不均衡、不平等,古今概莫如是。)

上述内容讲述“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只是为了说明西周时期统治阶层注重的是“国人”的管理,而不会重视“野人”的治理,故“三爻”应该讲述的是“国人”而不会言“野人”。

“比”的甲骨文象形、字义为:并肩向前,步调一致,相辅相成。周公、西周统治阶层将“国人”管理的最基层单位,命为“比”,昭示着西周的统治者认为只有“国人”才会和“周王室”同心同德,并肩一致,相辅相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比”在《周礼》中是如何讲述的。

《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译文:令五家编成一比,使他们互相连保;五比编成一闾,使他们有事时可以互相托付;四闾编成一族,使他们有丧葬事时可以互相帮助;五族编成一党,使他们遇到灾祸时可以互相救助;五党编成一州,使他们遇到经济困难时可以互相周济;五州编成一乡,使他们以宾客之礼相待乡中的贤者。

《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爱,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译文:在家五家为一比,十家编为一联;在军五人为一伍,十人编为一联;在家四闾为一族,在军八闾所出之卒编为一联;把居民这样编制,目的是要让他们相互担保、托付,刑罚、喜庆、赏赐等的事情,祸福相连,相互共受共享,这样来承担邦国的职事,为国事服役,相互帮助料理丧葬事宜。

《周礼·地官·比长》“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邪,则相及。”;译文:比长各自掌管对本比的治理。要使五家相互托付、和睦相亲,如果其中有犯罪或造谣惑众、作乱滋事的,知情不报就要连带受到惩罚。

综上:个人认为“比”是城邑居民管理的基层组织,采取的是“相受相及”的管理制度(相受:相互托付;相及:相互牵连、连累。)。“比”的最终目的是“比”所涉及的五家相亲相爱,同舟共济,祸福同享,亲如一家,不分彼此;这便是“六三:比之匪人”的内涵。“匪人(非人)”便是“亲如一家人”,暗含“相互监视,发现不法、不正之行、之人”义。

PS:“相受相及”制度是“连坐制”的原型、雏形。“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中国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秩序。

连坐制:就是一人犯罪而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也受牵连而被认为有罪的制度。雏形源于西周,始于春秋战国,盛于秦国,秦朝统一六国后推广至天下,延续至清亡。秦国在商鞅变法后,颁布连坐法。《商君书禁使》“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要求说,最亲密的夫妻、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要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跖,就是上面提到的盗跖)。秦国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

宗法制度:夏朝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殷商末年确立嫡长继承制(商纣王便是靠这一制度即位);西周确立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

综上:“六三:比之匪人。”讲的是小人、平民“比”(亲辅)的目的是要相互“亲如一家人”,暗含“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义,这相当于西周时期城邑居民的自治组织,希望以此实现居民和睦、互助,监察、纠正不法、不正之行、之人的目的。

“比”的甲骨文象形、字义为:并肩向前,步调一致,相辅相成;这便是周公、西周统治者实行“五家为一比”制度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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