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法首现于周礼夏官,经魏晋南北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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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法制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的夏、商、西周三代就有了包括赏罚内容的军法,当时,军法主要体现在临战前王发布的誓命文告中,即“用之于军旅”。《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既是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又是古老的军法。

启在《甘警》中宣布,全军将士必须严格执行命令,奋勇杀敌,否则以“不恭命”治罪。“用命赏于祖,勿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是夏王为打败有扈氏,争取战争胜利所宣布和执行的有关军法。殷商甲骨文中的“师惟律用”,《周易》师卦中的“师出以律”,甲骨文、金文中其他有关军法内容与司法职官的记载,都反映了殷商、西周对军法的重视。夏、商、西周统治者正是通过包括严格赏罚内容的军法控制和指挥军队为其效命。所以,三代把“立誓命之文”列为“阵战之首”。

一、成文军法的首次出现

春秋以前,我国尚无公布的成文法,春秋晚期则有了包括军法在内的成文法公布。当时,各诸侯国相继改革军制,军法内容逐渐增多,规定逐渐严密,军中专司军法的法官也趋专业化。齐、楚的军正,吴、晋的司马等都是掌管军法军令的官员。他们本着“军事无犯,犯而不隐”的原则,对违法者严加以处理。至战国,随着各国变革的不断深入,常备军的扩大,“缘法而治”,以法治军成为普遍现象。《周礼·夏官》明确记载:“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军事法已从一般刑律中逐渐独立出来,内容广泛详明,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和条令化。

例如,秦国制定了《军爵律》、《戍律》和涉及“傅籍”以应兵役的《傅律》;齐国制定了《守法》、《守令》、《将军令》、《库法》;魏国制定了考选武卒之法等。据《商君书》、《孙膑兵法》、《六韬》、《尉鐐子》等文献记载,许多国家还相继制定和实施了营区法、惩治战败降敌逃亡法、什伍连坐法等。

秦朝建立统一国家之后,除把统一前颁布实施的军法推行全国之外,又进行了包括军事法内容的大规模立法活动。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可以看出,军法在秦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汉初,高祖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统治者对制定军法极为重视。尔后,由孙叔通、张苍等人加以补充,使军队调动、作战、筑城、宮卫、边防、兵役、军功爵、军马诸方面都有了相应的法令,并设置了地区性、细则性的军法科别、品约,如《官卫令》、《马复令》、《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塞上烽火品约》等。

军中普遍设立了专职军法执行官——军正,东汉时,又增没了外刺、刺奸等官,汉代的军事立法、司法及其监察制度已初具规模,三代那种以临战誓言作为军法主要形式的现象已经根本改变,临时性的军事誓言已被稳定的成文军法、军令所取代。这表明封建军事法制已趋于成熟。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我国封建军事法制最终在隋唐定型,在《唐律》中订有《卫禁》、《擅兴》、《厩库》、《捕亡》等篇有关军事法律外,还制定了《宫卫令》、《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专门军事条令、条例,并一直为后世仿效。

二、宋朝以后军法的发展

宋朝沿唐法统而有发展,新定重要的军法是“阶级法”。此外,还有《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请军班直禄令》等。当时,禁军、厢军、乡兵、蕃兵都有各自的军令、条例。元朝的军法,保存了相当多的蒙古族传统,同时又吸收了前代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元朝法典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定了各种军事“条画”,诸如《省谕军人条画二十三款》、《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等。

明、清,封建专制集权法制得到高度发展,其军事法制可谓集古代之大成,并有重要创新。《大明律》打破了秦汉以来将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格局,集中专列《兵律》一篇。《兵律》包括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门,门下又分若干条目,和唐律相比,突出了军政方面的内容,并使《大明律兵律》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与此相应,专门的军事法规、条令条例也很多,重要的有《军卫法》、《军法定律》、《皇城守卫禁约》、《行军号令》《垛集令》、《勾补军土令》、《根捕逃军法》、《赏例》等等。

清朝《大清律·兵律》与明朝的《兵律》基本相同。其他军事法规、条令、则例较明朝更为详明,如雍正年河的《钦定军规》(《军令条约》)、乾隆年间的《行军简明纪律》,曾国藩手定的《训家规》、《训营规》及《水师得胜歌》等,内容涉及兵役、职制、编组、考选、功赏、纪律、教育训练、军器、驿传、马政、供应等各方面。

清末改革军制,军事法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在洋务思想指导下效仿西方军法制度,相继颁行了《陆军部章程》、《北洋海军章程》、新建陆军《简明军律》等陆、海军专门法规。我国古代军事法制开始向近代军事法制过渡。

三、军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产生、发展、演变,直至封建军事法制完整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和历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发展分不开的。宋朝之所以在中央开始设置比较专门化的军事立法、司法机构,正是为了保证枢密院、三衙、帅臣相互制约的军事领导体制的贯彻实施。而科技的进步,火器的出现,便导致了宋朝有关火器禁令的产生。

《大明律》之所以突破秦、汉以来将军法分列于多篇的传统格局,集中专列《兵律),并使它成为覆盖军事全局的基本法,也正是和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强化六部作用,提高兵部的地位这一政治需要紧密相联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它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和要求。军事法也不例外,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军法正是组织和强化这一工具的手段。我国古代军事发展史雄辩证明,建军治军,不仅需要确立和完善军事组织体制,而且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规及其制度。事实上,军事领导与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的组织编制、武器装备、教育训练、管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制度、兵役、动员制度等,无一不是通过法令规章形式来建立的。军事法制既是军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证其他军事制度贯彻实施的必要手段。它在军制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着建军治军的成败,乃至国家的兴亡。

四、我国古代军法的主要特点

从奴隶制的夏、商、西周,一直到封建社会的后期明、清时代,历朝最高统治者不仅垄断了最高行政大权,而且集军事立法权、司法权于ー身。军事法制高度集中是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一大特点。如前所述,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军法,主要表现形式就是王命。秦、汉以后,尽管“律”成为军法的主要形式,但皇帝的制敕、诏诰始终是军法的重要形式之ー,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高于其他任何法律形式。而且权威的军律军令,也无一不是由皇帝最后裁定颁行天下,无一不集中体现皇权对军权的严密控制,“朕即国家”,“律令出于朕”代军事法制实际情况的反映。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还具有连续性、继承性的特点,并融和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传统。例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堪称军事法典的《司马法》,既包括了春秋乃至更古军法内容,又为战国时代军事法建设和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蓝体。从清末沈家本所辑《汉律摭遗汉军法》看,其基本内容也本于《司马法》,而韩信所订《军法》实际上只是对《可马法》的补充。宋朝的卫禁、擅兴、底庠请律,篇名、内容基本仿自《唐律》,《军防令》也基本沿袭唐朝《军防令》。辽、金、元的军法,除保持其民族特色外,都以唐、宋军法为渊源,同时又对明朝军法的某些方面有所影响。而《大清律兵律》则几乎是《大明律·兵律》的翻版。

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所建立王朝,还是农民起义所建立的政权(如太平天国),都实行严刑峻法、重赏重罚原则,军法不但严于民法,而且贯彻重赏以劝、重罚立威的精神,强调“赏不逾时”“罚不逆列”。因此,我国古代军法还具有严肃性、及时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

《兵法百战经军誓》

《中国古代兵法选辑》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史-军事法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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