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孔乐制度”和宮廷乐舞的繁荣一、周代的“礼乐制度”周代的“礼乐制度”是这个时代最具特点的一系列音乐制度。周朝得了政权以后,分封诸侯,在总结殷商各种典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等级制度,包括:礼、乐、刑、政四个方面。其中的“礼乐制度”就涉及了我们的音乐和舞蹈。公元前年,周朝制定了“礼乐制度”,在礼的中间,把贵族和平民分成许多等级,对各个等级都规定了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区别和限制,他们把“礼”和“乐”看得一样的重要,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巩周王朝统治的有效手段。这些规定我们可以从历史记载中看到。例如《周礼·春官·大乐司》记载:乐队的排列和规模是:“正乐总之为位,王宫悬、诸侯轩悬、卿大夫判悬、土特悬。”意思是说:王可以使用四而都有乐师的乐队排列和规模为其演奏;诸侯可以使用三面有乐师的乐队排列和规模为其演奏;卿大夫只能使用两面有乐师的乐队排列和规模为其演奏;那么士是单单可以使用一面有乐师的乐队排列和规模为其演奏了。同样根据《周礼·春官·大尔司》记载,舞队的排列和规模是:“天子八佾、诸侯六价、卿大夫四价、土大夫二佾。”意思是:王可以使用横排、竖排都有八个舞者的舞队排列和规模,即由64人组成的舞队为其表演;诸侯可以使用横排、竖排都有六个舞者的舞队排列和规模,即由36人组成的舞趴为其表演;卿大夫只能使片横排、竖排都有四个舞者的舞队排列和规模,即:由16人组成的舞队为其表演;那么士是只可以使用横排、竖排都有两个舞者的舞队排列和规模,即由4人组成的舞队为其表演了。这些严格的音乐、舞蹈制度,在我们今天看来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当时,周代关于礼乐制度的规定,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等级观念。为了进一步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周王朝设置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礼乐机构-春官。春官中有大司乐、乐师、大师等乐官,乐工多人,分别负责音乐教育、传授乐艺、表演和其他音乐事务。他们大多数是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音乐家,有明细分工,各司其职。《周礼·春略》中明确记载了最高乐宫大司乐的职务要求:“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晋。”教学科目主要有乐德、乐语、乐舞和小舞四种。由于结合礼教,内容都含有伦理道德观念。在春官中还有小师、磐师、钟师、笙师、缔师等传授器乐技艺。周代如此重视音乐教育,无疑会对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而各种相关的措施也推动和保证了音乐的发展,从而使周代宫廷音乐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另一方面,由于过分强调其配合礼教的作用,也给予音乐以很大的束缚,而不能很好发挥其艺术特征,以至到春秋后期,随着新思潮的兴起和民间音乐的发展,这种典礼音乐便日益衰颓不振了。所以,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佾,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出自《论语·八伯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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