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二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于阶级与时代因素使然,清廷中央非常重视修史工作,在史官的选任上也有严格的规定,涉及到清前期,官方修史在史官选任上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皇帝任命。皇帝任命的史官主要包括两类,即记注官和撰述官。记注官主要包括其居注馆中的日讲起居注官。撰述官主要包括翰林院中的掌院学士、侍讲学士、侍读学士;国史官修国史时的监修总裁、总裁、副总裁;方略馆修各方略时的总裁、副总裁。第二,科举入职。经科举考试授予的史官为三种法定史官,即翰林院修撰、翰林院编修、翰林院检讨。第三,他官兼职。清前期因史馆修史无专官,所以他官兼职是史官选任的主要途径。他官兼职的史官主要包括两类,即记注官和撰述官。记注官主要以起居注馆中的日讲起居注官为例进行说明,撰述官主要以修实录时任用的监修总裁、总裁、副总裁、纂修为例进行说明。
清前期史官的职责主要包括记注修史与撰述修史两类。记注修史主要包括起居注的修撰。清前期起居注官所修起居注共四部,分别为“康熙朝起居注”、“雍IV正朝起居注”、“乾隆朝起居注”、“嘉庆朝起居注”。撰述修史主要包括前代史的修撰、本朝史的修撰、类书丛书的修撰、方志的修撰、玉牒的的修撰。前代史主要包括《明史》和续三通。本朝史主要包括清前期的各朝实录、圣训、方略。类书丛书的修撰,类书以《古今图书集成》为代表,丛书以《四库全书》为代表。方志以集大成之作《大清一统志》最为突出。玉牒作为皇家族谱,据统计,有清一代共修玉牒十八次。
清前期的修史机构
清史,就清朝对全国统治时期的历史而言,始于年入关,终于年辛亥革命,历经二百六十八年,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中国历史上由满族贵族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王朝。从中国史学史学科来说,其分期问题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尹达先生主编的《中国史学发展史》中将中国史学史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年鸦片战争前的封建社会史学属于清前期史学的范畴。
明朝衰亡,清朝继起,古代史学的长久积累,清前期的政治文化策略,众多因素造就了清前期史学呈现出了终结与嬗变的特点。就官修史书而言,清代成就可观。说到史官制度,在我国起源很早,“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说明在夏的奴隶制国家机构中,史官应当存在。
殷商的甲骨文中有“作册”“史”“太史”“内史”“尹”等职称的出现,而刻甲骨文的“贞人”就是那时的史官。周代的史官,“案《周官》、《礼记》,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左史、右史之名。”秦汉设立太史令一职兼职修史,尤其需要提到东汉设立了修史机构——东观和兰台,修史官员包括太史令丞和兰台令史,撰成《东观汉记》一部。
三国时期,曹魏于魏明帝太和年间(-年)设立了专职修国史官员——著作郎,后又设立了著作佐郎,辅助著作郎修撰国史,著作郎和著作佐郎共同构成曹魏的专职著作官。孙吴设立了左、右国史,太史和东观等修史官员。蜀汉设立的著作官员包括儒林校尉、典学校尉、劝学从事、典学从事等文化教育官员以及由秘书吏、秘书令史、秘书郎、秘书令四个级别组成的秘书诸职。两晋南北朝时期,晋承魏制设秘书监和著作局,秘书监职掌由秘书著作等组成,著作局职掌由著作郎、佐著作郎、著作令史组成。南朝史官承两晋,宋、齐、梁、陈四个朝代一脉相承。
北朝几个政权也都吸收、借鉴历史经验,设立了各自的史官,值得提到的有两点:一是北魏建立了监修制度,于秘书省下设立著作局,由宰相监修国史,这是史官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二是北齐时期,修史机构由史局改为史馆,史馆一词正式出现。隋朝设立修史机构——著作局,隶属于秘书省。至唐太宗贞观三年(),将史馆从秘书省分出,成为独立修史机构,专门修撰国史和实录,史官制度才得以成熟、定型。北宋设立了起居院、时政记房、史馆、国史院、实录院、日历所、玉牒所等修史机构。南宋设立了记注案、时政记房、国史日历所、实录院、国史院、会要所、玉牒所等修史机构。宋代修史机构日趋完备,规模宏大,所修史书种类甚多。辽代设立起居舍人院、史馆、国史院、著作局等修史机构。金代设立记注院、国史院、著作局等修史机构和译经所、弘文院等译书机构。元代设立翰林国史院、奎章阁学士院等修史机构。辽金元三朝相继建立使得辽金元三朝的史官制度存在很多相似性,三朝的修史机构逐渐完备。明代承往前行,设立了起居注、日历所、国史院、翰林院、翰林国史院等修史机构。
清前期修史制度,基本因袭前代,在元、明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变化。清入关前,起初由文馆负责记注政事、翻译汉文书籍,天聪十年(年)三月,改文馆为内三院,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弘文院,由内国史院负责编纂史书和历代实录,但其不是完全独立的修史机构。清入关后,顺治元年(年)置翰林院,掌纂修国史诸书的职能,其后几经裁撤,到康熙九年(),废内三院而设置内阁、翰林院,各司其事,固定下来直至清末。翰林院下置国史馆、起居注馆,又根据修史的需要设各类史馆,修起居注、实录、方略、圣训等史书。“撰述欲其圆而神,记注欲其方以智也。夫智以藏往,神以知来,记注欲往事之不忘,撰述欲来者之兴起。故记注藏往似智,而撰述知来拟神也。藏往欲其赅备无遗,故体有一定,而其德为方;知来欲其决择去取,故例不拘常,而其德为圆。”在此章学诚把古往今来的史书划分为两大系列:记注性史书和撰述性史书,并揭示了二者的区别及各自特征。近人杜维运在《清代史学与史家》讲到“史官之记录天下事,当事人之就所见所闻所历所思以记载,皆记注之业也。网罗前代遗闻故册,运以别识心裁,以成一家之言,则所谓撰述也。”在修史机构的设立上,也采用此种分类方法,将清前期的修史机构分为记注机构和撰述机构两大类,记注机构主要包括起居注馆,撰述机构主要包括——翰林院、国史馆、方略馆。除些主要的常设官方修史机构外,清前期还开设有其他各种临时修史机构,如实录馆、圣训馆、玉牒馆、三通馆、功臣馆、四库全书馆、蒙养斋馆、《明纪纲目》馆、《明鉴纲目》馆、《通鉴辑览》馆、会要馆等等,这些史馆都是清代官方修史机构的组成部分。
清前期史官制度的特点
中国的史官制度,起源很早。先秦时期,史官名称繁多,职掌广泛,如《周礼·春官》载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等五史,大史掌六典和祭祀,小史掌志书和谱牒,内史掌册命和祝文,外史掌外令和三皇五帝书,御史掌法律文书。秦汉时期,史官制度得到重构和大发展。秦朝建立大一统的中央官制体系,史官设有史、御史、太史、内史,汉承秦制,西汉置太史令之外,另设女史一职,东汉以兰台令史掌史官之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史官制度形成多途发展趋势。三国魏明帝设著作郎,晋改为大著作,并增设佐著作郎,南朝改设著作佐郎,十六国、北朝时期,多设史职。直到唐代正式设立了史馆,且以宰相监修国史,史官制度趋于规范。五代至清,史官制度多因袭唐制而各有损益,其名称虽因代而异,而职掌略同。宋设国史院、实录院、起居注院和日历所,各有史职。辽设国史院,金设国史院和记注院,元设翰林兼国史院,明设翰林院掌史事。随着历代的发展演变,史官制度逐步趋于完善。
清兵入关,占领北京,镇压了李自成农民起义,随后迁都北京,开始了对全国的统治。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在史学上也是颇具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清初民族矛盾尖锐,为了减少抵抗,对明朝降臣尽量加以利用,对未降的汉族地主知识分子采取怀柔政策,举行博学鸿词科、开明史馆,笼络汉族地主文人,又仿效明朝政策,从经济、政治各方面巩固刚建立的政权。清王朝统治趋于稳定之后,逐渐变初期的宽容政策为对文化思想领域的严密控制,于翰林院内设国史馆、实录馆,另设方略馆等,垄断修史工作,加强对修史的控制。总之清前期统治者在接受内地汉族传统文化内容的同时,融入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因素,具体到史官制度方面,设立了一系列以史馆为核心的修史机构,选用了以他官兼职为主的各类史官,完成了卷帙浩繁、种类齐全的各种史书的修纂,逐渐形成文化事业兴盛的大一统局面。通过对清前期涉及史官制度几方面内容的爬梳,我们可以总结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修史机构的主辅配合
设馆修史是中国古代史学的传统,清代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最后一个时代,其史馆修史,更是古代史馆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在史馆设立上,既有为88了保证官方史学连续性而设立的常开修史机构,也有为了适应具体情况而设立的临时修史机构,各史馆分别设置各种级别的史职,表现出了主辅配合的特点。
1、常设修史机构的主体性
清前期,继承了自唐代以来设馆修史的传统,设立了一些常开不闭、持续开设的史馆,由这些史馆进行连续不断的修史活动,从而保证了官方史学的延续性和中央对修史大权的牢固控制。清前期常设的修史机构包括国史馆、起居注馆、方略馆,这三类史馆有规律进行开设,并通过纂修史书保持官方书写历史的主导权,深得统治者重视,体现出了常设修史机构主体性的特点。
国史馆设立之初,并非常开,而是经历了多次停开,直到乾隆三十年()再开,成为常设的修史机构,持续不断的进行修史活动。清廷对国史馆给以了高度的重视,其总裁、副总裁都是从大学士、尚书等重要官员中选任,不仅官衔、品级极高,而且往往还是皇帝最信任、最得力的满汉大臣,足以体现清前期常设修史机构的主体性地位。
起居注馆,除康熙五十七年()至六十一年()该馆一度被裁撤外,其他时间,始终履行着记注修史的职责,常开不闭。起居注馆所记起居注为帝王起居言行,属于内廷秘籍,材料来源最为直接,具有档案史料的性质,不仅非有关人员不得阅看,甚至在名义上,连皇帝本人都不得索阅,正因为此,皇帝不仅对起居注所记内容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