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从体系上说,自从传说时代起,即是号称以“五刑”为中心的体系;从内容上说,是经过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到以身体刑和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观念上说,充分体现了刑罚思想、观念对刑罚制度的影响。关于刑罚问题的探讨,自古以来就没有终止过,从商鞅的“轻罪重刑”、“以刑去刑”思想到汉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改革,再到东汉魏晋是否恢复肉刑所引发的大讨论,直到唐代确立新的五刑制度,被后世所继承。
从宋到清末,虽然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略有变化,但从刑罚制度而言,直至清末法律改革,始终是沿袭了唐代五刑的体系。
从汉至唐,刑罚在刑名、刑等、刑制和适用原则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转变。我们对汉唐刑罚进行比较,同时也要对其间种种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下面笔者就汉唐刑罚演变的原因提出两点浅见。
一、刑罚体系的反复变迁
汉代刑罚是建立在秦刑罚的基础之上。汉代刑罚的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刑名古老而晦涩。汉代刑罚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保留了诸多古老而晦涩的刑名。如《尚书》中出现的鞭、扑、劓、黥等刑名,商周时期的刑名菹、轘、磔、枭首等在汉代仍在继续使用。这些称谓字义古朴,涵义丰富,从魏晋时期开始逐渐不再使用。
二是主刑与附加刑不分,刑罚体系尚显繁杂。汉代刑罚的另一大特点是主刑与附加刑不分,如具五刑是将黥、劓、斩左右止、笞、枭首和菹醢同时复合在一起,若在行刑时有诽谤詈诅者,出言不逊者,还要先断其舌。
还有在城旦舂之上附加黥,在隶臣妾之上附加耐等。这样做的结果在加重了刑罚的同时,也使得刑等之间不甚清楚,刑罚体系略显繁复。以劳役刑为例,汉代劳役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再加上髡钳、耐、完、黥等,后者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与前者相组合,构成了一个异常复杂的劳役刑体系。
三是刑罚内容略显酷烈。前文提及的具五刑、磔、腰斩、枭首等,都是以极端残酷的手段剥夺人的生命,而且很多死刑执行完毕后还要将受刑之人的尸体示众。这不仅是对人生命的剥夺,也是对其精神上的羞辱。
唐代刑罚从体系上看,以“五”为核心。笞刑和杖刑各五等,以数量区分刑等;徒刑即劳役刑一改汉代之繁杂,仅以年限区分,分为徒一年到徒三年五等,以半年为一个刑等。流刑三等,以里数区分;死刑仅余绞、斩两种。流刑三等加死刑两等亦是五。前者为奇数为阳,代表生;后者偶数为阴,代表死。
不仅如此,唐代的刑罚还彰显出尊重人、关怀人和人性化的特征,如死刑执行过程中为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不再要求裸体受刑;死刑执行完毕后也不再悬尸示众,使得唐代刑罚上升到古代中国刑罚文明的高峰。
唐代以后,刑罚又渐趋残酷,甚至部分恢复了自汉代以来已被废除的肉刑,死刑的种类和行刑方式与唐代相比也残酷的多。因而,中国古代的死刑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野蛮—文明—野蛮的反复过程。
二、刑罚思想的影响
秦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较为严酷的刑罚体系。秦的短暂而亡,使法家思想遭受了一次重创。汉初以黄老思想立国,主张无为而治,故而在制度方面继承多,革新少。于是秦代刑罚中的严酷性也被继承下来。汉文帝即位后,继续主张清静无为的政策,休养生息,劝课农桑,并积极总结导致秦朝灭亡的教训而引以为戒。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时选任张释之为廷尉,凡是疑难案件均按照有利于百姓的原则进行判决,于是刑罚大为减省,以至于全国判决案件仅有四百件,几至刑错。文帝十三年,在孝女缇萦上书的感召下,文帝下令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并为劳役刑设定刑期。但文帝的改革仍存在笞刑的数量过多,人因而被笞打致死的问题。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前后两次删减笞刑的数量,并制定《箠令》,规范笞刑的刑杖和行刑过程,从此受笞刑者的生命得到了保障。
汉武帝即位后,对外频繁用兵,对内盛耳目之好,赋税征收繁重,百姓贫困,社会上违反犯罪现象大量增多。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明显不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
武帝任用张汤、赵禹等酷吏,法网日益严密。与此同时,武帝好儒术,也是在汉武帝即位初期,董仲舒以其“天人三策”得到汉武帝的重用,自此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在制度上大一统的同时,也实现了思想上的大一统。此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法律领域,对刑罚以及刑罚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直到《唐律疏议》的正式完成,这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才正式结束。唐代刑罚与汉代相比,所发生的变化,也可以从儒家思想的影响获得解释。
首先,儒家思想削弱了对刑罚功能重要性的认识。儒家一贯主张“礼治”和“德治”,认为刑罚只是对前二者的补充。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也必然是独特的礼法文化,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第一要义。因此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不能孤立地谈“法”,否则很多法律制度上的建构以及法律运行过程中的现象都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
中国古代的礼是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古人从孩童时代即开始习得礼仪,礼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一个人可以不是一个成功的知识分子、不是一个多产的农民,但他首先必须是一个守礼之人,否则其行为将遭到整个社会的唾弃甚至是刑罚的处罚。
所谓“学而优则仕”,只有将这套礼仪规范习得好的人,才会进入官僚体系中,并进而将这套礼仪规范推广和普及到他所管辖的区域。而能否有效地推广礼、教化百姓也成为考核官吏政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实现礼的规范,儒家认为必须充分发挥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正如《论语·为政》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甚至认为,只要经过长期的道德教化的熏陶,社会上就会充满礼让和仁爱的精神,人人都能遵守礼的规范,按照礼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从而达到“无讼”的境界,这成为儒家“以德去刑”思想的理论基础。
基于对于“礼治”和“德治”重要性的认识,孔子提出“宽猛相济”的思想。《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在这一思想的基础上,从汉武帝时期起,董仲舒又进一步将其改造为“德主刑辅”。他用阴阳五行的学说论证了德主刑辅思想的合理性,并通过他的“性三品”理论说明大多数人都是可以教化的。他说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
圣人之性是人性中的上品,但只有极少数人具有,他们是道德的表率,是教化他人的。中民之性是绝大多数人,是可以通过教化向善的。极少数人是斗筲之性,教化无济于事,只能通过刑罚进行惩治。所以,董仲舒认为,既然绝大多数人都是可以通过教化向善的,那么就应该首先充分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在教化不能起作用的情况下再使用刑罚作为补充。
由于对刑罚功能的这一认识,使得从汉武帝时期以后,除改朝换代以外,再也没有能够像文帝和景帝时期那样大刀阔斧自上而下地进行刑制改革。这也使得刑罚演进的脚步较为缓慢。
其次,儒家思想使刑罚手段和刑罚原则趋向宽和。从刑罚手段上看,儒家思想入律后,经历了一个渐趋宽缓的过程。枭首、腰斩、弃市、磔、车裂、具五刑等这一类酷刑,在魏晋南北朝之际逐渐从法定刑中退出。
除上述死刑外,劳役刑的刑期逐渐缩短,从汉初最长五年至六年缩短至隋唐最长三年。同时,笞杖刑的数量也在减少,从景帝改革后最多杖二百减至最多杖一百。
从汉武帝以后,刑罚的变革几乎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以先王先贤为典范而完成的。如《晋书·刑法志》开篇就说:“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首先言明礼的作用大于刑。汉章帝时,尚书陈宠上书,要求以“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为目标改革刑罚,于是钻攢等残酷的刑罚被废除。
汉和帝永元六年,又按照陈宠的建议,以《周礼》、《仪礼》等礼经为标准,删减法律条文,并废除宫刑。
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上书说叛臣董卓动摇汉室基业,焚烧文献典籍,致使律令等书全无留存,请求撰写《春秋折狱》等著述,使旧制得以保存下来。汉献帝时天下大乱,崔寔、郑玄和陈纪等人建议恢复肉刑,及曹操专权时,孔融以《论语》为依据,极力反对,最终肉刑没有被恢复。
东汉时期,律学对法律和刑罚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律学是一种以经学为指导和依据对现行法律进行注释之学。律学对于现行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进行的注释,对于法律和刑罚的实际适用产生了重要现实影响。
魏晋时期,对法律和刑罚展开得较为重要的讨论,也几乎都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如东晋元帝时,卫展极力反对拷问儿子以证实他父亲犯有死罪的做法,认为这一做法极大地破坏了教化伦理,损伤了孝义。
元帝因此下诏再次重申《论语》所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再次明确礼与刑的关系,要求不得因刑伤礼。北魏时,尽管是少数民族立国的政权,但仍继承了中原儒家传统,遵守儒家一贯倡导的精神,并以此作为立法和刑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从刑罚原则上看,从魏晋南北朝时起,儒家思想对刑罚原则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亲亲得相首匿等,处处彰显了儒家所倡导的等级、宗法和伦理关系。它们与刑罚原则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儒家化的法律。
儒家所一贯倡导“宽刑”、“慎刑”精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导致了刑罚和刑罚原则的宽缓。同样需要承认的是,刑罚的宽缓化也与统治者安抚民心、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有关。所以在王朝开国之初,或者在社会较为安定的时候,刑罚都较为宽缓。
结论
在对汉唐刑罚进行整体比较后,我们发现,无论从刑罚体系上,还是在刑罚观念和刑罚功能上,汉唐之间都经历了重大变化。查找其中的原因,我们发现,一方面,它与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又深受政权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好坏的影响。
因此,尽管从法定刑上唐代的刑罚比汉代要文明得多,但在刑罚的实际适用中,非法定刑又比比皆是。汉代的很多刑罚在唐代未灭其踪。因此汉唐刑罚体系实际上经历了一个反复的过程。
同时,刑罚的演变也深受传统礼治和儒家思想的影响,礼与刑是汉唐社会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礼为主,刑为辅,出礼而入刑,形成了汉唐社会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