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存古代文献看,“夏礼”和“殷礼”两个概念最先出自孔子之口,从“礼”的连续性来看,“夏礼”和“殷礼”的存在是很自然的,而且,“周礼”是对夏商之礼的继承和发扬光大;但从文献看,“夏礼”和“殷礼”缺乏全面、系统的记述,在孔子的时代己“文献不足”,而且从礼本身的发展来看,“夏礼”和“殷礼”在形态上尚未发育成熟。而周礼是形态成熟的礼,周礼在形式和本质内容上都是对夏商之礼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我们可依托周礼对夏礼、殷礼的具体内涵作反向推测。周礼可以说是三代之礼的一次成果大总结,三代之礼的最终落脚点是周礼。所以,我们探讨三代之礼时,直接以周礼为切入点和典型代表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必要性。
关于周礼的形成,流行的说法即“周公制礼”。这一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历史依据的。“周公制礼”一说始见于《左传·文公十八年》,其曰:“先君周公制周礼。”周公所制之礼,即周礼是形态成熟的礼,己开始系统化、制度化。在前面我们就是以形态成熟的周礼作参照来考察礼的本质的。从中我们了解到周礼已具有形态成熟的“礼”所应具备的诸要素,如礼治、礼制、礼器等,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由“礼制”、“礼仪”、“礼器”、“礼乐”、“礼教”、“礼学”等内容融合而成的形态基本完备的礼。
实际上,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周礼”已成为一个完备的礼治体系。在这一社会控制体系中,人生的信念、道德的戒律、社会的风俗习惯、国家典章制度(如分封制、宗法制、法律制度等)都被整合在一起,刑罚与法律只是西周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维护“礼”的一种手段,是“礼”的附属物,其与社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及其他制度融为一体,使社会和谐安定。
周礼的内容的确十分广泛,涵盖了西周的文治武功,是一个广裹无垠的文化范畴。可见在西周礼治体系中,礼包罗万象。很显然,礼外无法,法在礼中,礼同时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性。正因为周礼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性,所以西周礼治的实施方式有二:一是以刑护礼;一是以教化弘扬礼。西周时的诸侯们必须按各自的等级以及与周天子血缘的亲疏臣服于周王朝,这就是遵“礼”,否则是违“礼”,这里的“礼”其实是西周根本性的大礼:宗法制和分封制。
对违礼贵族,周天子先是“修文”、,’修言”、“修德”,再违反就要“修刑”,于是有“刑罚”、“攻伐”、“征讨”等等。粟劲、王占通先生在《略论奴隶社会的礼与法》一文中论及西周礼刑关系时指出:“原则上,违礼即给予制裁;具体上,每一种礼的规范并未同某种制裁方法固定地联系在一起。对一种违礼行为给予何种制裁,并无事先规定,而是由执法者根据自己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在诸种制裁方法中任意选择一种。
晋大夫叔向说得准确:‘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不事先规定出惩罚方法,而是根据具体事实来定。”这一见解极为确当,肯定了西周实行的礼治存在着“失礼入刑”的原则,说明“刑”是维护“礼”的手段之一,并没有独立的、相对稳定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刑”是依附于“礼”而存在的。
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教化更是弘扬礼的重要手段。因为周礼不仅包括国家制度等根本性的大礼,而且还包括社会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这样的伦理道德之礼多是强调人的内在修养和道德品质,只有依靠教化才能得到很好的弘扬。周人重教,在许多文献中都有反映。《周礼》记载,周有教官,名称大司徒。大司徒的职责是掌管全国的教化。“教”的内容十分广泛,如教民不误农时、节俭财物、严防盗贼、邻里互助等。
其中道德品质的教育有智、仁、圣、义、忠、和六德和孝、友、睦、姻、任、恤六行,关于知识技能的教育有礼、乐、射、御、书、数,正所谓“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智、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不过就如同前面对违反根本性大礼的西周贵族施行先“修德”,后“修刑”一样,对违反伦理道德之礼的人,除进行教化外,也不排除用刑来惩治,说明对违反血缘人伦道德的人也有刑罚惩治。
可见,对于主要用于维护伦理道德之礼的教化也用于多以刑罚维护的国家制度方面(宗法制、分封制)的根本性大礼,同样,主要用于维护国家制度方面根本性大礼的刑罚也用于伦理道德之礼。这是因为国家制度方面的根本性大礼和伦理道德之礼是相通的,伦理道德之礼是从国家制度方面的根本性大礼中提炼出来的。
如前所述的分封制和宗法制两大根本性大礼充分体现了“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的等级观念,由“亲亲”而产生的“孝”,由“尊尊”而产生的“忠”,由“长长”而产生的“义”,由“男女有别”而产生的“节”,构成了道德规范的主体,是道德的标尺,成为礼的精神和原则,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刑罚和教化双管齐下,共同维护无所不包的“周礼”,西周“礼治”体系的精华即法律和道德的结合。
周礼的无所不包,自然说明周礼是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人人都要受到“礼”的制约,而刑罚又是维护周礼的手段之一,所以刑罚当然也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对《礼记》的《曲礼》篇中所说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应作客观、全面和准确的解释。《曲礼》所记乃“《经礼》中之仪文曲折”,并非专论礼的一般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曲礼》篇中有具体的语言环境,是具体的礼仪规定。其完整的语言环境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前一句讲不同等级的人过宗庙之礼。
“式”本指车前扶手横木。“扶式”是一种礼仪规则,方法是:立而乘车,低头抚车前横木,以示敬意。古人也将“抚式”之礼简称为“式”,这是“式”的衍义,即行式礼。此句大意为:国君与大夫过宗庙时,国君在车上行式礼,大夫则应下车;若大夫与士同行过宗庙,则大夫行式礼,士当下车;庶人没有下车之礼。为什么“礼不下庶人”?这是因为庶人本无车可乘,过宗庙当然也不行下车之礼,所以,过宗庙抚式或下车之礼不下及庶人。
这就是《曲礼》中所谓“礼不下庶人”的具体含义。后一句,“刑不上大夫”与“刑人不在君侧”文义紧密相连。这两个“刑”字应为同一词义。“刑人不在君侧”意为:被刑之人不得接近君主。所谓被刑之人当然是受过肉刑的人。由此可知,“刑不上大夫”之“刑”应为刑辟之刑,刑罚之刑,更确切一点,是指肉刑之刑。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夫,或宫刑不上大夫。这是很合理的见解。
所以,就《曲礼》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具体含义而言,是指过宗庙抚式或下车之礼不及于庶人,肉刑不及于大夫。以上说的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曲礼》中的具体含义,要客观、全面地理解《曲礼》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我们还需将其抽象为礼刑关系的一种原则。对此,孔颖达有言:“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醉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于士也。
可见,把吸曲礼》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作为礼刑关系的抽象原则来理解,所谓“礼不下庶人”,不是庶人完全不行礼,不是无礼来约束庶人的行为,而是指官方仅为贵族制礼,庶人贫穷又无身份,故不制庶人之礼,庶人没有适合于他们身份和生活方式的礼的文本规定,也就是说,没有专门成文的庶人之礼;所谓“刑不上大夫”,不是大夫有罪不处刑,而是不专设惩罚大夫之刑,大夫以上的贵族有罪以“八议”议其轻重、通过以上对《礼记》的《曲礼》篇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客观而全面的阐述,我们了解到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礼”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作为维护“礼”的手段之一的“刑”也具有普遍适用性。“礼不下庶人”是指文本化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夫,对大夫以上的贵族不专设刑罚。
综上所述,周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抱个人、家庭、国家、社会的行为关系原则和规则,具有全体大用和文化生命整体的特征。西周的礼治体系是一个严密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整合了社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刑罚与法律、国家制度等层面的内容。刑罚和教化作为维护周礼的两种手段共同服务于西周的礼治体系。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刑罚和法律依附于周礼而存在。所以说,春秋以前以周礼为集大成者的三代之礼处于礼法混合状态,相对于礼法起源阶段朦胧、琐屑、片面的礼法混合,这时的礼法混合己明晰化、整体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