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则不拒,去则不追浅谈古代对蕃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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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蕃”通“番”,本义指域外的国家或民族,《周礼·秋官·大行人》曰“九州之外,谓之蕃国”。汉代以后,随着海上交通的发展,“蕃”一般专指与海路相关的外国或外族,与带有强烈陆路色彩的“胡”这一概念相对应。

“蕃客”多为经海路来华居住的外国人,其中大部分是“蕃商”,经商贸易的原始动机促使其远离故土,不远千里地驾着“蕃舶”来到中国。

一、蕃客在中国的发展

蕃客群体

阿拉伯,或说大食帝国的人来唐,主要的群体为商人。他们大多聚居于长安、广州、扬州各口岸。随着穆斯林商人的日益增加,便有了“蕃坊”。随着唐宋以来中外交流的增进,古代针对蕃客的管理制度等也逐步发展完善。部分唐宋时的蕃客也已经融入中国。

除了经商,另一种同样庞大的蕃客群体是求学者。在唐的求学蕃客大体上有四种人。一是蕃国派来专事问学的学生。日本、新罗、渤海等蕃国都向唐派遣了众多的学生。第二种求学者是入唐求法巡礼的宗教信徒。

教传入中国后.由中国东传至朝鲜、日本。唐代,朝鲜、日本的佛教僧侣来中国求法者络绎不绝,为数甚众。第三种人是蕃国遣侍宿卫的质子。唐国势强大,疆土广裹且威德远被,于是“天下归心”。诸蕃或被征服,臣事于唐;或因自身较弱小而托庇于唐。

出于政治需要,诸蕃常遣渠酋子弟入唐为质。这些质子有许多进入国学读书。此外,一些入唐使节,尤其是文化使节,在留唐的短时期内,也不失时机地学习唐的先进文化。

到宋代,在华定居的蕃客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唐五代留居不返的蕃客,他们在中国繁衍后代,成为“土生蕃客”;二是宋时不断从海上来华的阿拉伯、波斯、南亚、东南亚各国的使臣、商人、学者、教士;三是陆上通过丝绸之路进入中原的喀喇汗朝、西辽及中亚突厥系诸族使臣、商人等。

其中从海上来华的胡商、蕃客是主要的,数量较唐时为多。对这些临时或长期寓居中国的外国商旅,宋人沿用唐人的称呼,称其为“蕃商”,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统称为“蕃客”。

2来华原因

阿拉伯的蕃商得以大量来唐,政治上起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年)大食正式遣使与唐朝通好。于是,广州、扬州、海南岛等沿海地区,都城长安,远至川蜀,定居的穆斯林数以千万计。

这些被称为“蕃客”、“胡商”的外国人,开始有许多是与汉人杂居的,但随着人数的增多,逐渐相聚在一起。经济上由于这一时期丝绸之路的繁荣,更多蕃客,其中主体是经商的商人,来到了大唐,并因为当地优厚的商业政策选择了长期定居、停留。

另外,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敕,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这也强制规定了“蕃客”们来华定居。由于利润可观,加上唐朝当时社会稳定繁荣,这一规定并没有遭遇过大反抗。对于另一求学的群体,他们来华的原因更多是政治性的,这里不做过多展开。

由于宋代海外贸易发达而陆上力量较为薄弱,此时蕃客大量来华的主要原因转变为经济的,同样为求商业利润。

二、蕃客管理制度

蕃客既然是外人,则唐宋应有涉外法律对他们更好地管理。

对此,《唐律》中制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第一个涉外条文。该律卷六《名例》云: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又解释说,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

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换言之,同一国家或种族的人之间自相犯者,依其本国(或本族)之制断之,由蕃坊内之蕃长判定执行;“异类相犯者”是指不同国家(或种族)之人,如同高丽与百济为两个不同的国家,高丽人与百济人发生纠纷或触及刑律,“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所谓“国家法律”是指唐朝的法律。

时间到了宋代,涉外法律已经相当完备了,把范围缩小到蕃客,便可知唐宋律法精神是相因袭的。《萍州可谈》记载,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

宋律中有笞、杖、徒、流、死“五刑”的规定,蕃坊可执行的是徒以下的笞刑和杖刑,宋朝政府还是保留了相当的执法权,而蕃坊内实现了一种有限度的自治。

这种“有限自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蕃坊首领“蕃长”的产生是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经民众选举后,形式上由皇帝或委托地方官予以任命。第二,唐宋政府对穆斯林蕃客实行征税制度。对蕃客征税的目的相当明显,是为了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唐宋时期由于商税在外贸税额中占很大比重,当时中央政府向蕃客的征税,竟出现了“上足以备府库之用,下足以赡江淮之求”的状况。第三,蕃客在一部分问题上可以依照“本俗法”判决,但在更严重的问题上要依从“国家法律”。

至于唐代求学而来的蕃客,他们又更特殊一些。要来长安求学,首先要由鸿胪寺核定归国、留唐人数,接着分配入学,究竟能学什么,怎么学,取决于此人的等级。

此外,学生、僧侣在入唐求学前,常常都能获得本蕃较为丰厚的赏赐以作求学之资。但这些赏赐对于他们在唐长期的习业、巡礼、生活来说远远不够。因而唐官府对这些求学蕃客都给以物质上的资助。

三、关于客馆、蕃坊

1蕃坊的出现

“蕃坊”的出现是数以千万计的阿拉伯人、波斯人“住唐”的结果,是适应侨民宗教活动、生活习俗、商业活动、社会活动自然形成的。侨民初到中国时多与华人“杂处”,处于散居状态。如《新唐书·卢钧传》说:“蕃獠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

《旧唐书·王锷传》也说:“广人与夷人杂处。”这种状况对笃信伊斯兰教的广大穆斯林十分不便,出于笃信宗教的考虑,入华的穆斯林要求“聚居”,从宗教活动和生活习俗来说是十分迫切的。

再从商业活动来说也十分必要,“住唐”的“胡商”占有很大比例,他们的经商方式主要是海外贸易,即通过蕃商舶主运来大批货物,卖与中国商人或官府,再装载中国商品运往本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更多的蕃商在中国开设店铺,政府也“任蕃商列肆而市”,于是,逐步形成了专售蕃货的“蕃市”,蕃市一旦形成,也是侨民聚居之区。

唐朝政府对华夷杂处、婚嫁为亲、蕃商购置田宅,开始是比较宽松的,但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而许多蕃商经济实力增加很快,出现“市肆美利皆归之”的情况;在政治上许多蕃客得到高官厚禄,出现“近日中书尽是蕃人”,凡此种种,引起一批唐朝官员的反对,如岭南节度使卢钧、京兆府等均要求朝廷严加控制,对蕃商在华的居住和生活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蕃客们不得不“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连城,以长子孙”。

宋代蕃商主要寓居的港口城市有广州、泉州等一些重要通商口岸。唐中期后已禁止蕃客与华人通婚、杂居、置田宅。

入宋后,宋廷对此作出同样限制,不允许蕃商入城与市民杂居相处,因而蕃客只好在城外寻找及建造居所,逐步形成蕃客与市民分居的格局由此可见,“蕃坊”的形成,既是蕃客们宗教活动、生活习俗、社会活动、商业活动的需要,也是政府的政策规定。

2蕃坊的管理

唐朝前期留居京师长安的“胡客”主要是来自漠北和西域的突厥系各种族人,其中很多在唐朝

建立过程中立有战功,唐朝建立后,他们地位优越,长居不返,以至置田地、营第宅,娶妻纳妾。前引贞观二年诏书针对的实际上是这类“蕃客”。

而对阿拉伯、波斯等海道来华的“蕃商”,唐朝政府管制甚严。卢钧于开成元年(年)出任岭南节度使,对广州的“蕃客”(穆斯林为主)作出了如下的规定:钧至立法,俾华蛮异处,婚娶不通,蛮人不得立田宅。

京兆府也于开成元年六月上奏朝廷: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又奉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

由此可见,随着“住唐”蕃客的增多,从唐中期开始,在居住、婚姻、田宅等方面有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蕃汉之间在政策上规定分居之后,对于蕃客聚居的“蕃坊”,唐朝政府专设蕃长或都蕃长领之。《唐国史补》卷下有“蕃长为主领”之语。据当时的一位蕃客记录,中国商埠为阿拉伯人麇集者曰康府(即今广州)。其处有回教牧师一人,教堂一所。……各地回教商贾既多聚广府,中国皇帝因任命回教判官一人,依回教风俗,治理回民,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回民共同祈祷,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祷者共为回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直,听讼公平。一切皆能依《可兰经》、圣训及回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商人来此地方者,皆颂声载道也。

宋代基本沿袭唐制,这里不再赘言。

四、小结

蕃客来华,展现了中国古代中外交流的盛景,尤以唐宋为盛,蕃客到来之后,不免聚集,则形成蕃坊,蕃坊出现后,中国不免管理,则法律愈加细致,相较于传统法律,作出了一系列大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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