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些日,随着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炉,社会上引发了一些关于法典的讨论。其中,新法律中关于离婚制度的改变更是引发了民众的热议。那么在中国古代那个强调宗教伦理道德的时代,宗教礼法贯穿其中的传统封建法律又是对离婚有着怎么样的规定与限制呢?
唐朝的立法者在婚姻家庭领域,强调法律规范与伦理教化二者并用,在唐律中关于婚姻解除制度有着明确的三种规定:七出、义绝、和离,其中有一些并不是唐朝法制的创新之举,而是很早便存在于古代礼制之中的规定,那么唐朝法律中婚姻解除制度究竟有些什么玄机呢?其在前人礼法的基础上又做了那些改进的措施呢?
一、追根溯源:源于周朝的离婚礼制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七出”制度,而在那个男权社会里,“七出”制度仅仅是针对女子的制度,即妻子有以下七种情形,丈夫便可以休妻。摆在“七出”首位的便是不顺父母,即女子要孝顺男方父母,否则便是逆德。第二便是“无子”,传统婚姻最高价值便是祭祀与繁衍,如果婚姻没能带来子嗣的延续便可以终止。第三是“淫”,即宗法制下对于家族血统纯正的重视。除了这三点,还有嫉妒、恶疾、多言、偷盗四种行为也是属于七出范畴。
所谓的“七出”是男权社会下,统治者们为了维护男尊女卑的宗法社会秩序而赋予男子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七出”权利被男子滥用,以限制男子的“三不去”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三不去”是指当妻子虽然符合“七出”条件,但是有三种情形时,丈夫便不能行使休妻的权利。摆在首位便是妻子为公婆服孝三年了,不可休妻;妻子离婚后无处可去时,不可休妻;妻子陪丈夫从贫到富的,也不可休。
虽然古代婚姻追求“百年好合”,但是婚姻中的问题却还是存在,古代婚姻解除除了上面的“七出”、“三不去”也还有些可以协商的解除方法。根据《周礼》的记载,不管原因如何,只要夫妻双方彼此同意,有离婚的合意,向政府报告并登记理由后注销户口,也是可以解除婚姻的。
那么在这样的礼制传统上,唐朝人究竟做了什么样的改进,从而逐渐完善形成了被记录在唐朝律法里的法律条文呢?
二、礼法结合:唐朝人如何解除不幸婚姻
唐朝人解除婚姻可以分为自然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所谓自然解除便是婚姻中有一方死亡导致婚姻的自然终止,在客观上,此时的婚姻便是结束了。在唐朝律法中,关于自然解除婚姻的内容便是夫死再嫁和妻亡再娶两个方面。根据唐律的规定,丈夫在妻子死后,服丧满一年便可另行再娶。而对于那些丧偶的妇女,唐朝律法也显得十分宽容,唐朝的民族融合带来社会风气变化,女子离婚再嫁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与丧偶男子不同,女子需要为丈夫服丧满三年方可再嫁。但是女子再嫁与否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还是掌握在自己手上,若是女子守节不嫁,除了祖父母与父母,其他人要是干涉女子守节,会受到唐律的处罚。
在唐律中规定较多的还是关于法定解除婚姻的内容,也便是俗称的“离婚”。在唐律中,法定婚姻解除主要包括七出三不去、和离与义绝三大制度,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婚姻解除制度。
首先在“七出三不去”上,唐律中的相关规定虽然源自周礼,但是相关内容和具体顺序还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上文提到的七出不同,唐朝的“七出”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唐律“七出”的顺序的变化中便可以看出唐朝政府在婚姻问题上的不同着眼点。在唐律中,“无子”、“淫”、“口舌”、“盗窃”在七出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不顺父母(唐律中‘不事舅姑’)”、“恶疾”、“嫉妒”的地位则有所下降。
由于唐朝人对于婚姻的繁衍职能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家庭血统的纯正性的追求,反映到律法上便是唐律“七出”中的“无后”与“淫”两种行为的次位上升。而“嫉妒”次位下降,也是受到唐朝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影响。除了次序的改变,这些行为所包括的内涵也有所改变,比如礼制中的“多言”被改为了“多舌”,将“多言”这个并不带有感性色彩的客观行为变更成为了带有明显恶意、颠弄是非的“口舌”。这些种种改变可以看出唐朝人虽然继承了礼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并不是盲目照搬,而是结合当时的社会现状作出了适当的调整。
除了“七出三不去”制度外,唐人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秩序,还设立了和离制度。这一制度最先出现是在《唐律疏议》中,并被后世法典所沿用,虽然和离制度并不是唐代立法者首创,但却是第一次从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在《唐律·户婚》中规定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睦,不能再将婚姻继续下去的时候,双方可以在统一态度之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婚姻解除方式是不会受到官府处罚的。
这规定不得不让人感叹我国古人超前的法律思维,和离制度发展至今,与现代婚姻制度下的协议离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在和离制度下,男女双方被置于同等法律地进行协商,只有双方同意,才能用较为平缓的方式解除并不幸福的婚姻。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成文法的形式将婚姻中的女子提到与男子相同的地位上,给予了处于婚姻弱势方的女子以表达离婚的权利。虽然婚姻的主导权还是牢牢掌握在男方手中,但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意义。
而在离婚的原因上,也不再是像“七出”中的过错事由,而仅仅是因为感情不和,难以维持婚姻。唐代立法者已经开始摒弃刑罚的手段来干预民事领域的婚姻关系,这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上的一次极大的进步。
但是唐律中的和离制度还是存在着许多缺陷,比如缺少相关具体程序以及条件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在规定丈夫在妻子没有“七出”或“义绝”时,或是有“三不出”情形时仍然休妻,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许多假借和离之名,行出妻之实的情况。
而且,和离制度的出现虽然提高了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但也仅是意味着女方
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并不代表着男方一定会同意结婚。妻子若是在没有得到丈夫许可之下便私自离开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改嫁,处罚则更为严重。
另外一个唐朝特色的婚姻解除制度便是“义绝”。其主要含义便是婚姻本身要符合律法规定。如果发生特定侵害行为,导致夫妻之义断绝,有官府认定的强制离婚制度。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已经结婚的夫妻关系,还包括尚未过门的未婚妻。《唐律》设置义绝制度,以法律的方式对家庭内部犯罪行为进行干涉,用刑罚来处理民事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家对婚姻领域的管理。
三、劳燕分飞:解除婚姻的唐代男女何去何从
结婚婚姻便代表着婚姻关系的终止,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不仅仅是夫妻关系结束,两个家族之间的姻亲也宣告结束,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变化。
在身份关系上,随着婚姻的解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都要发生改变。根据唐律规定,夫妻身份关系随着婚姻的终结而结束,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妻子只需要携带相关证明去官府修改户籍即可。户籍更改之后,妻子便失去夫姓,回归本宗。随着关系断绝,妻子不会因为丈夫得到相应爵位,也不会因为丈夫而受到罪罚牵连。
其次便是父母子女关系,在宗法制下,血缘关系并不能与夫妻关系那般随意断绝,虽然原则上子女随父,但是母亲与子女之间仍然有存续关系。主要体现在,子女要为母亲服丧、母亲可以因为子女获得荫庇与封赠。
在财产关系上,唐代的家庭财产归属同居亲属共同所有。但是女子带入夫家的嫁妆则是属于女方私人财产,婚姻解除时可以悉数带走。但对于其他财产,唐律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妻子能否从丈夫家带走部分财产作为补偿一般由夫家自行决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却也存在着相应补偿的惯例。
在这一切关系交割完毕后,夫妻关系算是彻底画上了句号。
结语
唐朝婚姻解除制度是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一个表现。唐代立法者以礼出发,并结合当时社会现状,以成文法的规定将婚姻解除思想确立下来。其中不仅给予了女子在婚姻中与男子较为平等的地位,也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在男尊女卑的传统宗法制社会里,这一法律还是有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和离制度的法律空白、女子与男子婚姻中关于离婚可以平等对话只是虚名等等。但是唐人这些超前的思想与实践也确实为如今的立法者提供了一些借鉴与可汲取的经验不足。
参考文献:
《唐律疏议》
《唐会要》
《淮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