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大型历史题材小说电视剧《大秦赋》热播,引发了大秦的大热议,对于秦始皇的争论众说纷纭,对于秦法是否为酷律也颇有争议。在这里,我们换个角度聊聊秦国的律法,不讲具体律法,讲看法,意识和认识,看看秦法到底酷不酷?
作为依法治国的秦国,其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也决定了当时秦国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决定了秦人对于秦法的看法。所以,要探讨秦法到底酷不酷?是严酷还是残酷?我们必须基于当时秦国的社会存在和历史背景来讨论。
秦国,公元前年—公元前年,正值奴隶社会时期。秦人早期与戎人杂居错处,远离中原,地处西陲。周王室东迁之后,秦人才逐步东进关中。这也便是东方诸国一直鄙视秦国的原因之一,认为秦人也是蛮夷之徒,缺乏教化。另外也因秦国建国亦非贵族和王族之系,只因当年秦襄公护驾周王室有功,且是周平王与秦襄公立下誓约,秦国能赶走戎人,则那些所收回的国土就都归秦国所有。然这些国土取得也不被东方诸国所承认,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的灭秦借口(倒是有点像现在的以色列,不被一些伊斯兰国家所承认,誓要将其从地球上抹掉一样,反而让小小以色列变得愈强)。尤其后来魏国侵占秦国河西之地,不断挑衅欲灭秦国。甚至后来的联盟攻秦等等,秦国国运岌岌可危。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变法图强,成为了秦国的当务之需。于是便有了后来的秦孝公下令招贤,卫鞅入秦,商鞅变法(公元前年—公元前年)。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的是,秦国当时制定新法,便是为了国家改革,变法图强。因此,新法的编纂自然是以促进国家有效管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和改善人民生产工作积极性,提振国民战斗力等有利于国家统治和发展的目的出发。简单地说,就是一部利国利民的法律。
然而,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奴隶社会,战国时期,族群混杂,秦人好斗,文化文明教育不够普及等等。也就注定了这部新法,也会具有鲜明的时代和社会特征,严酷无情,酷刑肉刑,刑罚冷酷。
律法的严酷无情,是由律法的本质决定的。现代文明社会的我们的也是如此,只不过换了个词好听一点罢了——严格无私。法而不严,那法便没有了其效力。法而徇私,那法也就没了其原则。至于刑罚的形式与轻重,时代不同也就不同,意识形态不同也会不同。至于残酷与不残酷的价值判断,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
无论是后世儒生们的正史的记载,还是后世民间的流传,或是野史的记述,都会有残酷之说,说是秦法动不动就置人死罪,动不动就劓刑(隔鼻子),割耳朵,剁手剁脚的,实在是太残酷太残忍了!那么问题来了,是我们会觉得是残酷,还是当时的秦国人也觉得残酷呢?
我们看看秦国公子嬴虔的例子:秦国新法实施之初,秦孝公期间,秦国太子赢驷因肆意乱杀百姓而被处罚(秦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尊卑依法当罚),被贬为庶民,流放乡野改造。同时,其老师太子傅嬴虔,因教导管束无方,罪责劓刑,也就是割鼻子。
那好!问题就出来了,太子为国君嫡子不能施刑而遭流放,大家应该不会觉得其刑很残酷,那么太子傅的割鼻之刑,大家一定为会觉得残酷无比!当然,这是你所认为的!那嬴虔本人怎么觉得呢?当时,公子虔认为,劓刑有损尊严(颜,古人是很看重颜容仪表的,面容不全视为大辱),因此他请求,愿换作砍手或者砍脚来代替。当然,秦法已是这么规定,不能因为嬴虔(秦君之兄长)而随意变更,因此最后商鞅还是对他施以劓刑,秦孝公也没能反对。最关键的还是嬴虔最终也受了割鼻子,没有因此逃避刑罚。
那么问题就很有趣了,从事件中看嬴虔是接受处罚的,对于劓刑也只是碍于颜面不能接受,宁可砍手剁脚来交换。那说明,在当时类似之刑罚,人们和社会是觉得理所应当。肉刑也并非秦法首创,周朝制度中便有,是当时社会意识中建立的刑罚形式。而卫鞅编纂秦法,也就体现了社会意识的历史继承性而已,继承了部分周制中的刑罚制度。
(画外音:那些觉得刑罚残酷的是觉得秦人傻吗?不知道那些割鼻子砍手剁脚杀头的刑罚很残酷吗?会让一个外人给自己制定一部各种残酷刑罚的法律来残害自己的国人?秦人蠢吗?让个外人编一部酷律把自己国人搞S?……)
因此,从马哲的理论上分析,即当时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意识。社会存在也称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物质生产方式。而生产方式便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包括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式。因此,基于当时的奴隶制社会的社会意识形态,而决定了那样的刑罚形式。同时也就形成了相应社会意识形态的社会价值观,认为犯了怎样的错,则该受怎样的处罚,且并不以其他时期的社会意识为转移。
因此,我们现在之所以觉得人家的刑罚残酷,其实是建立在我们现在的社会意识价值观去对当时的社会存在社会意识形态进行评价。所以有学者也曾经明确指出,脱离了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现实去谈历史,是没有价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不欲亦勿施于史。
因此你应该这样想想,春秋战国还处于奴隶社会,在那个时期哪个国家没有点酷刑呢?不仅中国,当时的西欧也是如此。什么砍手剁脚的,什么凌迟剥皮,车裂五马分尸,大锅烹煮,抽筋取骨,放血……啊!很多想你都想不到的都有!或许我在说下去,你听着都想吐了。然后我们换个角度,你是否有反问过自己,是不是那个时期的社会就喜欢这么玩呢?然后,你就会明白,这是为什么了!
当然,说到这里,有人又会反驳了,孔子儒家的仁爱思想在当时已经形成,并且东方诸国经常以暴秦之名伐秦,你能说当时人们对于秦法酷刑的评判没有文明的价值概念吗?那就得了解一下,东方诸国口中的暴秦,暴在哪里?
其一,在还秉承着周礼治天下的东方诸国,还守着一条刑不上大夫。那么照秦国那么玩,大夫及以上官员和贵族阶级也得受刑!有违贵族大夫特权,你个暴秦!该打!其二,东方诸国多假以道德、周礼治国(其实已礼崩乐坏,私刑无章),像秦国这种依法治国,解放奴隶等等,东方国家的士大夫阶级们无不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深怕秦法模式推广到自己国家,损害自身利益!秦法有违奴隶主利益,暴秦!该伐!
所以你想想,像齐国,赵国,燕国等跟秦国根本没有领土争端的国家,他们伐秦凑个什么热闹?无非就是士大夫贵族阶级之族唆使怂恿国君去打,其他国家假借正义去打,想发点战争财而已!如今美国的北约打着以人权自由的旗号干涉和直接武装攻打入侵他国,跟我们战国时期合纵伐秦的形式基本一样,你细品!因此,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秦法严酷荒谬,侵犯人权,我们要替天行道,消灭暴秦,为秦国人民争取民主和自由!
如果你熟知历史,东方诸国没有控诉秦国刑罚残酷的。常挂在嘴边只是那句秦国乃虎狼之师,充满种族等级价值鄙视又心生畏惧罢了!而在刑罚这方面,大家都是半斤八两,只不过在商鞅的编纂下,根据秦国当时的社会实际,增加了许多更严酷刑罚,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有效教化戎人蛮族奴隶等。但就刑罚残酷不残酷而言,在当时的律法使用酷刑还合不合适呢?
举个我们伟大的满嘴仁义道德的孔子的例子,应该更有说服力!这就得提个打脸孔子的黑历史了!希望信奉儒家思想的孔粉莫怪。这个例子,也是当年批林批孔时重点拿来批斗孔子虚伪的例子。
据《史记》载,鲁定公十四年,孔丘任鲁国大司寇,上任后七日就把少正卯杀死在两观的东观之下。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把人杀了就算了,居然还将少正卯尸体置于城门外暴尸三日。残不残忍?为此,孔子诛少正卯还列了五大理由: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不仅施罪,还诛心。不犯法就被杀,还暴尸,残酷不残酷?
少正卯并没有作奸犯科和违法乱纪,仅仅是因为他能力出众,又跟孔子思想不一致,因此遭来杀身之祸。于此,在孔子当时的社会意识下,光杀死少正卯是不足以惩戒的,还要暴尸三日,在他的价值观里是觉得理所应当的,不暴尸三日达不到昭告天下的效果嘛。换做我们现在来看,当然就是残暴不仁,杀人还诛心,内心险恶啊!
所以大家也不要因为儒家那些表面的仁义思想而被误导认为当时的社会已是高度文明的,孔子都是一个说一套做一套,也会动用酷刑的人。所以,秦以后的儒生写史有着丑化秦制,规避孔子也承周制酷刑的嫌疑!(或许也正是因为孔老二只说空话不务实,所以在战争年代基本没有国家愿意接受他的治国思想)
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进而决定了社会价值观。并不以儒家的仁义思想为转移,否则就是以儒家的社会意识去决定社会存在,那是唯心主义的。所以当时的人们并不认为那些刑罚当做残酷,在人们有限认知和社会道德文明水平整体不高的情况下,那些刑罚是有其社会现实价值的。而社会有知,法则有施,刑责如此,自然合理。
因此,一种刑罚残酷与否,应该首先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而言的。用我们现在的例子做个比照:在我们20世纪八九十年代,老师可以拿着教鞭上课,可以拿教鞭惩戒犯错的学生,而当时你父母绝对不会觉得老师残忍,反而会觉得老师打得好,回家你还得再被父母抽上一顿!
现在呢,那绝对会被视为残酷教育手段,有些家长甚至会告老师体罚虐待。在现代文明的意识下,体罚是不允许了。这也就说明,时代不同,对同一事物和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也就不同了。不同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不同的社会意识,价值尺度也就不同了。所以,我们用现在的价值观去评价两千年前的秦法的刑罚残酷与否,自然也是不符合历史背景的,不对的,没有价值的。这是在用现在社会意识去决定过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是典型唯心主义历史观。
先抛开历史,我们谈谈现在。在不同的国家社会(存在)里,人们的社会意识不同,因此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也就不同。譬如:你会觉得死刑残酷吗?对于那些罪恶滔天的人执行死刑,在我们的国家社会里大多数人也是觉得理所应当,法所应当的。但,在欧美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呢?也许他们自诩的高度文明是废除死刑的。因此在他们看来,死刑就是酷刑,有死刑的国家就是残酷的,野蛮的。
新加坡,在大家的印象里,是足够先进和文明的国家了吧?新加坡的法律也可谓事无巨细,在法制范围上跟当年的《秦律》有得一比。但现代文明时期的他们却有一项刑罚绝对让你感觉残忍、残酷的肉刑——鞭刑。当然,鞭刑在许多穆斯林国家也是存在的,这应该有其宗教色彩。因此,在其他非穆斯林宗教的社会的你就会觉得很残酷。但对于他们的国家和社会来说,尤其是宗教意识价值观的制约下,鞭刑是神要求的,所以他们认为是理所应当的,并无残酷之说。
再比如我们国家对于酒驾、醉驾的法律处罚变化,以前醉驾酒驾处罚力度非常之轻,造成频繁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处罚力度不够,也必然造成违法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低,冒然顶风作案。随着社会对酒驾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意识提高,修改法律从严从重处罚,醉驾直接入刑。据统计,酒驾入刑后,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事故显著降低。但,还是存在酒驾,只因入刑也大多是罚款坐牢而已。我倒是觉得,酒驾造成他人死亡的,直接判死刑,我想效果会更好一些!而我并不认为这样是对酒驾罪犯的残酷,我认为理所应当。否则就还会有很多无辜者怨死在这些酒驾鬼车下!你会觉得给酒驾致他人死亡者判死刑,是残酷吗?
那么对于我们现在的法律刑罚,你是否会认为过于严酷呢?试讨论:年,几个年轻大学生因掏鸟窝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而被判刑坐牢十年的案例,青春因一个鸟窝就此废掉。你觉得是否刑罚过于严酷或是残酷呢?
因此,以上事例便应证了马哲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马克思说得对!
我们再回到秦法来,秦国新法也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据载,卫鞅(也就是后来的商鞅)在面见秦君之前,便先是实地考察秦国各地,亲身走访了解秦国的实际情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发展动力和目的,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卫鞅便是这样做的,因此卫鞅编纂之秦法也是符合秦国社会现实的。
秦法是严酷,是做到了事无巨细。如果当时的东方诸国觉得秦法中的刑罚残酷,那就是刻意规避自己国家的残酷刑罚而找借口高举仁义大旗打秦国罢了。试问,当年孙膑的所受之膑刑,不就是东方诸国中某国所为吗?膑刑,割膝盖骨啊!残酷不?即便到了汉朝,那位写史书说暴秦的司马迁同志,难道是在规避汉承秦制的律法酷刑而谈秦法残酷吗?难道他所受的宫刑不是酷刑,而是在颂扬汉朝刑罚文明,或是留给现代中学生写作文时高频举例的身残志坚的学习好榜样乎?
若有法可依,刑罚清明,则刑责如此,执法合理。若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而动私刑,则法理受损,道德不齿,实则残酷。
国家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识的,但一部法律对社会对人民是否是一部好法律还是一部暴政残酷的法律,最关键的是看能否得到人民的信仰和拥护!这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宗旨。那秦法得到了人们拥护和信仰吗?当然!
秦法的实施,积极争取民意,赢取人民拥护和信仰。徙木立信,便是最好的证明。若秦法是蛮暴统治之法,又何必上演这一出呢?若秦法不保护人民利益,不强调人人平等,又何必解放奴隶?当初秦太子杀人,又何必依法严惩?又岂能缔造一个上下齐心的强盛秦国呢?
现在很多人只看到秦法中的罚,却刻意孤立和忽视其中之赏。卫鞅编纂秦国新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也是一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利益的法律。古代战争拼的就是人口,禁止私斗,禁止无故杀人等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口良性发展。
当时秦国很重视社会风气的淳化。秦简《语书》云: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法律未足,民多巧诈,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其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很明确的,具有很先进的现代法治精神价值。
在一个奴隶社会时期,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律法规定解放奴隶并给予平民身份,他们还可以通过耕战立军功获得分地封爵,这在那些自诩仁义道德的东方诸国乃至当时的世界各地都是没有的。秦国还是春秋时期第一个废除人殉的国家,若按照孔子的严守周礼之制,人殉还在被倡导。不仅人权,人格都得到了保障和提升。奖励生育,发放农业生产补贴,这些我们现在也只是近十几年才开始有的事。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得到了国人的拥护和信仰。秦人都不觉得秦法为酷律,你怎么会觉得呢?
法律的刑罚再严酷,或残酷,那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而言的。若你是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处罚和刑罚对你来说也就没有用武之地的,你又心虚个什么呢?刑罚形式有着社会现实性,量刑轻重也有着审判主观性,但都不能否定秦法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和价值。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司法之酷,刑罚之酷,都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正确认识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才能更好的评价事物的现实价值。我们应当去挖掘当时更多的历史社会存在资料,剖析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了解人们社会意识形态形成的原因。而不是用现在的社会价值观去直接评价当时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价值是否符合我们现在的价值观,这是不对的。历史不容篡改,历史也不容臆测。
唯心主义的思维我们都会犯,因此,在新时代的我们,依然需要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培养和形成辩证唯物主义思维。学会用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同时也要懂得用联系的观点去把握客观事物的规律,才能正确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弄清社会意识发展的规律,才能得出更为正确的客观的认识和评价。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于历史的实践,唯有进一步的考古实践,才能研究和论证史书记载是否为真。
云梦睡虎地地秦简的出土,应该已能够佐证部分历史,《秦律》并非蛮暴无度。更多的历史真相,也还有待更多的对于当时社会的历史考古实践,去验证。后世的历史记载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一定就是绝对真理,所以也不能盲目轻信后世史载。尽信书则不如无书!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真理具有相对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本质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度的,不完善的。因此,只有经过再实践,再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多重反复,才能让相对真理不断接近绝对真理。
我相信,大秦帝国之律法,不负人民!马克思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人民群众中最稳定的主题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
秦国新法颁布,正是极大促进了劳动力的发展,使奴隶从社会制度中解放而发展成为新的生产力,进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形成。正式这些新秦人,新劳动群众的加入,创造了更多的物质财富。正是秦国人民群众对国家法治和国家制度的拥护,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才有了秦国的繁荣富强,是他们创造了秦帝国强盛的历史。我们看到了!
马克思又说对了,进步的社会意识(秦国新法)可以促进社会存在(秦国)的发展!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如果说,秦始皇统一六国,统一度量衡,书同文车同轨,秦朝建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端,那么究其根源,都是源于这商鞅之秦法。秦法废除了奴隶制度,发展了生产力,促成了地主阶级形成,新的生产关系建立。而天下一统使得天下皆行秦法,完成了华夏的社会制度统一变革。若非如此,换做是赵国或楚国等还在实行奴隶制度的国家统一了天下,或许奴隶社会还要在华夏历史上再延续几百年。这也便是秦法的积极的历史价值之一!
秦法酷不酷?我认为,秦法很酷(Strict),因为它严格严密地切实地保障了人民权益。秦法真的很酷(Cool),因为它是一部法治思想超前的法律,两千多年前就具备现代的法治精神和原则。秦法确实很酷(Great),它以进步的社会意识为中国社会制度进步奠定了基础!
不管最后你是否内心还是过意不去秦法就是酷律,但至少,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强大了,国家富裕了,奴隶解放了,社会进步了,国家凝聚力提升了,生产力和战斗力提高了,秦国以一国之力完胜六国成功了……
秦国赢了!秦法赢了!秦人赢了!商鞅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