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所见,历史学界对于“大司乐”的研究寥寥无几,音乐学界虽屡有述及,但其立论往往疏于考证,仅据《周礼》便坐而论断,将“大司乐”冠以周代音乐机构的领导者角色,称其是周王朝音乐机构中“总揽一切的首长”①,领导了“周朝王家的音乐机构”②,甚而认为“大司乐”并非职官称谓而是机构名称,是“周王朝的音乐领导机构”③,是周代宫廷“专门管理音乐事物的机构”④。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大司乐”的认识还有必要厘清,周代乐官之长的称谓是否确为“大司乐”的问题也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求证。
一、“大司乐”为乐官之长说孤掌难鸣
除《周礼》外,其他先秦文献中尚未见有“大司乐”的相关记载,而秦汉时期的文献也多是依从、转述《周礼》,并没有超出《周礼》的界域而对“大司乐”有其他解说,因此,《周礼》成为考察“大司乐”的关键性文献。涉及到《周礼》,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周礼》的成书年代和真伪问题。首先,从《周礼》的成书年代来看,古代学者多遵刘歆、郑玄说,认为《周礼》为周公之典,是自五帝至周公的“经世大法”的集粹⑤。而近代学者在结合文献学、古文字学、古器物学和考古学等更广阔研究的基础上,多认为《周礼》的成书年代约为战国后期。据《汉书·艺文志》“六国之君,魏文侯最为好古,孝文时得其乐人窦公,献其书,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乐章也”的记载,“大司乐”章在汉初就已经出现了,应该是《周礼》诸篇中出现得较早的一篇。虽然,西汉文帝时献书的窦公不一定是魏文侯时的窦公⑥,但考虑到古人技艺累世的传承习惯,则文帝时献书的窦公很有可能是魏文侯时窦公的后人,其所献之书,也有可能就是魏文侯时期的窦公所传。魏文侯在位大致介于公元前年至公元前年间,时值战国早期,因此,魏文侯时窦公所传的“大司乐”章的成文年代应当早于战国。所以,从时间上来看,“大司乐”章成文于周代的可能性很大,它所记述的情况有可能接近周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甚至也有可能就如古代学者认同的一样,是西周社会的典制实况。但是,这仅是我们在较为宽松的限定条件下从时间区段上对“大司乐”存在的可能性作出的简单判断,进一步的判断当然还需要考虑到《周礼》一书的真伪问题。《周礼》又名《周官》,其所记载的“六官”体系在刘歆看来反映的是西周官制,但在全书中我们找不到任何的直接证明。而将其与《春秋》《左传》《国语》中为数不少的东周职官的记载相对校,也没有任何一国的官制与《周礼》全同。至今,我们还不能确定《周礼》记述的是何朝何代的职官制度,只能说,《周礼》展示的是一套理想化的国家典制和职官体系,虽然自周至汉几乎每一时期都能找到与《周礼》记载同名的官职,但这并不能反证《周礼》所述职官在现实社会都是真实的存在。同理,在没有找到其他先秦文献佐证的情况下,《周礼》“大司乐”的记载只是孤掌难鸣。“大司乐”是真实的历史存在还是《周礼》的理想化虚构?这个问题在先秦文献不足征的情况下还需要寻求其他的解决途经。
《周礼》
目前发现的商周金文资料尚未见有关“大司乐”的任何记载,这在《金文官制研究》⑦中有所反映。但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