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传统中国都以其礼仪之邦的形象示人,礼确实也渗入了传统中国的政治生态、法律制度及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一如刘雨先生的精彩概括所指出的:“古代的中国向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有着悠久的礼治传统。商代的甲骨文中就记录了大量的礼制内容……‘周礼’就是在‘殷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礼范围很大,它贯穿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它既是一种深刻的政治思想——礼治思想,又是一种巧妙而实用的统治艺术,它借助于繁琐的仪注,把贵族们的言行规定在不同等级的范围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某些强制的甚至是暴力的企图,掩盖在温文尔雅、觥筹交酢和优美的乐舞之中。这种统治术介于伦理道德规范与刑法之间,它既不像仅仅依靠习俗和舆论说教来约束人那样软弱无力,也不像用法律和刑罚待人那样粗暴无情,它要求人们频繁地参与到无休止的仪礼活动中去,按等级身份把每个人都禁锢在某种格式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以达到统治的目的。这种统治术十分有效,因而得到历代统治阶级的保护和强化,后世几乎变成一种宗教,对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产生过巨大影响。因此,要理解中国古代文化,应该从这里入手。”[1]有鉴于这一点,以古代中国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科学者几乎都无法忽视礼的存在,法律史学者自然也不能例外。尽管如此,鉴于礼在各个历史阶段曾经历不同程度的变化,法律史学者的众多论述仍不能完全说明礼的法律意义,这一点在秦汉之前的古礼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而本文以所谓“早期中国的礼”为论题的目的就在于为法律史学界反复提及的礼法文化补充其初始阶段的内容。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下文将首先尝试对学界有关古礼的研究现状稍作介绍以明确本文将从哪些方向上展开探讨。
一研究现状简介有关古礼的研究现状,以我国大陆法律史学界论,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史学界基于自身的学科定位而形成的观察礼的两个视角。其一,从社会秩序的控制上说,礼等同于法;这种视角可谓由来已久,梁启超先生在年撰写《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时就已提出此说。[2]其二,以法律形式之演化论,礼不同于法,且经历了从与法对立至与法融合的过程;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倡言者当属瞿同祖先生。[3]虽然这两种视角在当代法律史学界中皆有其市场,但不得不承认,大部分论著其实都是立足于后者来阐发所谓的“礼法关系”的,[4]对前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