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高泽下,圣人法之。
法不欲多,令行禁止。
先王之治,四时之禁。先王之治:山林川泽,四时之禁
人类与自然乃相循不穷、取其善生。古人早已认识到天地所生之物并非无限的,故历朝历代均制定相关法令。据目前可考文献,自夏朝开始就已经有了相关政令,禁止人们随意砍伐树木、捕鱼捉鳖、破坏人们居住环境等。
据文献记载,从殷商时期开始,古人如有破坏环境之行为,均会受严厉处罚。
《韩非子·内储说》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意思是,人们如果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就会被剁掉手。至于是否严格,孔子在和子贡的对话中给出了答案。
至西周时代,周文王则颁布“伐崇令”。曰:“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至周公时代,则已有具体措施法规并有专人负责。《周礼·地官》中有土均、草人、稻人、土训、山虞、林衡,川衡、泽虞等官职,其职责都是保护管理和有节制利用自然。
土均,其职云:“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职责是掌管土地的合理利用与赋税;
草人,其职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种”,职责是指导改良土地,根据土质决定种植作物;
稻人,其职云:“掌稼下地,以潴蓄水,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遂均水,以列舍水,以浍写水,以涉扬其芟,作田”,职责是管理水田种稻,有合理分配水资源的性质;
土训,其职云:“掌道地图,以诏地事。”是了解土地地理形势、土壤好坏,以及土产地物的采用时节的官员。
山虞,其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注曰:“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疏曰:“每物各有藩界、设禁不同。”
林衡,其职云:“平林麓之大小及所生者。”注曰:“胥徒多于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多者,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
川衡,其职盖为:平知川之远近宽狭及物之所出,为禹治洪水已讫,九州之川已涤除,泉源无拥塞矣。故要保证流水通畅。
泽虞,其职盖为:保证大泽不受破坏,“无决溢矣”。
……
据《吕氏春秋》记载,周朝亦颁布保护自然之法规《野禁》、《四时之禁》。其《四时之禁》曰:“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人不敢灰戮。缳纲置罩不敢出于门。覆罟不敢入于渊”,意思是不准违背时令砍伐木材、割草烧灰、猎取鸟兽、捕捞鱼虾。
蕃息庶物,古之所训。在此基础上,各诸侯国亦遵照法令而行,至春秋时期之齐国,除专人负责山川林泽的管理外,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曰:“桓公问于管子曰:“请问天财所出,地利所在。”管子对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然则其与犯之远矣。此天财地利之所在也。”
而《国语》记载鲁国国君“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则明确反对竭泽而渔,强调利用自然顺时有度、适可而止。曰:“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说:春时,鸟兽怀孕,水虫成,兽虞于是禁兔罟、渔网、鸟罗,矠鱼鳖,以为夏槁,助生阜也。……蕃息庶物,古之训也。今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极也。
除源头控制外,据《礼记》中载:“没有到时的五谷,没有成熟的瓜果,不准在集市上贩卖。不该砍伐的小树,不准在集市上贩卖。不该杀用的幼小禽兽鱼鳖,不准在集市贩卖。”(详见《云中吟·赶集》)
战国末期所成之《吕氏春秋》,则系统地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汇编在了一起: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
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孟夏之月:“无伐大树……驱兽无害五谷,无大田猎。”
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无烧炭。”
季秋之月:“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
仲冬之月:“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日至短,则伐林木,取竹箭。”
……
阴阳交错,天地经纬。而后至秦,大秦以武统国,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独制四海之内”、“天下之大,莫非王土”,故中国政治生态为之一变,而先王之治亦逐渐转变为“王者之制”。生态环保亦是如此。(文图/善业文化)
云中吟系列·环保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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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吟系列·环保③
云中吟系列·环保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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