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官的升降与奖惩,都需要有一定的工作表现为依据。因此,就需要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察,以明确各自表现,从而奖惩分明,这就是考绩制度。《周礼》记载,当时主持天下官吏考核的是天官冢宰。秦汉开始,历代朝廷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考绩制度。
清代朝廷对考绩特别重视,并称之为“澄叙大典”、“激扬大典”,依据清制:
考群吏之治,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计”,皆三年一举,由吏部考功司掌之——《钦定大清会典》
清代考绩的内容为“举劾并行”,通过严格的工作表现考察,筛选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发现庸人加以惩戒,以此达到“鼓励人才,澄清吏治”的目的。
第一、清代考绩制度的建立
清代的考绩制度是在继承明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清延明制,而品式略殊”。明朝的考绩有“考察”和“考满”两种方式。考察以“八法”为对照内容,外任官员叫“外察”三年一次,京城官员叫“京察”,六年一次。考满则以历俸为参考,三年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
对文官考察的“八法”,分别是酷、贪、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考满,论一生所历之俸,分三个级别,分别是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