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这句的意思是:以诗歌来感发意志,促使个体向善求仁的自觉,以礼实现人的自立,最后在音乐的教育熏陶下实现最高人格的养成。
《周礼·保氏》云:“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这是六艺之礼乐射御书数之由来。六艺被认为是周代国子学习以为成人的路径。
在其时,进入士以上的社会阶层,精于六艺为必经之途。在孔子看来,一个人得以完整的人格,首先是诗礼乐的作用,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诗礼乐是周代礼乐教育的核心所在,通过多种仪式及其音乐架构成周朝的礼乐形态。
从三者关系论,通过不断进阶而形成整体,需分而学之。从最初学习乐语之诗,然后学习礼仪,最终由乐将乐语之诗与礼之仪式融为整体形态,学子们在乐与仪式的融合中感知与体味六祭(所谓天、地、山川、四望、先妣、先考)情感的仪式性诉求,体验群体性和谐,达到无以复加的仪式效果。任何个体都无法独自承载这种礼乐形态群体性、仪式性的整体内涵。
在部落方国时期,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祭祀乐舞形态,人人都要参与其中,但周公将这六种乐舞集于王室由春官之大司乐统领,在为王室举行这六种“国之大事”之仪式服务外,这大司乐还要承担起多种礼仪用乐以及面向诸侯国有司传授整体礼乐技艺的职能,毕竟这是礼乐及其仪式的活体存在。大司乐面向国子实施礼乐教育亦不可或阙。
如此说来,大司乐具有国家礼乐实施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整体职能。问题在于,周公既然制定了礼乐制度,为礼制仪式需要,就要有相对普遍意义的实施,这当然体现在仪式为用与教育为用的意义,还要涉及其宗属国礼乐实施与教育问题。由于乐有着转瞬即逝的时空特性,加之礼乐特别是雅乐的群体性存在,囿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在其时,这诗(乐语)和礼之仪式可用平面媒介记录,唯独这乐若没有相应机构组织相关乐人群体活态承载定难实施,这是宗周之诸侯国必设有司承载的意义。若不如此,孔子在鲁国难以把握礼乐整体,因应礼乐而发的诸种慨叹、诸如“尽善尽美”、“尽美矣未尽善矣”等。
“诗”在周代应有泛指和特指之分。所谓泛指,是指依照相应规范表明思想且供歌唱用的词句。这是“言之不足”时“长言之”的样态,具有语言凝练,达意清晰,所谓“歌诗”(乐语)是也。在这种既凝练达意、又具歌唱性的意义上,诗是为内容明确既用于仪式又用于日常生活抒情与欣赏意义的语言表现。它可以用文字将其记录下来,为世人独立讽诵,但从两周社会环境认知,则应看到这种样态与歌唱的密切关联。
《周礼·春官·大司乐》治下有歌师而并无以诗命名的行当,这诗在周礼中当然是歌师承载,与仪式融为一体且让仪式参与者能够理解仪式基本内容是歌师所能为者。进一步论,大司乐所辖首重礼乐,但从宫廷中没有记录非仪式用乐的管理机构看,大司乐其实兼有承载和管理宫廷仪式和非仪式用乐的双重职能。歌师在周礼中广泛应用、但首先应承载“六乐”中的歌唱部分,其次为“国之小事”以及它种仪式中的歌唱,歌师当然也可以承载非仪式性的歌唱。进入仪式即为礼乐、不进入仪式则为俗乐。大司乐主要执掌礼乐,但其实是周王室乐之总管。总之,作为泛指的诗是周代歌唱性体裁总的称谓。
“诗”的特指应是学界认知由孔子编纂的《诗》。由于只是“三百篇”,以为特指。将诗与大司乐所辖歌师承载相联系,这属于“乐语”,在周人观念中是与歌唱密切相关表达情感的体裁总称,可将含六乐在内、由歌师承载的乐语一并归之,这是诗的整体意义。孔子编《诗》难以涵盖大司乐以及有司之歌师所承载的全部内容,《周礼》教国子“六乐”中的乐语,《诗》并未涉及。《诗》有“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墨子·墨孟》)之谓,孔夫子以风雅颂类归,《诗》中相当部分内容用于礼制仪式,却不属六乐之歌诗范畴。
《诗》绝大多数在大司乐治下存在,也有少部分只在诸侯国有司为用,诸如鲁颂和商颂。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孔子编纂《诗》之时社会上有歌唱体裁为诗的理念,这诗是一种泛化的认知,即所有歌唱形态之内容都可以诗名之,当然其下还可有多种类型细分,这就是孔子以风雅颂类归的意义。由于当时没有发明记录歌之旋律部分的符号系统,只好以文字形式辑录,致使论说周诗之源头于此,这样认知显然有片面性,诗作为泛化的歌唱体裁概念其源头要早得多。孔子以社会上共有的概念名之,将在鲁国也能听到的作品集于一处,仅以文字的形态加以辑录,后世以为经典,特指为《诗》。
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结合“六艺”所论,这“乐语”就是诗的所在,这歌师承载是乐之内容最为明确者。乐语可兴道、讽诵、言语,首先六乐为用。既然属国家制度,在王庭归之大司乐,在诸侯国归有司,也应涵盖《诗》。这些内容不属六乐却为乐语同类。
孔子编纂《诗》应为周王室直辖区域和诸侯国或采集或创制乐歌歌词的记录。在大司乐治下由乐师与乐工承载,既用于王室礼制仪式,也有一些用于王室内廷多种非仪式场合,还要用于教授“国子”,毕竟“诗”——乐语最直观、最容易接受。乐德虽为抽象概念,涵盖乐之整体,但最为直接的是通过乐语体味。基于礼乐是乐与礼制仪式相须为用的认知,这些“诗”是国家意义上多种场合为用的具体内容,王廷与诸侯国共用,更为重要的还是礼制仪式为用。
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诗》所记录是乐之歌词部分——乐语(歌之旋律、舞之形态难以记录)。歌词以纸质传媒记录可以平面传播方式(诸如简牍)置于诸侯国文人雅士的案头,但以歌传必活态存在。《诗》之“风”与“雅”应具王庭和诸侯国之普遍性,至于颂之普遍性只是体裁意义,鲁颂、商颂不会存在于其它侯国。
“诗”既为周王室和诸侯国之宫廷所用,又成为学子们不断进阶的教科书,所谓“兴”的意义在此。“诗”本无所谓礼与俗,就是歌唱性语言体裁,但人们可以将其分用于礼乐与俗乐之中。大司乐所辖是礼乐制度所赋予的,歌诗有层级或称难易之分。依在下揣测,作为乐语“教科书”之风雅颂,应有进阶意义。作为六乐之乐语,对于国子似为最高端,国之大事为用,如同“阳春白雪”,就仪式自身具复杂性和技巧性,非一般学习所能把握,学到这个层级的乐语即意味着学业即成。如《乐记》之“宾牟贾篇”中孔夫子所言,这些有身份的人物应经历这个过程,其后则是出席仪式不再参与表演,由于每年都出席仪式,能体味鲁国有司在先考之祭中“声淫及商”,孔子亦从苌弘处得到印证,认定这是“有司失其传”之过。
“礼”是周代国家统治意义上的核心理念,以国家制度规范,成为后世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构成。一部《周官》(《周礼》)即是在礼制体系下分层分类管理的专书。礼从祭祀中走来,约定俗成,当国家意义上将礼制度化,在许多场合以仪式显现,如此与乐相须,这是礼乐制度的意义。礼乐观念升为礼乐制度,国家礼制仪式分层级为用。
礼制规范下一切和谐有序,这是周礼的意义。礼制成为社会各阶层人们认同的形态,礼制仪式体系化为社会所需。所谓礼乐制度是以固定的仪式化用乐让社会各阶层人士有形态上的感知与把握,乐成为礼制仪式的兴奋剂与黏合剂。让社会人士把握礼的精神内涵至关重要,所有外化形态都为实质性内涵服务,这里强调通过礼制仪式(仪式与乐相须)来显现精神层面的形态意义。
社会文明中的人赋予了乐在礼制中,礼俗用的功能,有了礼乐观念的同时亦将没有纳入仪式为用的乐归于非礼乐——俗乐类型,这是乐之礼与俗类分的意义。乐在周代典籍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之乐歌舞乐三位一体,强调整体意义。在广义认知下,歌词为“诗”,即乐语。舞为形与容,通过形体的外在表现使乐内涵彰显,三位一体中乐的概念为狭义,指代乐器及乐之旋律意义,这乐既可为歌舞伴奏,亦可用乐器演奏取代本以为歌唱的部分。当然,歌诗的旋律亦应属此,如此既有“合乐”,又为“弦诗”者。周公制礼作乐,看重三位一体,将乐的表现力达到极致。“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周礼·大宗伯》)诗作为乐语是其时最通达、最明确、最易被理解的部分,围绕礼的深刻内涵展开,既然为较高层次的仪式性表达,乐定不可阙。礼乐以国家制度的形态彰显,在多层次、体系化的仪式类型中为用,对应多种礼制仪式诉求,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基因式的存在。
既然礼制是周的重要创制,这礼制仪式诉求以制度规定下来,而乐又与仪式相须为用,乐成为诸种仪式(非全部仪式)的必需,乐在其时须活态传承,且团队庞大,明了这些方能考量何以孔子在鲁、卫、齐之地能够看到六乐部分存在以及《诗》的存在。作为诸侯国礼乐制度(国家制度当然要解决由乐人活态承载)须依制实施,诸侯国之国子亦要依此进阶社会上层,这是认知与体味的意义。当这些在其时成为必须,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又不可能都到王庭体味践行,在诸侯国建立有司以行承载、管理和教习的职能势在必然。将这些颁至诸侯国,无论社会上层人士参与仪式、还是有司承载和实施并教授诸侯国之国子都是制度下的“必须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的研究方具合理性与“合礼性”。
周公崇尚以礼治国,注重礼乐相须,将“圣人”所在氏族之祭祀乐舞拿来用于国之大事。《礼记·乐记》云:“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气从之”。
周公集六乐看重的是黄帝、尧、舜、禹、汤的道德情操,以“圣人”为道德楷模,以此为尺度创制《大武》,所谓德音的意义。这些乐舞原本用于各自氏族的最高祭祀仪式,而礼源于祭祀,祭祀有仪式,仪式与乐融为一体,这是最高祭祀仪式中用乐——礼乐核心为用意义,周公将其接衍对应国之大事中不同承祀对象,成为国家制度,说礼乐观念不断扩展就在于此。孔子对周公所崇对象赞赏有加:“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篇第八》)
西周礼乐制度显现多层次、多类型的特征。国之大事中仪式用乐属于最高端、并非谁都能够参与和了解,而礼乐制度是要使人民在可感知的仪式形态中体味敬畏、和敬、和顺、和亲,以社会和谐为目的,必须设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礼制仪式及其仪式用乐,使之具有等级性和体系化意义。
从《周礼》与《仪礼》记述来看,这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周晚期阶段已经有五礼类分概念,所谓吉嘉军宾凶,在这样分类的意义上,礼乐依不同情感类型的仪式为用,当然显现不同风格;当礼乐形态分出层级,无论规模还是仪式用乐本身都依这种层级而定,这又是把握礼乐必须有的视角,礼乐在其时是“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学习方能整体把握,这就是设置专门机构以承以创以教以学的意义。孔子将礼乐文化整体分三个层次加以把握,三者相辅相成,虽说乐语之诗、礼制仪式以及仪式用乐这三种可以独立存在,也可分立以习学,但终将要以整体形态总和为一体。
至少在孔子时代各种类型的仪式性用乐已为社会共识,这里既有进阶意义亦有整体意义。如若孔子没有编纂《诗经》,我们很难产生这样的认知。兴、立、成,是对礼乐整体意义的把握,也是孔子乐教思想的整体意义。把握乐的视角,会使既往漫漶不清的认知逐渐清晰,这当然要建立在对乐时空特性认知的前提之下,这是孔子“成于乐”表述的道理。
如果不能认知乐的时空特性,不把握周代礼乐制度的特殊内涵,不理解周代礼乐教育体系化意义,不明晰诗、礼、乐由周王室定制而在王室和诸侯国普遍实施,则很难理解孔夫子缘何将这三者置于一起整体辨析。“不学礼,无以立”。“子谓伯鱼曰:‘女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所谓“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这显然是讲礼乐为宗周诸国的共同依循。
至于郭店楚简《性自命出》:“有知礼而不知乐者,亡无知乐者而不知礼者”;“乐,礼之深泽也”。这其实与“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礼记注疏·卷十七》)的表述一致,的确有些层级的礼制仪式并不用乐,诸如《仪礼》中记述多种礼仪,而用乐的只有“乡射礼”、“大射仪”、“乡饮酒”、“燕礼”四种,用乐一定是与礼的仪式相须。只有“成于乐”能够使这三者统一,而乐必须活态承载,在其时别无它途。
孔子在本章提出了他从事教育的三方面内容:诗、礼、乐,而且指出了这三者的不同作用。它要求学生不仅要讲个人的修养,而且要有全面、广泛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