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礼仪活动的需要,酒与宴饮的关联性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周代有“礼终乃宴”的传统,周人举礼必宴,既然有宴席必然用酒。根据《礼记·器》篇的记载,在宴席上进行馈献时,“君荐醍齐,夫人荐事酒”,醍齐与事酒均为酒类,酒已经参与到宴饮活动当中。参阅《仪礼》十七章,我们发现大部分礼仪活动的举行都有酒参与其中。士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礼、大射礼、燕礼、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有司彻礼等篇目中都有关于献礼的记载,献礼即敬酒礼。同时,乡饮酒礼、乡射礼、大射礼、燕礼、特牲馈食礼、有司彻礼等篇还有关于旅酬礼的记载,旅的意思是按次序,酬的意思是劝饮,即按次序对宾客进行劝饮,属于参加宴会人员行酒礼的一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宗族兄弟弟子向其长辈举起酒觯,意味着行旅酬礼的开始。按次序敬酒、劝酒就意味着在宴饮中,酒参与的是某种有约定俗成秩序的社会活动。除却祭祀,冠礼与昏礼是周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用的社交形式和礼仪活动。首先,冠昏礼中有醮酒环节这一重要内容醮者,《礼记》与《说文》的解释有共同之处,前者解释为“冠礼飨宾也”后者则认为是“冠娶礼祭。”在士加冠仪式中,《礼记·冠义》有“醮于客位”的记载。此外,《仪礼·士冠礼》在介绍冠礼的“变礼”问题中同样提到醮,“若不醴,则醮用酒”即如果行士冠礼的时候没有用醴酒,那么可用清酒代替,加冠三次则醮酒三次。同样作为士冠礼的变礼,如果被加冠者为庶出,则需要在室外举行加冠仪式,面朝南进行醮酒,即“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而昏礼与冠礼的醮酒环节很相似,正如郑玄所说的“(昏)醮之礼如冠醮。”在士昏礼的仪式中,《礼记·昏义》中提到“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无独有偶,《仪礼·士昏礼》也有相似的记载,婚礼中男子在去女方家接新娘前,父亲会对儿子说一套程式相对固定的、类似劝诫期许的言辞,“父醮子,命之,辞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说文解字注》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父醮子,命之迎妇。嫡妇则酌之以醴,庶妇使人醮之,酌之以酒。”其次,酒是私宴活动必不可少的用物私宴(抑或宴私)是指族人间进行饮宴的社交活动,强调宗室成员之间,通过宴饮活动增强群体的凝聚力与感情。除却宗族族长基于宗法义务自觉开展的宴饮活动,众人凑钱宴饮也是私宴开展的形式,即醵,醵者,“会饮酒也”。郑玄在《礼记·礼器》中作注“合钱饮酒为醵。”先由参加宴会的众人筹钱买酒,而后众人共饮。这一过程无疑增进了参与者之间的情感交流,拉近了个体与其他宗族群体间的距离,是人的社会交往活动的具体实践。本身不具备特殊的属性,任何人饮酒都是被允许的,但是由于喝酒容易滋生事端,许多朝代对饮酒尤其是群饮行为都做出了限制。唯独大酺是个例外,官方会正式发布公告,大酺期间人们可以自由会饮叙话、交流情感。在传统社会中这般对饮酒的宽容,亦是对民情的体恤,故以“王德布”夸饰其泽被众生的情状。综上所述,酒不仅是周代祭祀中的必备物品,亦是其时宴饮活动中人们交流情感、开展社会交往活动的重要媒介。酒既参与着祭祀活动,也参与着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在古代中国的独特价值观念中,人本身就是所有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中国人传统的有关“自我”观念的阐述总少不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品鉴和评定。因此,中国人的“自我”是存在于社会关系网络当中的“自己”,自我价值的实现必须寄托于必要的社会活动以及社会关系之上。如此一来,在古代社会中,参与着各种礼仪活动、社会交往的酒自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周代,酒既参与着祭祀活动,也参与着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在开展各种公共活动的过程中,活动的参与者之间逐渐共同认可了一种较为模式化的饮酒礼节——酒礼。而周代尊崇礼制的独特性,则赋予酒礼以制度化、对社会群体的规范功能等特点。可以这样说,周代酒礼的社会性、文化意义是以酒作为媒介的功能及其对人精神层面的特殊影响而存在。周人注重酒的社会功能、作为文化载体的价值,并不代表酒与个体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只是在“典范政治”时代,酒对个体精神及生活层面的种种影响,往往会转化为贵族因酒荒政、乱德,进而破坏政治稳定、败坏社会风尚的事实,为清醒的贵族统治者所不取。以宴饮环节之一——撤俎为例我们能够对中国传统观念下社会性表现与个体性表现的重要性有更加清晰的定位。俎是盛放切割好的牲体的案子,宴饮时放置于宴席之上辅助行礼。而撤俎是指在宴饮过程中,由于主宾之间酬酢完毕,遂将俎撤下宴席的行为。撤俎以后,主宾之间的饮酒行为就进入“爵无筭”的环节,如《乡饮酒礼》、《乡射礼》、《大射礼》、《燕礼》、《特牲馈食礼》中都存在对宴饮过程中主宾之间“爵无筭”行为的描述,如《乡饮酒礼》有“命弟子俟彻俎……无筭爵。无筭乐,”《乡射礼》与《大射礼》与《乡饮酒礼》相同;《燕礼》“(司正)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彻公俎……君曰:‘无不醉!’宾及卿大夫皆兴,对曰:‘诺!敢不醉?’”“爵无筭”指的是不计次序与度量的畅饮,这种畅饮也说明宴饮进行至此,已进入满足个体需求的阶段。这里可以将撤俎行为视作一个转折点,撤俎之前主宾仍处于站立行礼的状态,撤俎之后主宾则开始脱掉鞋子坐在堂上畅饮。再进一步说,撤俎前的饮酒行为属于社会规范下的行礼过程,而撤俎之后饮酒行为则开始总体转向个人。作为宴饮性质转折的分界点,俎本身所代表的文化意义非常重要,彭林认为:“俎只有在隆重的正式场合才使用”,杨伯峻对《左传》作注时也写道,“撤去折俎,进牲肉,与宴者可以彼此相赋相语”,这也说明折俎在宴会中的重要性。顺着这个思路,撤俎行为前宾主之间所行的酒礼仪式远比撤俎后的个人饮酒行为重要,即在先秦时期的观念中,酒礼文化的社会性功能远强于其所发挥的个体性功能,更何况在“爵无筭”的情况下,饮酒者也不能就此滥饮,还必须严守宴饮之外更为宏观的政治、社会规范。同样,有关周代酒礼文化的社会性与个体性表现,根据宴饮列席对象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形式。如《周礼》中的酒正,“凡飨士庶子,飨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很明显,这里将士庶子、老人、孤子视为以个体的满足为最终目的的对象,在礼制的约束性上便适度予以放宽;同时当宴饮对象转变为致仕的老人的时候情况又有所不同,“但致仕之老,尊卑命数不同”。由于他们是政治体制的重要成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与官制爵位,因此他们在飨礼上的行为要依据礼仪规范进行。因此,相对于士庶子、老人、孤子等人的“无酌数”,致仕老人在飨礼上的饮酒行为更体能现周代酒礼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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