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朝贡贸易的法律形式与规制原则

在稳定国内外环境上,明朝初建伊始,一方面,通过朝贡贸易的“怀柔”也维持了中国边疆的稳定,保证了国内环境的安定,另一方面,对海外势力的打击防止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加强了海防,形成了国外环境的和平,维护了大国的地位。

其次,明代的朝贡贸易促进了经济的互通有无和文化思想的传播。明代的朝贡贸易兴盛衰亡的关键和集中冲突反映体现在朝贡贸易的法律规制上。明代朝贡贸易立法严密、内容丰富,并且以儒家文化中的礼治和区别对待为原则贯穿始终。

明代朝贡贸易概述

1.朝贡贸易的内涵及历史渊源

《周礼.春官.大宗伯》有“春见曰朝,夏见曰贡,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朝”即为诸侯定期觐见天子,报告属国情况,“贡”即进贡,进献方物于帝王。

朝贡贸易来源于朝贡制度,朝贡制度早在周朝就初见雏形。明代之前的朝贡制度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催生了朝贡贸易,但彼时的朝贡贸易为广义朝贡贸易,朝贡贸易与私人海外贸易并存,都是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

朝贡贸易与私人海外贸易在元朝均借助多种形式空前发展,朝贡贸易的政治职能得到强化。

元朝的铁骑踏遍亚欧大陆,统治者意识到海外贸易蕴藏的巨大利润和贸易互通有无的重要作用,元统治伊始就大力发展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不仅组织多样化的官方海外贸易,而且鼓励民间贸易,对外贸易都借助多种形式空前发展。

2.明代的朝贡国与朝贡贸易特殊性

明建国之初张士诚、方国珍残存势力与倭寇勾结作乱不断骚扰沿海人民,为了稳定新生政权加强国内统治,朱元璋开始厉行海禁,并主动招徕诸国向明朝朝贡,准许朝贡国在向明进贡时“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自此朝贡贸易成为诸国与明朝贸易的唯一合法形式,朝贡贸易盛极一时。

永乐年间,海禁政策严厉施行,郑和受命招徕海外诸国入贡,朝贡贸易发展到了顶峰。但好景不长,宣德年间,内忧外患交困,尤其宣宗被俘以后,明朝自此“国势寝弱”,往来朝贡的国家也大量减少,“外藩贡使多不至”。弘治年间,统治者对开始对朝贡贸易进行限制,明孝宗时对贡使携带私货开始征税。

嘉靖二年“争贡之役”发生,为“祸起于市舶”落人口实,于是官方关闭浙江市舶司,但海上走私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明帝国的走私经济形成了四大基地:澳门、福州海沧、浙江双屿、福建月港,于是隆庆元年将月港开禁,民间海外贸易终于合法化,传统的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变。

3.朝贡国的数量

终明之世,朝贡国数量、规模令人瞠目结舌。

《明会典》记载了关于“诸番国及四夷土官朝贡”事宜,朱元璋曾在给暹罗的敕谕中说道:“朕自即位以来,命使出疆,周于四维,足履其境者三十六,声闻于耳者三十一,风俗殊异。大国十有八,小国百四十九”

虽然可能有夸大成分,但仍然从侧面反映了朝贡国数量之多。永乐年间在郑和下西洋的推动下,朝贡贸易更是达到了顶峰,“幅员之广,远迈汉唐”

明代朝贡贸易的法律形式与规制原则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的综合结果,而不仅仅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朝贡贸易法律规制是明代对外贸易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代对外关系法的核心。

1.明代朝贡贸易的立法讨论与形式

明代的朝贡贸易事关国家统治、对外交往甚至国计民生,无论是明代统治者还是朝贡国君主乃至于普通百姓都十分重视朝贡贸易政策的变更,因此明朝自建立之初便将朝贡贸易纳入了法律规制。

2.明代朝贡贸易法律规制原则

明代朝贡贸易法律规制的原则之一是礼治,礼治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反映在贸易中的表现形式。儒家认为的“礼”是建立在社会“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的基础上的,“礼”不仅是封建社会中处理各种关系和判断是非的准则,更重要的也是统治者依照“礼”所确定的社会等级次序关系和名分规定来治理国家的首要准则。礼治的实质可以概括为有差有别,差序包容。

明代朝贡贸易规制的原则之二为区别对待原则,区别对待是明政府根据朝贡国的政治恭顺程度来区别对待,其体现在明代朝贡贸易方方面面,贯穿朝贡贸易的始终。

区别对待原则反映了明政府对于外交关系的压倒性优势地位。明政府之所以能够实现区别对待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明朝的强盛国家实力,但这种实力是不断变化的。

正如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就精辟指出“周之盛时……周不能制也;非唯其德薄也,形势弱也。”

明代朝贡贸易法律规制的特点与实施效果

1.明代朝贡贸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由于明代累朝广泛颁行“权宜之法”,导致“权宜之法”的数量浩瀚,随着法律实践的数百年变化,繁杂的法律形式被“例”所吸收替代,朝贡贸易的法律表现形式体现为以“例”为主,“例”当之无愧成为明代朝贡贸易法律形式的核心内容。

明政府对政治恭顺程度不同的朝贡国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法规,从朝贡资格的赋予到贡期的频次、人数的多寡、规模的大小都存在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理论渊源来自于明代深受儒家思想的“礼治”观念的影响,根据等级次序关系而设置有差有别、差序包容的朝贡贸易秩序关系是“礼治”原则的要求。

总之,明代朝贡贸易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并不清晰,强调交叉,却不讲分工,导致管理机构在面对实际问题时权责不明晰、不统一。

2.明代朝贡贸易法律的实施效果

明代朝贡贸易的法律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明政权是我国封建制走向衰落的统一多民族政权,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明代的立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所维护的社会利益,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在封建制社会,法的作用相对局限,但仍然可能存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个方面,法律作用的效果好,则说明法自身的品质高,适合了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因此能够对人对社会产生良好的影响。

3.加强边防,确立宗主国地位,维持朝贡贸易圈和平稳定

明朝初建伊始就通过海禁和长期抗倭战争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倭寇对东南沿海人民的骚扰,维持了中国边疆的稳定,防止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加强了海防,保证了国内环境的安定。另一方面,明政府通过朝贡贸易严格控制对外交往的形式,严厉打击走私违禁品和镇压私人海外贸易,有利于确立宗主国的大国地位,维持朝贡贸易圈的和平稳定。

明朝通过朝贡贸易在政治上“天下”共主的宗主国核心地位,不仅积极发展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主张和平稳定的外交政策,以不干涉他国内政,而且主动承担起“协和万邦”的职责,对于弱小国也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积极帮助冲突化解、调停纠纷,对于稳定东亚朝贡贸易圈的长和平国际局势起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4.违背民生利益,阻止了海上贸易发展速度

明代海禁法律的实施对于民生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其与国家利益和沿岸人民的利益、商人的利益相背离,缺乏经济效率,直接导致了商业发展错失良机,阻止了海上贸易的发展速度。日本学者山根幸夫在其著作中指出15世纪至16世纪的倭寇大部分是中国的中小商人阶层,日本人的数量很少。

“嘉靖大倭寇”中的倭寇其实是中国百姓,因为合法的海外贸易被禁止,所以不得不从事海上走私,其倭寇的最高领导人王直就是中国的徽商。之所以一直以讹传讹认为是“倭寇”的原因一方面是王直等人未来保护自己及避免严刑峻法殃及家人而有意制造混乱,自称倭寇,另一方面是一些明朝行政官员为了冒领战功而虚张声势。明代时人谢杰在《虔台倭纂》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寇与商同是人,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

总结

明代通过法律手段严格限制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执法严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强势打压扭转海外私人贸易的发展趋势,忽视客观规律,将历史的车轮强行匡回传统农业经济的轨道,甚至不惜以严刑峻法逼迫人民妥协,最终也没能求仁得仁,不仅“倭患”一点没有衰败迹象,反而与日渐盛。

更可怕的是,错过了历史的黄金发展机遇,我们才会在西方国家疯狂发展商品经济的时候被甩来一大截。一旦错过了历史机遇,只能走向贫穷落后甚至被动挨打。

参考文献:

《虔台倭纂》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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