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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献屡见“冢宰”为殷周最高辅相的记载,其角色类于后世宰相,此集中体现于《论语》先秦儒家三年丧礼由冢宰代新君摄政说和《周礼》冢宰位列六官之长的行政法典理想设计中。
宰本是上古贵族家内职役,多与饮食有关,殷商时已成为职官,至周代演变为各级贵族的家务总管,掌财用为其常职,进而发展为君主的最高辅相。
春秋以降,随着权力结构的变迁,文献彝铭中的宰官职权在王室和各诸侯国中呈现出复杂有别的面貌,但冢宰或太宰在殷周曾为君王最高辅相的历史之迹依然有端倪可寻。伊尹、周公以宰职摄政之故典和上古封建政体所决定的周代家国同构的王朝政权组织应是宰职演变为君主最高辅相的根因,亦是中国古代将宰相名号制度溯源至“冢宰”的缘由所在。
一、管做饭的冢宰
遍稽先秦典籍,以宰名者有冢宰、太宰、小宰、宰夫、宰胥、宰旅、宰人、内宰、左宰、右宰、邑宰、膳宰等名目,典籍中均可单称宰,职名的杂糅当是学者聚讼冢宰设置起始与冢宰辅相说的根由所在。
民国学者吴其昌认为辛像宰杀之器,宰即为“屋下操辛以屠杀切割牛羊牲牲者”。诸家之说虽属不定之论,追溯原始,或当如此。传世文献相关记载多与吴氏之论契合,亦可佐证宰本义或与饮食事务有关。先秦文献中宰掌饮食的例子很多。
如《墨子·尚贤中》:“今王公大人有一衣裳不能制也必藉良工,有一牛羊不能杀也必藉良宰。”又《贵义》云:“世之君子使之为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庄子·说剑》:“宰人上食。”《韩非子·内储说下》:“昭奚侯之时,宰人上食。”又:“文公之时,宰臣上炙而发烧之。”又《难二》:“炮宰和五味而进之君。”《再如《吕氏春秋·雍塞》:“秦穆公时,戎强大,秦穆公遗之女乐二八与良宰焉,戎王大喜,以其故,数饮食。”诸例中宰均掌饮食。
据载,殷商名臣伊尹就曾担任宰。如《韩非子·难言》记:“伊尹…执鼎俎为庖宰,……伊尹说汤是也。”伊尹担任饮食事务“宰”职与前人所述宰的本义正相契。殷周以降与宰职有关的职官多掌饮食事务,有助于说明宰的本职。
如类于西周彝铭中善夫的膳宰,就职司饮食事务。要之,上述文献中的宰、膳夫、膳宰、宰夫、太宰等职掌均与饮食有关,颇能体现宰职与饮食的渊源。《大戴礼记·保傅》篇记:
“古之太子……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严,则有司过之史,有亏膳之宰。太子有过,史必书之,史之义不得不书过,不书过则死;过书而宰徹去膳,夫膳宰之义,不得不徹膳,不徹膳则死,……失度,则史书之,工诵之,三公进而读之,宰夫减其膳,是天子不得为非也。”
宰、膳宰、宰夫俱见一篇而同掌饮食,应是有关职官同源于饮食类职官——宰的注脚。由于这些宰为君主身边的贴身侍御,容易受到君主们的亲近并得到提升的机会,在等级制为核心内容的礼制下,职掌饮食的宰逐渐分化,形成了等级。
《周礼》说周官,但其膳宰在文献中的混用例证似可说明其最初职掌应与饮食渊源而来,遂致后世混而不别。宰夫地位本不高,由于侍御在君主身边而受到亲近,地位亦随之提高。又如《国语·周语上》记周代籍田礼,仪节之一为“宰夫陈享,膳宰监之”。
韦昭注:“宰夫,下大夫也;膳宰,膳夫也。”韦昭虽据《周礼》作注,宰夫、膳宰职位实有不同,是宰职分化的又一例证。
二、宰职演变:周代的家务总管
宰官本为屋下执事者,职司饮食,后由于与君主亲近,地位得到提高,至迟到周代已成为君主的家务总管,周代王室就设有专掌王室事务的宰官。宰官在西周金文中习见,如西周早期的宰簋、宰农簋诸器皆为其例,但铭文只是作器者自铭,过于简略。
金文中明确记载宰的职司为掌管王室事务的,见于《蔡簋》,其铭文记:“蔡,昔先王既令女乍宰,司王家。”王家就是王室,宰掌王家事务,即掌管王室事务的有关职官。
公室的宰在西周金文中也有,如《散氏盘》和《邢姜太宰巳簋》所记散、邢之宰,即为例证。
《左传》中卫国有右宰。又《襄公二十三年》鲁君亦有“左宰”,右宰、左宰即为掌管公室的职官。文献中明确可以见到宰为公室事务总管的还有宋国,如《左传襄公十七年》记:宋皇国父为大宰,为平公筑台,妨于农收。
皇国父为大宰,职司宋公室事务,为宋平公筑台,因妨碍了百姓的农收,时以司城执政的子罕加以劝阻,说明皇国父为宋公筑台,并非经过子罕的同意,直接受宋公之命,分属两系统。
典籍中亦多见卿大夫阶层家政管理者——宰,可分为两种。
一为贵族身边管理全家内外事务的家宰。
《礼记·檀弓下》陈子车有宰为其谋葬。这些都是卿大夫有家宰的例证。
另一种是卿大夫若拥有采邑,其采邑也有宰。
如《左传·昭公五年》季氏邑宰南遗;《定公八年》孟氏成邑宰公敛处父;《哀公十四年》有孟氏采邑成宰公孙宿;《礼记·檀弓下》孔子弟子子皋将为成宰;《论语·公冶长》孔子说冉求“千室之邑,……可使为之宰也。”诸例为邑宰之例。
大夫的财富以有没有邑宰来衡量,表明了邑宰在卿大夫家政中的重要性。《国语·晋语四》记:“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韦昭注:“官宰,家臣也。加,大夫之加田。”家宰作为卿大夫的家臣,还从卿大夫那领取俸禄,已超越饮食事务,职司贵族的全部家政。
士阶层中也有宰,但一般没有采邑,故只有第一类的家宰。士阶层的家宰主要见于《仪礼》,如《士冠礼》记士举行成人礼,执事人员家臣各司其职,其中有仪节“筮于庙门,……筮人……进受命于主人,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宰,有司主政教者,……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举行冠礼之前要在庙门外举行占筮日期仪节,家宰作为家臣之首佐助士家长之命。到了举行冠礼的前一天晚上,又举行约定第二天举行冠礼具体时间的仪节,有司询问,宰又佐助主人之命告之。
周代各级贵族的家务总管宰常职乃掌财用。文献中私家家宰职掌卿大夫家政外,其主要职责就是掌管私家财用。考诸事实,不惟私家家宰掌管财物,即公室、王室之宰也分别掌公室、王室的财物。
试以《仪礼·聘礼》为例,其记诸侯聘礼,出聘前命使仪节中有“宰命司马戒众介”,此记宰出纳君命。又使者准备出聘的礼物仪节中,云“宰书币,命宰夫官具。”
即宰命令将所用礼币给书写下来,然后命宰夫让各官准备。准备好后,由“宰人告备具于君”。接着“宰执书告备具于君,授使者。”等到正式出发前,“贾人西面坐启犊,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宰执圭屈巢,自公左授使者。”圭璋为贵重的礼器,作为的信物,也是给受聘国国君、夫人的礼物。从这一仪节看,宰有赞币的职责,掌公室财物。
可见西周时期的宰是王室之宰亦类于诸侯之宰为财务的保藏者。《蔡簋》、《望鼎》等彝铭中宰还担任了册命制度的右者。册命礼中的右者一般是公卿级,显示王室之宰在西周权力结构中很高的地位,已远非屋内所职饮食者。
三、宰职演变:冢宰摄政
宰官本是职掌饮食之庖宰,为君主身边的贴身侍御,至周代进而发展成为君主家务总管,其常职乃掌管王家经济财用。相关文献记载表明,宰官在殷周还曾为君主身边最高辅相。
《礼记·表记》所述“弥臣守和,宰正百官,大臣虑四方”中宰掌百官的现象,当与伊尹和周公担任过类似职务摄政有关。
由于伊尹最初由庖宰而为汤的最高辅佐大臣,东周以降有人直接把其看成后世的宰相。《古文尚书·伊训》说:伊尹“奉嗣王见厥祖,侯甸群后咸在,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冢宰成为君主最高辅相应与周初周公担任此职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典籍中关于周公以冢宰摄政的记载非常丰富。
周公以冢宰摄政说当渊源于《左传·定公四年》卫国担任祝官佗与蔡国于晋国主持的皋鼬之盟上所言: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康叔为司寇,聃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岂尚年哉?
从祝佗为掌礼仪有关的世袭祝官来看,熟谙旧典。在春秋时期尚尊周天子为天下共主的情况下,史料价值理应可信。所言“周公为大宰”之大宰,据汉代郑玄云:“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冢,大之上也。山顶曰冢。”则大宰即为冢宰,列职于王为王室事务官则称大宰,若兼职总制王朝政务官则称冢宰。
据《史记·周本纪》“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所记,周公旦初为太傅。则武王崩,成王即位,周公以三公之一太傅的身份进而为冢宰摄政,则周公所担任的宰职已非王室总管之宰,乃辅佐周王的最高辅佐大臣,宫长为先生考定此时周公为九命之上公——冢宰。
从祝佗所言来看,周公为大宰之职,其职司分两部分:一为“相王室”,二为“尹天下”,与《毛公鼎》毛公所掌合。周公相王室还见于《史记·管蔡世家》,“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专王室。”
揆诸周初形势,天下初创,武王本有兄弟相后之意,武王崩,周公以冢宰辅佐成王,遭管蔡流言,王室方骚,天下汹汹,周公以冢宰身份总管王家王国亦为事理之中。《逸周书·作雒解》谓:“周公立相天子,三叔及殷、东、徐、奄、盈以略。周公、召公内弭父兄,外抚诸侯。”所述应是其时政治现实。
宰职演变为君主最高辅相,虽与伊尹担任宰、周公担任大宰、冢宰渊源颇深。然周代王室家务总管宰发展成地位类于战国宰相的冢宰,实与周代封建政体下王室事务官在王朝组织机构中特殊地位有密切关系。
周王作为最高领主,又处于天下之君的地位,这种角色造成了王室事务官双重角色,既为周王的事务官,又是王朝政务官。王室事务总管—一宰的角色特殊,当是其转变为君主最高辅佐大臣深层结构性的缘由。
综上所述,宰最初并不是职官,只是上古君主家内协助宰杀牲畜和主掌饮食的职役,殷商时期发展为君主宫内职官。至周代因与主人日渐亲密和协助主人祭祀等礼仪,逐渐受到主人重视和亲信,演变成主管家主内外家政的家务总管,其常职乃主管君主的财用。宰官职权之演变实乃决定于周代分封制下的政治体制。
《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表述的是周王对天下土地的所有权,这种经济上的所有权表现到政治臣属关系上,本应天下人民均为王臣。但分封政体决定了周代君主需以“天子建国,诸侯立家”的统治形式来实现对地方的统治,使得周代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分散性特点。
天子、诸侯、卿大夫只直接经营自己所领有的土地,经济上各自领有状况必然要反映到政治统治方式上来,即周王、诸侯和卿大夫等各级贵族都设置管理各自所领有土地等家政事务的职官。
周代宰官作为王室、公室和卿大夫等各级贵族的家务总管,其主要职司为财用的原因当根源于这种分封政体,王室宰官系统在周代中央王朝组织中特殊地位,亦当根源于此,故其职掌周王室事务,尤其是王室财用,但因周王乃天下之君,不仅对王家、畿内卿大夫和畿外诸侯都具有政治上的统治权,使周王室事务官系统又成为西周王朝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在周代国家形态上烙上浓重的家国不分的特征。
春秋以降,随着周代权力结构的变迁,文献彝铭中的宰官职权在王室和各诸侯国中呈现出复杂有别的面貌,但冢宰或太宰在殷周时期曾为君王最高辅相的历史之迹依然有端倪可寻,先秦典籍中将战国以降百官之长的宰相名号制度溯源至“冢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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