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古代汉语·郑伯克段于鄢》注:“郑伯,指郑庄公。春秋时有五等爵:公、侯、伯、子、男。郑属伯爵。”
孙良明文《“郑伯”之“伯”非伯爵》(《中国语文》年第1期)谓“这是个历史性的误解,需要澄清”。他引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古爵名无定称说》,谓古代国君无公、侯、伯、子、男之定称,即不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
杨说又本于郭沫若《金文所无考》:“公侯伯子男皆古国君之通称,五等爵禄之说,乃周末儒者因旧有之名称赋之以等级者。”
杨树达通过彝器铭文考证,说明鲁君可称“鲁侯、鲁公”,齐君可称“齐侯、齐公”,陈君可称“陈侯、陈子”,楚君可称“楚侯、楚公、楚伯”,秦君可称“秦公、秦子”等。
孙良明文谓杨氏“爵名无定称说”验之《春秋》亦通,这突出表现在《春秋》对杞君的记载上。
左氏《春秋》既书“杞侯”,又书“杞子、杞伯”,说明“侯、伯、子”乃国君之通称,非爵位之名谓。又《春秋》对楚君、吴君书“子”,并不就是说明两国是子爵。
《春秋》对国君之葬皆书“公”,除了昭公六年书“葬杞文公”外,又如哀公十三年书“许男成卒”、“葬许元公”,这也说明“公”乃诸侯之通称。
郭沫若考证认为五等爵禄说“乃周末儒者因旧有之名称赋之以等级”,现可查数据有二,《孟子·万章下》:“北宫倚问曰:‘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礼记·王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孙良明文说这是现在能见到的最早古代五等爵位说材料。并且,一则孟子承认“其详不可得闻”,只是“尝闻其略”;二则孟子与《王制》所说五等不一致(《古代汉语》教材据《王制》说);三则《礼记》的编纂者为西汉今文经学家戴圣,《王制》的作者,孔颖达于《礼记正义·王制》题解下明确地说:“卢植云:‘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这样《王制》当是西汉时代产物,盖是博士诸生据孟子所说再分类。
至于《尚书·武成》“列爵惟五”,伪孔传说“爵五等,公、侯、伯、子、男”和班固《白虎通·爵》说“《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此(据)周制也。’”孙良明文说,此更不可靠。
《武成》篇属《古文尚书》,不足为据;“伪孔传”即使非“伪”,孔安国也是西汉人。至于《白虎通·爵》则明说是沿用《礼记·王制》说。孙良明文又谓何休、范宁不了解公、侯、伯、子、男为诸侯之通称,因而在《春秋公羊经传解诂》、《春秋谷梁经传集解》中对《春秋》对杞君书“子”、书“伯”妄加解说。
僖公二十七年“春,杞子来朝”,何休说:“贬称‘子’者,起其无礼不备,故鲁入之。”僖公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范宁说:“庄二十七年称‘伯’,今称‘子’,盖为时王所黜。”两家均认为杞本伯爵,称“子”是因故贬级。何休、范宁之误解颇有影响,需予以消除。
以上说法,据文献所载,似皆有可商者。
首先,“爵名无定称说”验之《春秋》“亦通”,仅仅表现在《春秋》对杞君等少数国君的记载上,即既书“杞侯”,又书“杞子、杞伯”;既书“薛侯”,又书“薛伯”;既书“滕侯”,又书“滕子”;既书“陈侯”,又书“陈子”;其它诸侯也偶有称子的情况(此皆有理可说,见下文)。
而绝大多数诸侯、绝大多数情况下则是公、侯、伯、子、男称谓分明,如宋公、虢公、虞公、卫侯、晋侯、随侯、齐侯、纪侯、蔡侯、郑伯、曹伯、郕伯、秦伯、芮伯、楚子、邾子、莒子、尹子、单子、郯子、小邾子、徐子、顿子、胡子、沈子、刘子、吴子、越子、许男、宿男等,无一讹乱。这就不能不引起《春秋》研究者的怀疑。
其实认为杞本伯爵、称“子”是因故贬级者,不仅何休、范宁,晋杜预亦有类似见解;而杜预之见解又来源于《左传》。
如左氏《春秋·桓公二年》“秋,七月,杞侯来朝。”《庄公二十七年》“杞伯来朝”杜预注:“杞称‘伯’者,盖为时王所黜。”
《僖公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杜预注:“杞入《春秋》称侯,《庄二十七年》绌称伯,至此用夷礼,贬称子。”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对经的解释是“十一月,杞成公卒(笔者按,《左传》之例,记不同爵位之诸侯卒时,一律尊称公)。书曰‘子’,杞,夷也。”杜预注:“成公始行夷礼,以终其身,故于卒贬之。杞实称伯,仲尼以文贬称子。故传言‘书曰子’以明之。”
左氏《春秋·僖公二十七年》:“春,杞子来朝。”该年《传》:“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
又左氏《春秋·文公十二年》“杞伯来朝”杜预注:“复称伯,舍夷礼。”左氏《春秋·襄公二十九年》“杞子来盟”杜预注:“杞复称子,用夷礼也。”该年《传》:“杞文公来盟,书曰子,贱之也。”既“用夷礼,贬称子”,则吴、楚称“子”大概也是这个道理。
类似的情况是“薛侯、薛伯”与“滕侯、滕子”。《左传·隐公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孔颖达疏:“《谱》云:‘薛任姓,黄帝之苗裔,奚仲封为薛侯……齐桓霸诸侯,黜为伯。’”左氏《春秋·桓公二年》“滕子来朝”杜预注:“《隐十一年》称侯,今称子者,盖时王所黜。”此后则概称“薛伯、滕子”。
至于陈国君“陈侯”,只有两次称“陈子”,一指陈共公,一指陈怀公,因其与会时先君未葬:左氏《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于温”杜预注:“陈共公称子,先君未葬,例在九年宋襄公称子,自在本班;陈共公称子,降在郑下;陈怀公称子,而在郑上。传无义例,盖主会所次,非褒贬也。”
这是杜预解释诸侯先君未葬,故称子,而位次仍当按其爵位,即依“公、侯、伯、子、男”排列,如僖公九年“宋襄公称子,自在本班”。而陈本为侯,因陈共公与会时其先君未葬,故称子,而“降在郑下”,是因为主会者如此排列,故《春秋》作者依实记述,并无褒贬之意。
陈怀公称子在左氏《春秋·定公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陈侯吴卒。”该年《传》即称陈怀公为“陈子”。
又如杜预注,先君未葬之例,左氏《春秋·僖公九年》宋襄公称“宋子”,该年《传》谓:“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此类“子”为诸侯父未葬时之称,非爵位之名。
这就很清楚地说明了某些诸侯称谓前后不一致的部分原因。
另外,“侯”可为诸侯通称——“诸侯”一词,本身即可证明;“子或为尊美之称”(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古爵名无定称说》语),而“公”亦为诸侯尊美之称——《左传》所记,各国诸侯不分大小,皆称己之国君为“公”。这也是某些国君可有多种称谓的原因。
但不能据此否定春秋有五等爵禄之名。左氏《春秋》对各国国君之葬皆书“公”,盖鲁收到外国之讣告,即书其爵而记曰“卒”,及葬礼结束之后即依各国尊称记曰“葬某公”。
此为左氏《春秋》记事体例。《左传·隐公三年》“宋公和卒”杜预注“称卒者,略外以别内也”,因《春秋》、《左传》为鲁史,故对鲁国君称薨,对各国诸侯不称薨而一律称卒(薛正兴《〈古代汉语〉注释疑义讨论》,《南京大学学报》年第1期)。
除孙良明文所举昭公六年书“葬杞文公”、哀公十三年书“许男成卒……葬许元公”外,尚有隐三年“宋公和卒……葬宋穆公”、隐八年“蔡侯考父卒……葬蔡宣公”、桓五年“陈侯鲍卒……葬陈桓公”、十年“曹伯终生卒……葬曹桓公”、十一年“郑伯寤生卒……葬郑庄公”、十二年“卫侯晋卒”十三年“葬卫宣公”、十四年“齐侯禄父卒”十五年“葬齐僖公”、庄元年“陈侯林卒”二年“葬陈庄公”、“宋公冯卒”三年“葬宋庄公”、庄二十一年“郑伯突卒……葬郑厉公”、二十三年““曹伯射姑卒”二十四年“葬曹庄公”、僖四年“许男新臣卒……葬许穆公”、七年“曹伯班卒……葬曹昭公”、十二年“陈侯杵臼卒”十三年“葬陈宣公”、十七年“齐侯小白卒”十八年“葬齐桓公”、二十五年““卫侯毁卒……葬卫文公”、二十七年“齐侯昭卒……葬齐孝公”、文九年“曹伯襄卒……葬曹共公”、宣十七年“许男锡我卒……葬许昭公”“蔡侯申卒……葬蔡文公”、襄二十六年“许男宁卒于楚……葬许灵公”、二十九年“卫侯衎卒……葬卫献公”、昭十五年“晋侯夷卒……葬晋昭公”、二十八年“郑伯宁卒……葬郑定公……滕子宁卒……葬滕悼公”等等,无虑百例,皆是言卒称爵,言葬称公,几无一例外。
只有《桓公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葬蔡桓侯。”杜预注:“称侯,盖谬误。”孔颖达疏:“五等诸侯卒,则各书其爵,葬则举谥称公,礼之常也。此无贬责而独称侯,故云盖谬误也。《释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称名:慎死考终,不敢违大典也。书葬者,皆从主人私称。”即《公羊传·隐公八年》于经“蔡侯考父卒……葬蔡宣公”所谓“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从正,葬从主人。”
这说明《春秋》是清晰分别爵位的。
爵位不同之国君既可尊称为公、又可尊称为侯的情况,又如左氏《春秋·襄公十六年》:“三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溴梁……晋人执莒子、邾子以归。”
而该年《传》则记为“会于溴梁,命归侵田。以我故,执邾宣公、莒犁比公……晋人归诸侯”,“公”“诸侯”皆尊称。
又《宣公十六年》:“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杜预注:“公谓诸侯。”孔颖达疏:“五等诸侯总名为公,故云‘公谓诸侯’。言诸侯亲来,则为之设享,又设燕也。”
至于说五等爵禄说“乃周末儒者因旧有之名称赋之以等级”,孙良明文且谓现可查数据仅有《孟子·万章下》及《礼记·王制》(而《王制》盖西汉博士诸生据《孟子》所撰),恐亦不然。
因尚有其它较早的文献也多有此说: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
又《典命》:“典命掌诸侯之五仪……上公九命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郑玄注:“五仪,公、侯、伯、子、男之仪。”
又《司服》:“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
《秋官·朝士》:“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后。”
又《条狼氏》:“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
又《司仪》:“及其摈之,各以其礼,公于上等,侯伯于中等,子男于下等……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之相为宾也,各以其礼相待也,如诸公之仪。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则……凡诸伯、子、男之臣以其国之爵相为客而相礼,其仪亦如之。”
《仪礼·觐礼》:“上介皆奉其君之旗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旗而立。”
《礼记·文王世子》:“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羣吏曰:‘反养老幼于东序。’终之以仁也。”
又《内则》:“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公、侯、伯于房中五。”
《左传·襄公十五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所谓周行也。”
《左氏春秋·僖公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夏,许男新臣卒。……秋,……葬许穆公。”
该年《传》:“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杜预注:“男而以侯礼,加一等。”)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杜预注:“诸侯命有三等:公为上等,侯伯中等,子男为下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杜预注:“衮衣,公服也。谓加二等”)。
《左传·哀公十三年》:“吴人将以公见晋侯,子服景伯对使者曰:‘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杜预注:伯,王官伯;侯牧,方伯);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杜预注:伯,诸侯长。按,这里“伯、侯”概念略有不同)。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职贡于吴,有丰于晋,无不及焉,以为伯也。今诸侯会,而君将以寡君见晋君,则晋成为伯矣,敝邑将改职贡:鲁赋于吴八百乘,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吴,而如邾以事晋。且执事以伯召诸侯,而以侯终之,何利之有焉?’吴人乃止。”
《公羊传·隐公五年》:“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何休注:“大国谓百里也……小国谓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国语·周语中》:“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辞,请隧焉。王弗许,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
又《鲁语下》:“诸侯有卿……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
又《楚语上》:“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而以伯、子、男为师旅。”
而且,《春秋》往往用其特殊笔法,来维护周五等爵禄制度,《左传》则极力贬斥周王及各国不同等级的诸侯与卿大夫之交往时不合古礼的行为。
如《左传·庄公十八年》:“春,虢公、晋侯朝王。王飨礼,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杜预注:“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
《左传·僖公二十九年》:“夏,公会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盟于翟泉,寻践土之盟,且谋伐郑也。”按,此经文为“夏,六月,会王人、晋人、宋人……盟于翟泉。”《传》文又释为:“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诸侯,会伯子男可也。”
《左氏春秋·襄公二十六年》:“公会晋人、郑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渊。”该年《传》:“赵武不书,尊公也。”杜预注:“罪武会公侯。”
按,此与《僖公二十九年》经、传所记情况相类:赵武为晋卿,会伯子男尚可,却倚其大国之势,与鲁公相会,《春秋》作者因而不称其名以罪之。盖《春秋》乃鲁史,鲁爵为公,故一向自尊自重。然而面临春秋时期“礼崩乐坏”、五等爵位名存而实亡之现状,《春秋》作者也只好无奈地寓褒贬于记史文字之中。
但五等爵位之观念,仍牢固存在于春秋时人之心;且某些情况下,于国际交往、政治斗争中仍得以发挥作用。
如《左传·昭公四年》载楚子合诸侯于申,不了解合诸侯之礼,“王使问礼于左师(按,宋向戌)与子产(按,郑公孙侨),左师曰:‘小国习之,大国用之,敢不荐闻!’献公合诸侯之礼六。子产曰:‘小国共职,敢不荐守!’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杜预于左师、子产献礼句后注:“宋爵公,故献公礼也……郑伯爵,故献伯子男会公之礼。”
又《昭公二十三年》载,因鲁袭邾国城翼之归师并取其鉏弱地,晋作为霸主,出面干预,鲁使叔孙婼应对事:“邾人愬于晋,晋人来讨。叔孙婼如晋,晋人执之。书曰:‘晋人执我行人叔孙婼。’言使人也。晋人使与邾大夫坐。叔孙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邾又夷也。寡君之命介子服回在,请使当之。不敢废周制故也。’乃不果坐。”杜预于“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句注:“在礼,卿得会伯子男,故曰‘当小国之君’。”
是说依周制,列国之卿与伯子男爵的小国之君地位相当,可相会;而邾又是夷,则地位愈低,则鲁卿绝对不可以与其大夫坐讼,要坐讼就只能派副手子服回去。
鲁使叔孙婼就这样以“不敢废周制”为理由,拒绝了晋人让他与邾大夫坐讼的要求,维护了自己“列国之卿”的地位与尊严,也即鲁国的地位与尊严。
春秋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事,于以上诸例可见一斑。
即就郑君称谓而言,《春秋》及三传除几次称郑君为“郑某公、郑文、郑捷(郑文公)、郑穆(郑穆公)”等之外,称“郑伯”或“郑伯某、郑伯某某”共约四百次以上,而无一称为“郑公、郑侯、郑子、郑男”者。
而《昭公十三年》:“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杜预注:“言郑国在甸服外,爵列伯子男,不应出公侯之贡。”孔颖达疏:“子产自言其爵卑下,引子男为例,故云‘郑,伯男也’。”传统读法是“郑伯,男也”,故引起疑惑。
且《春秋》记载,由于鲁国固执郑之伯爵地位,曾引起郑、齐、卫与鲁间一场战事;而鲁史《春秋》记此战事,尽管郑为戎首,仍坚持周礼,依爵位高低,列郑于齐、卫之后:
《左氏春秋·桓公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杜预注:“改侵伐而书来战,善鲁之用周班,恶三国讨有辞。”
该年《传》:“冬,齐、卫、郑来战于郎,我有辞也。初,北戎病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于齐,齐人使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尊王爵也。”杜预注:“郑主兵而序齐、卫下者,以王爵次之也。《春秋》所以见鲁犹秉周礼。”
孔颖达疏:“春秋之例,主兵者先书。此则郑人主兵,郑宜在先;而先序齐、卫者,王爵,齐卫为侯,尊于郑伯,故以王爵尊卑为序也。不依主兵之例而以王爵序者,鲁班诸侯之戎以王爵为次。郑忽负功怀怒,致有此师,故特改常例,还以王爵次之,见鲁犹秉周礼故也。”所谓“周班”,即周礼五等爵位。
《汉书·贾谊传》载其上书陈事:“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
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亦称:“故周爵五等,上三品,文多而实少;春秋三等,合伯子男为一爵,上二等,文多而实少。”可见五等爵位之说汉初亦通行。如此众口一词,当不为空穴来风。
又,以董仲舒“合伯子男为一爵”之论,验之于子产“郑,伯男也”之语,则子产于晋争贡赋多寡,谓郑虽伯爵,实与子男同列,“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言之成理。
传载子产与晋人“自日中以争,至于昏,晋人许之”。则此春秋五等爵位之说,足以解《昭公十三年》“郑,伯男也”(《国语》作南)之疑,而证《公羊传·隐公五年》及《左传·昭公十三年》杜预注、孔颖达疏为是。
综上,春秋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说似不宜轻易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