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是如何推行新法的到底是该实行人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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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鞅认为,实行法治应当通过最简单的方法让秦国上下知道有法必依,有令必行。他的方法简单又实用,“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商君书·修权》),这些就是商鞅推行法治的三个措施。

商鞅推行法治的三个措施

第一个措施是在秦国制定和推行新法。

商鞅不仅提出了国家治理必须要“缘法而治”,而且就如何推行法治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商鞅除依据李悝的《法经》进行变法外,也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法令。公元前年,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开始第一次变法。公元前年,商鞅又进行了第二次变法改革。

商鞅颁布的法令,有李悝《法经》中的内容,只不过在商鞅公布的法律中换了名称,法变成了律,六法成了六律,但新法中相当一部分是商鞅根据秦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比如,在秦国置县的做法并非商鞅新创,也并非商鞅从六国经验中照搬,而是秦国的历史传统。商鞅只不过把这一做法推广到了全国。又如“连坐法”,秦献公在位时,曾在公元前年下令“为相伍”,以伍为单位,相互监督,一家犯罪,几家连坐,这一措施有加强国家控制的一面,但同时也解放了部分“野人”,使其获得平民的身份。商鞅推出这一条的主要目的是要把百姓从旧制度中解脱出来,转而增加君主对百姓的控制,增强君主的权力

再比如,在秦国推行的二十等爵也不完全是商鞅心血来潮的做法,我们可以从秦国的历史中找到基因。在秦国,官制的推行和官职的设立固然受到中原六国的影响,但也有秦国独特的内容。秦国的官职中有上卿、亚卿、上大夫、右大夫、行人、太医令丞等,这些都来西周国家,但秦国的大底长、驷车底长、右底长、左底长等,则是中原六国所没有的。°商鞅所创的二十等爵,主要是为了落实商鞅变法中核心内容——按功论赏。

同时,商鞅所推行的分户制等应该是商鞅的新创,也是根据秦的旧风俗而制定的,其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加强国家控制,增加国家税赋;另一个则是移风易俗,改造秦国旧的习俗,按照中原的行改革,有利于秦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并使人民生活更便利。

后来,在赵良前来批判他的改革举措时,商鞅只举了两个认为比较成功的事迹,即《史记·商君列传》中所说,一是修都城从栎阳迁到成阳,“筑冀阙”,另一个就是“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这第二个成就指的是商鞅分户制的改革。现在大家都看到了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的收入,这就是移风易俗的意义。

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枚竹简,另有80枚残简,这些是秦律的一部分,当然也不可能都是商鞅新法中的内容,但可以肯定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是商鞅新法中的法,或者是在其基础上增加的法。这些竹简已足够让人们了解当时商鞅新法中的主要内容。

年6月,湘西里耶古城出土了大批秦简,约有枚,共10多万字,相当于之前出土的秦简总量的10倍。研究人员已经解读出38枚约多字。《里耶秦简》中既有中国最早的九九表,又涉及秦代的政治、军事、法律、文化等方方面面,内容十分丰富,是了解和研究秦国、秦朝的重要历史资料,也是人们研究商鞅思想及其实践的重要历史佐证。

第二个措施是有令必行,在百姓中树立法治的公信力。

法律能不能实行,关键在于如何处置犯法的权贵。商鞅的方法也很简单:谁让法不行,法让谁不快。《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后来,新法“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这两次护法表明了执法者的决心,于是新法得以顺利实行。

第三个措施是推行中央集权制,把秦国权力集中于秦君,大大加强秦国公室的权力,剥夺贵族集团的权力。

法律之权在于君,君主法权独揽,依靠国君的大权推行法治。为此,商鞅在秦国大力推行县制,把各个小乡、小村合并为大县,每县设县令一人,全国共有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也有些文献说设置三十一县或三十县。县级设县令,县令管全县事务,另设县丞管民政,县尉管军事。

人治还是法治?

现在许多批评者普遍持有一种观点,即法治是近代民主制度产生之后才出现的概念,所以中国历史上并无所谓的法治。虽然未受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时候断言:后世论者大都认为法家主张“法治”,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法治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正所“法家的法治是最大、最典型也是最极端的人治”。他们认为制下只有人治,没有法治,商鞅和法家所说的以法治国、与儒家所说的礼治、德治虽有所不同,但其实都是人治。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治国理念。要法治就不能要人治,要人治就不可能要法治。虽然人治要靠人,商鞅以法治国也要靠人,但完全是不同的。的确,法治都是由人立法,由人执行法,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法治离不开人,尤其离不开知法的士、法官和法吏,更离不开守法、明法的明君。这虽然强调了法发挥人的作用,但法治发挥“人的作用”与“人治”是根本不同的念。法家强调良法在贤人之上,贤人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但法家认为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说不是靠贤人,而是依靠公开明律体系。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商鞅说成文法一经制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商鞅变法时颁布的秦律,多年后都一直为秦国所推行。

法治旨在将国家治理建立在制度基础上,与君主是否贤明关系不紧密,因为在法家看来,才智一般的“中主”居多,尧舜、桀纣那样的明主或暴君是少数,所以法治主要不依靠明主贤相。而在人治条件下,对明君贤相的要求相对较高,但事实证明,即使明君贤相,也可能会犯错误。

郑国相国子产是儒家和法家都认可的贤者,从子产的两个故事中可以看出人治与法治的不同。《韩非子·难三》中说,郑相子产早晨出门,经过东间时看见有一妇女在丈夫坟前哭泣。子产听了一会儿,就派官吏把那个妇女抓来审问,说她就是亲手杀死丈夫的人。车夫问他说:“您凭什么认定那妇女是凶手?”子产说:“她的哭声显得恐惧。一般说来,大家对于亲人,刚病时忧愁,临死时恐惧,既死后悲哀。现在她哭已死的丈夫,不是悲哀而是恐惧,所以有问题。”

从儒家的角度,人们会说,你看子产多么贤良智慧,凭哭声就破获了一起杀人案。但韩非子批评说,犯罪一定要等子产亲自听到和看到才被察觉,那郑国査到的犯罪也太少了,不彰明法度,而依靠竭尽聪明、劳心费神地去获知犯罪,不也是缺少治国方法的证明吗?韩非子还借用老子的话批评说,“以智治国,国之贼也”。人都把鱼吃了,而子产还在说鱼去了它该去的地方,这不就是人欺骗了吗?所以说,贤者也会犯错或被骗。

总之,商鞅推行的法治虽然有不少缺陷,但相对于之前在东周各国普遍长期实行的周礼之法而言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法。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其最主要的区别,莫过于法的普遍性原则与礼的等差性原则。

在方法上,儒家认为,只有道德教化才能感化人心,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邪恶之心,儒家的办法就是重德轻刑,德主刑辅。法家否认社会可以用德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两个人的力量足以改变社会风气,秩序需要的是必然之治,“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内篇》)。他们反对以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认为这不是法律的范围,法的目的为禁奸,非为劝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

结语

儒家与法家便互不相容,相互斗争,结果是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在战国时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以法治国成为战国中后期的主流,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之后两千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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