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规定了详细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周时期的一项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对男权社会下离婚制度的一种约束性规定。周礼的宗法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
具体而言:“七出”指的是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丈夫可以休掉妻子: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这是逆德行为。“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以休掉!“淫”:破坏伦常,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妒”:指妻子好忌妒。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口多言”:指妻子话多“离亲”。“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指具有三种情形的,丈夫不准休掉妻子。包括:“有所取无所归”:妻子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妻子曾替夫家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这虽然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障,但同时又规定“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七出三不去”是妇为夫纲的男权社会下的产物,虽然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一定意义,但从其条件可以看出,没一条是有关感情的,从来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与现在讲究男女平等,注重感情基础的婚姻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弱弱的问一句,西周时期的你,会考虑感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