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士丧礼》之“重”简议(上)
郑玄关于《士丧礼》“重”形制的注文并不明确,贾《疏》一言“靲内孔中”,又言“横者宜半之”,疑前后矛盾。以至宋以后学者对其形制各有说法,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有横木”。我们梳理设重仪式的沿革,认为《士丧礼》之重应该是有横木的,但是横木的长度非唐礼所言,为立木的一半,而是取其所需,长度不定,或与立木长相等。汉代帝王丧时设重有横木,贾《疏》所言“横宜半之”可能不适合《士丧礼》之重制,甚至是汉代之重。唐代《开元礼》明确重有横木,且是立木一半,推测《开元礼》的规定可能借鉴了贾公彦的《疏》文。
一“重”名缘由
《仪礼·士丧礼》:“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1]杨天宇《仪礼译注》标点为“重,木刊凿之。”[2]彭林注译《仪礼》、李景林等《仪礼译注》、《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标点为“重木,刊凿之”。[3]重是由木作为材料,经过刊、凿两个步骤制成。《通典》:“周制,士丧重,木刊凿之…大唐《元陵仪注》:‘设重于殿庭近西南。其制,先刊凿木长丈二尺,横者半之。’”[4]从文义而言,《士丧礼》此处交代重的制作方法,故读为“重,木刊凿之”更妥。
郑《注》:“木也县物焉曰重。”[5]贾《疏》:“以其木有物县于下,相重累,故得重名。”[6]《说文解字注》云:“增益之曰緟。经传统假重为之,非字之本…今则重行而緟废矣。增益之则加重,故其字从重。”[7]《说文通训定声》认为“重”字假借为“緟”字,緟是重的古字。重是相重叠的状态,《士丧》之“重”的物质载体是木,故而木重叠称为“重”。吴之英说“所以承铭旌、加鬲焉,故曰重”[8],非是。甸人将重置于庭后,再由夏祝将盛粥的鬲悬挂于重,从先后顺序考虑,鬲未县于重时,重已经称为重,若只是单单一根立木或横木,如何相重累?若然,重似乎不是一根仅仅被凿了孔而等待着去悬挂物体的木。
胡广、方苞立足于整个丧仪,认为柩在,又立木以依神,故为重,[9]即重复设置,而不是从“重”本身形制寻究,其实除了立重,大敛奠及朝夕奠皆有立虚席,这些不能说和“柩在”相重复,所以就称为重,故此说有误。郝敬以为重有“不可动”之义,故而以重像死者不可动之状,[10]读作zhòng,没有考虑到假借之例。有将重与主说为一物者,如《仪礼述注》“主位谓重也”,宋镇豪以“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重彻焉”,为《礼记》记载“葬后迎死者灵魂而设木主之礼”,认为“重原指架设棺椁的垫木或覆盖物之类”,[11]其说没有本之于“重”义而论,有误。重虽然为主之道,但不是木主,重是葬前所设,主是葬后之举。相似的误解见于徐吉军《中国丧葬史》说:“所谓设重,即用木板刻成一块牌位,置于中庭,以象征死者的亡灵,称为重。由祝‘取铭置于重’,即把死者的铭旌覆盖在重上。”[12]重不是牌位。虽然未葬立重,既虞埋重立主,重有主的作用,但并不是主的形制。且先秦主的形制和后来的木主形制不同。古主,午达;其次,铭旌有杠,竖于重旁,不是覆盖。
二“重”是否有横木
郑《注》:“刊,斲治。凿之为县簪孔也。”《说文》:“凿,穿木也。”凿木,穿木为孔,此木厚度和宽度皆不明。所凿的孔是用于悬挂横木还是用绳系着的鬲?贾公彦认为,这个孔是用来穿靲;簪是使两物相连,郑《注》不说笄而说簪,是就笄的用途而言。[13]如招魂时“簪裳于衣”之簪。而后又言“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前后矛盾,形制更加迷糊,难圆其说。或言靲穿此孔是爲了系横木;又或如张惠言所说,靲就是簪之义,如此一来,前后便顺理成章。我们认为以上两种假设不合理:第一,恐贾《疏》“用靲内此孔中”有疑。疏文:“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靲’,用靲内此孔中。”[14]“系用靲”,是对“幂用疏布”而言,即用靲系鬲口,然后悬挂于重,甸人设重于中庭之时,并无提到“靲”或用“靲”之文,设重与悬鬲是两个动作,设重在前,悬鬲在后。再者,若如贾《疏》所言,穿孔的靲系着横木,那么设重之时就应该有所说明,可是经文及郑玄《注》均无,且靲若系横木于立木上,可能不一定需要从孔穿过。因此,我们暂且推断这个孔是用于悬挂横木的。第二,清代张惠言附和贾《疏》“靲内此孔中”之说,[15]因贾《疏》后又言簪,张氏释“靲乃簪”,有误。郑玄注《礼记》有言“笄,今簪也。”至少在郑玄生活的时间段,簪就相当于笄,靲是竹篾,薄竹条竹片,和笄不是一物。《仪礼集说》:“靲字从革,似当为革之属。”《仪礼奭固礼器图》:“靲,革也。”两处说法恐非。《法言义疏》:“《说文》‘笢,竹肤也。从竹,民声。’而《仪礼·士丧礼》作‘靲’,此其确证。”《周礼义疏》:“靲,即?也,首竹之青皮。”靲就是竹篾,用来系鬲口,并且悬于重。包山二号楚墓出土陶罐,有用绢布等封罐口,系用的是宽0.7cm的篾片。[16]
历代学者就《士丧礼》重木凿孔观点如下:
1用于直接悬挂鬲,无横木,如张惠言、沈文倬,[17]且张氏认为重木下应有柎,以承重。
2
用于置簪,如敖继公、王士让。[18]
3用于放置一根木头,像簪之于冠,鬲再悬于横木(这和悬于笄的瑱类似)。如聂崇义(图二)、刘绩(图三)、吴之英(图四),焦以恕,[19]黄以周(图五)、钱玄(图六),《仪礼义疏》言:“县簪,盖亦以木为之。”(图七);
4用来置铭旌,如郭嵩焘、彭林。[20]
以上可见,关于《士丧礼》“重”,多数从“重有横木”,只因《仪礼》经文没有提及横木,故暂不妄下定论。胡培翚也只是保留前人观点,[21]没有明确说明有无横木。置簪、置铭旌两说均不妥,簪非实指,铭旌应立于重旁。
贾《疏》之前,南朝宋崔凯有言,曰:“凿木为重,形如札,有簨,设于中庭近南以悬之。士重高三尺,差而上之,天子当九尺矣。鬲以苇席南向横覆之,辟屈两端于南面以蔑之。”[22]被凿的木形如木札,簨虡是古代悬挂编钟或编磬的木架或铜架,横着的叫簨,竖着的叫虡,有簨,想必有横木。清姚范《援鹑堂笔记》云:“士重木长三尺,按崔凯云,重必有簨,立三尺木,而横一木于立木之上,贾氏据之以作疏。故云横者半竖者也。然其制疑皆诸儒自为之说,既有簪孔,则即可以为县鬲之用,似不须横木也。”其说同样持怀疑态度。按之名物称号的一般思路,没有横木的单独一根立木,终究是难以称为重的。贾《疏》所云“横者宜半之”,未必据崔氏之言。《后汉书·礼仪志》有言“以木为重,高九尺,广容八历,裹以苇席。”王先谦《后汉书集解》曰:“皆即本汉魏相承之制,天子重高九尺,则挂鬲八,可知广即言其横。八尺之重,横半四尺,容鬲六,则九尺之半不足容八鬲。至尊异礼,故不拘横半而以足容八鬲为制,此又义之可推见者也。”[23]广容八历,似横木长度足以容纳八只鬲。[24]若以靲从孔中穿过,那广之义不得其解。郑玄注“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言“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于道侧,由此。”又东汉刘熙《释名》:“含余米以为粥,投之瓮而悬之。”[25]
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分析来看,保守地说:《士丧礼》所谓重之有无横木,虽难遽定,但推测汉代帝王丧仪设重,已有横木。
隋代但言鬲数,[26]唐代《开元礼》及《元陵仪注》明文规定有横木,[27]且“重木刊凿之,为悬孔也,长八尺,横者半之”,重木竖着的木凿孔,是爲了悬挂横着的木,比之《士丧礼》,此处无“簪”字。至两宋亦然,上至帝王,下至庶人(宋时民间庶人有不设重改为设魂帛),设重皆有横木。
附图:
注:
[1]郑玄注,贾公彦疏,《仪礼注疏》,王辉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下册,第页。
[2]杨天宇:《仪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杨先生认为有两个“重”,一个在庭南,一个在西墙下,用以悬重鬲,有误。只有一个设立于庭南,并且可以悬鬲的重。许倬云《西周史》说:“夏祝将二鬲粥饭,放在西墙,作为未设铭以前,魂魄之凭依”,三联书店年版,第页。盛粥的二鬲,是用以悬挂于重木,不是放在西墙。其次,煮粥之前,铭已设好,置于西阶上,言“未设铭以前”,有误。魂魄凭依于重,非重鬲,重鬲是食,供鬼神而已。
[3]彭林注《仪礼》说“重木,悬挂器物的横木”,译文说:“悬挂器物的横木,要先斲削再凿眼。甸人将横木放在庭中。”岳麓书社年版,第页。横木凿眼如何用?且横木如何置于中庭?难以理解;李景林、王素玲、邵汉明:《仪礼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年版,第页。注云“重,木架,上凿眼以悬物;木,指悬物”,第页。重是由木制作而成的,木代表材质,不是悬物之义;《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仪礼》部分第95页。
[4]杜佑:《通典》,中华书局年版,第2册,页-页。
[5]《仪礼注疏》下册,第页。
[6]《仪礼注疏》下册,第页。
[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下。
[8]吴之英:《仪礼奭固礼器图》,《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年影印本,第93册,第页上。
[9]胡广等奉敕撰《礼记大全》,《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年影印本,第册,页下;方苞《仪礼析疑》,《四库全书》,第册,页下。
[10]郝敬《仪礼节解》,《续修四库全书》,第85册,页上。
[11]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12]徐吉军:《中国丧葬史》,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13]《仪礼注疏》下册,第页。
[14]《仪礼注疏》下册,第页。
[15]张惠言《仪礼图》,《续修四库全书》,第91册,页。
[16]《包山楚墓》“罐口蒙一层叶、一层纱(仅留纱痕)、二层绢。颈部用宽0.7cm的篾片束两道后绞结,上面加盖三牛纹封泥”,文物出版社年版,上册,第页。
[17]《仪礼图》,第页。如图一;沈文倬《宗周礼乐文明考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第75页。
[18]敖继公《仪礼集说》,《四库全书》第册,页下;王士让《仪礼紃解》,《续修四库全书》第87册,页上。
[19]《仪礼汇说》,《续修四库全书》第89册,页上。
[20]郭嵩焘《礼记质疑》,《续修四库全书》第册,页下;《仪礼》彭林注译,第页。
[21]胡培翚《仪礼正义》,江苏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页。
[22]《通典》,第页。崔凯言鬲用苇席覆之,不妥。鬲是用疏布覆之,苇席覆重。
[23]王先谦:《后汉书集解》,中华书局年版,第页下。
[24]“横者”,《士丧礼》之重可能存在,但是“宜半之”不妥,士重木长三尺,半之则为一尺半,按战国尺度,一尺约等于22.7-23.1cm,一尺半为34.05-34.65cm,横于立木的话,一边17.03-17.33cm。周代鬲,其侈口宽大约13-18cm,这么短的横木,估计不便于悬挂重鬲。据《洛阳北窑西周墓》第62-64页、《丰镐地区西周墓葬分期研究》、《扶风黄堆老堡三座西周残墓清理简报》、《晋国赵卿墓》等汇集的大概数据。《麻城楚墓》的鬲口径24.9cm,这里考虑到不同区域及不同时间段鬲制的区别比较复杂,暂只做个简单的数据统计,仅供推演鬲是否适合悬挂于立木一半的横木。
[25]王先谦:《释名疏证补》,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6]《隋书》卷八《礼仪志》,中华书局年版,第1册,页。
[27]《通典》第3册,页,《大唐开元礼》,氏族出版社年版,第页下。
微刊主编:子璋
文字编辑:越之
版式设计:子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