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再婚的女人怎么样了周礼制度对春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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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春秋时期,周天子只是作为名义上的统治者存在,对各诸侯国已无实际的统治能力;但周礼制度在各诸侯国中依然有着长远的影响力,作为周礼制度中较为重要的婚姻制度,也就对周王室权威覆盖的地域保留着一定约束力。同时,春秋时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特点,使各诸侯国出于外交手段的需要,对传统婚姻制度进行了变革,而女性作为政治联姻中的主角,其传统婚姻观念必然会因此受到冲击,再婚现象频见于史册。另外,在一些区域内,还存在着原始婚俗的遗留,这种原始婚俗在周礼制度和春秋时期社会形势的双重作用下,也让春秋时期的女性再婚现象呈现出不同区域的多样性。周礼中的宗族制度,其目的是出于对本宗族的利益维护,这种由维护本宗族利益到维护本诸侯国利益的转变,造成了春秋时期女姓在男方家族内的再婚现象。从西周初期大量分封同姓诸侯就可以看出,周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维护姬姓宗族的整体利益。这种整体利益就包括维护周王室的统治稳定、确定土地人口等财产的集中归属性等,反映在婚姻中女性的地位,就是女性对于男方的集中归属性。比如周天子的“九嫔”、“世妇”制度,以及诸侯的“一娶九女”制度,等等。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周礼》)诸侯一聘九女。(《公羊传》)多名女性与同一男性确定的婚姻关系,以及周礼中对女性婚前婚后的道德约束与行为限制,充分证明了女性是附属于男性的存在,可以视为是男性的另一种财产。比如到了春秋时期,还将陪嫁女性“媵妾”的数量之多或队伍之盛,作为另一种形式的财产炫耀。葭菼揭揭,庶姜孽孽。(《诗经·卫风·硕人》)这是描写齐国公主庄姜出嫁时,陪嫁到卫国的那些媵妾,她们的身份,是庄姜的妹妹和姪女。陪嫁到了卫国后,她们也就都成为卫庄公的“财产”,归属于卫国。既然被算作另一种形式的卫国个人财产,她们的人身自由也就受到限制,就要服从于传统礼法的约束。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礼记·曲礼》)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诗经·邶风·泉水》)在这些记载中,都对女子出嫁后的言行举止做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于回娘家的要求,非常严格,齐国的文姜嫁到鲁国后,就是因为频繁地回齐国娘家,引来了大量非议。在春秋时期,诸侯国在延续周礼制度下这种女性附属地位的同时,出于维护本国地位、建立战略同盟等需要,将女性作为政治联姻的重要媒介。出于这样的目的,诸侯国就对周礼制度下的婚姻观进行了挑战与改变,这个时期的女性再婚现象,往往是为了本国的政治需要,而不是出于女性的自主意愿。例如秦穆公将女儿怀嬴改嫁给晋文公重耳,而怀嬴原来的丈夫晋怀公圉,是重耳的侄子。也就是说,伯父娶了侄媳妇。晋文公如秦,秦伯纳女五人,怀赢与焉。(《左传》)秦国与晋国之间的这次再婚,是秦穆公谋求对外扩张的需要,他想通过与晋国建立起世代联姻的亲缘纽带,来巩固两国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为秦国的强大提供有力外援。重耳娶怀嬴,同样是出于政治目的,是为了借助秦国的力量而回国即位。正因为怀嬴有了秦国的政治资本,所以,虽然她是以再婚的身份嫁给重耳,但她在丈夫面前说话还是很有份量的,重耳也丝毫不敢轻视她。奉也活盥,既而挥之。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左传》)怀嬴侍候重耳洗手,重耳洗完手后,没理会旁边的怀嬴,将湿手随意地甩着。怀嬴当即就和丈夫发飙了:“秦国和晋国的地位相等,你有什么资格如此轻视我!”再看重耳的表现,“惧”到什么程度呢?脱了上衣把自己囚禁起来,以示赔礼道歉。怀嬴在圉、重耳家族内的再婚,完全是出于秦、晋两国的政治需要,同时由于有娘家的实力保障,所以使得怀嬴在再婚后保持着非常高的家庭地位。如果是在西周时期,这种再婚现象就不会发生,再婚后的妻子,也不会有如此之高的地位。原始群婚习俗的遗留和周礼制度下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让女性在再婚中处于被动地位。在母系氏族社会形态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也就没有了姑姪这种关系和称谓;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初期,在父权主导的群婚习俗遗留社会环境下,多女共夫的现象与姑姪关系的出现,就酝酿出西周时期姑姪共夫的特殊婚制。诸侯一取(娶)九女,象九州岛,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独断》)同时,父权家长制的原始管理方式遗留,也对西周春秋时期的婚俗造成了深远影响。在家长制的管理方式下,出于对家族内财产的保护,当上一任家族长死后,下一任家族长,就会继承所有财产;这些财产,就包括上任家族长的妻妾。在春秋时期,对于儿子娶父亲妻妾的现象,有多处记载,比如卫宣公死后,他的妻子宣姜再婚,嫁给了卫宣公的儿子公子顽。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左传》)公子顽就是后来的卫昭伯,让宣姜嫁给自己的庶子公子顽,这在很多人看来,是违反伦理的,但宣姜的哥哥齐襄公还是强压着促成了这件婚事。从这件事,一方面可以看出卫国对齐国的依赖性。当时的卫国国君卫惠公,要依靠齐襄公的力量来稳定自己的统治地位,所以不敢违背舅舅的命令。不但是卫惠公、公子顽在开始时反对齐襄公的做法,可以推测到,宣姜也是不同意这种违反伦理的婚姻,所以才有了齐襄公的“强之”,宣姜的反对声音是被忽略的。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家族长继承制遗留的婚俗,在春秋时期依然受到广泛认可,宣姜与庶子顽的再婚,在卫国贵族中受到了礼法承认与保护。这一点,从宣姜与卫昭伯所生子女的地位就能体现出来:两个儿子都成为卫国国君,两个女儿都嫁给其他国君,而且是正式夫人;由此也能看出,宣姜的这种被动式再婚,在当时不是特殊情况,而是普遍存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关系的变化,让周礼制度约束下的女性在再婚中呈现地域差异性。在以周天子为最高权威的宗法制度下,为了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宗族利益,对婚姻中发挥着繁衍子孙后代、合好两姓家族等作用的女性,作出了许多限制。比如男子休妻的“七去”规定,就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女性要遵守的婚姻红线: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大戴礼记》)虽然也有特例,可以在生不出儿子的情况下也不允许休妻,但只存在于天子、诸侯之正妻这些极少数情况: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易·同人》郑玄注)从“七去”诸多情形中可以看出,男子在婚姻中是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不孝顺父母、与别的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盗窃等休妻的理由还算充分,但有些理由就显得牵强,比如“多言”,这种尺度就不好把握。男性在主导婚姻关系中的绝对权力,在春秋时期依然存在,特别是以两国政治媒介出现的女性,结婚、离婚、再婚的选择权,都不在自己手中,而是受到两国力量对比这一重要因素的限制。比如“蔡姬”的再婚,就受到了齐国的干预:齐侯与蔡姬乘舟于囿,荡公。公惧,变色;禁之,不可。公怒,归之,未之绝也。蔡人嫁之。四年春,齐侯以诸侯之师侵蔡,蔡溃。(《左传》)桓公与夫人蔡姬戏船中。蔡姬习水,荡公。公惧,止之,不止。出船,怒,归蔡姬,弗绝。蔡亦怒,嫁其女。桓公闻而怒,兴师往伐。(《史记》)齐桓公因为蔡姬的淘气,把她赶回了娘家蔡国,看起来有些小题大作;蔡国对齐桓公的做法很生气,干脆就把蔡姬改嫁了。齐桓公大怒——我这里还没说正式断绝夫妻关系呢,你那里就敢自作主张改嫁,太不把我放在眼里了!因为这件事,齐国大军直接杀到蔡国,把蔡国狠狠教训了一顿。因为女性的再婚,而引发了一场战争,可以看出再婚所受到的严重限制。但如果背后有强大的实力支持,女性也能打破周礼的约束,以各种手段实现再婚。比如还是与齐桓公有关,但因为与齐国缔结婚姻关系的,是比蔡国强大许多的晋国,齐女在晋国的再婚,却被齐国所认可。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左传》)太子申生,其母齐桓公女也,曰齐姜。(《史记》)齐姜一开始是嫁给了晋武公,晋武公死后,又改嫁给了晋武公之子晋献公。这种儿子娶庶母的婚姻,不但没有受到齐国的反对,而且还得到了晋国的高度认可,齐姜与晋武公所生的申生被立为太子,齐姜自己的身份也是晋献公的正式夫人。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春秋时期周王室实际统治能力趋于衰退的客观形势下,周礼制度对各诸侯国的约束力也相应减弱,用以维系宗族关系的传统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各诸侯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实现对外扩张等目的,对周礼制度中的婚姻制度进行了选择性的延续与变革,女性作为各国政治联姻的主角,必然在此过程中受到直接影响。在这一时期,大多数女性的婚姻状况,依然要服从于各国的政治需要,她们的“被离婚”与“被再婚”,不是以个人意愿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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