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未成年受法律保护吗以宋朝为例,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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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未成年人是我们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因此,自古以来,国家和社会一直就将其视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这一方面,宋代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显得尤为突出。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较于前代更加完善,不仅包含了刑事方面,还包含了财产、健康等诸多方面。

(一)、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一、先秦时期的未成年保护制度

中国古代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记载由来已久。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如在《周礼》中有“以保息六养万民”的政策,其中首先提到的就是“慈幼”,也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法。

《礼记》中也有“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记录。

其中的幼、孤就是指幼儿和无人照管的孤儿。这些既是夏商西周三代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最早的理论,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基础性影响。

战火不断得春秋战国时期,也缺少不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即使是战火四起的春秋战国时期,也不忘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在《孟子·梁惠王上》一文中记录了孟子向梁惠王提出的治国理政的策略,其中就包含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关爱自家孩子的同时,也要爱护他人的孩子,只有这样才能“天下可运于掌”。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则。

由此我们既可以看出古代君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又可以看出,从一开始未成年人保护就不是一种单纯的慈幼思想,而是君王将其视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制度。

二、秦汉至魏晋时期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汉高帝像两汉时期未成年法律保护机制更加的完善

两汉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在政治、刑法和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更加系统。在立法上,统治者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汉高帝下诏曰:“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即家庭中生下孩子的,可免去两年徭役。

到了文帝、景帝时期有颁布了“收恤孤独”的政策,此政策即赏赐孤幼粮食和布帛使“幼孤得遂长”,即使孤幼能够很好的生活下去。在刑罚方面,《二年律令》和《汉书》中有很多关于对未成年人刑罚方面的规定,比如:

第一:对于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施以肉刑。第二: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并且对犯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免去死罪和肉刑,以保障未成年人身体的健康成长。最后:在监狱管理方面,汉朝律令也充分关照了未成年人。对八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执行刑罚时,要宽容,禁止对其适用枷锁。

“无为而治”:出自老子的《道德经》,是春秋战国时期老子提出的道家治国理念

有人认为两汉时期加大对幼弱等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汉初以黄老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思想有着很大关联。汉在建国之初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深知只用严刑峻罚和繁琐的法律是不能让人民得到幸福,要想让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转变立法思想。于是汉初为了休养生息,尽快恢复战乱后的经济,统治者以“无为”、“与民休息”作为立国利民的原则。而后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发展到了魏晋时期以后,由于受到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得更加完善。

因此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从秦发展到魏晋时期,越来越系统化和制度化。这不仅是封建法律思想转变的结果,也是立法越来越接近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遵循人性的选择,即封建立法越来越完备了。

三、隋唐时期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唐代统治者以儒家思想为其执政指导思想,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唐代以唐律为基础,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各项制度。唐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实现的,亦即司法保护,同时辅以家庭保护及社会保护的方式。唐代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虽未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典,在《唐律》的多个篇目和条例中有相应的规定。

(二)、宋代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宋朝,恰是处在百年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大分裂之后再次出现大一统的阶段,这一时期社会在商业、农业等方面都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景象。其法制方面也达到了完备的状态。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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