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凌驾法律之上的特赦制度,聊一聊我

引言

在历史上,经常有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皇帝金口一开就可以宣布特赦一些罪犯的罪名,使其恢复自由之身。这在过去那种皇权至上的时代,唯我独尊的皇帝掌握无限的权力,皇权成为整个封建时代唯一的主角。可谓是十分常见且可以理解。

赦免作为一种国家性质的宽恕行为,象征着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威权、恩赐与德化力量,其具体表现为统治者对犯罪人员重新量刑定罪、免除或减轻惩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有过感化、安抚、傲诫、除旧布新等积极影响。赦免象征着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威权、恩赐与教化力量,因此被历代统治者所青睐。

所以,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古代统治者关于赦免的那些事儿~

(一)、关于“赦免”的起源与发展

在古代社会,关于与“赦免”同意的词有很多。比如“赦”、“宥”等词,都表达了赦免罪人的意思。根《说文解字》“赦”字解释:“赦,置也。”“宥”即宽宥,也有赦免的含义。“赦免”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很多古代史籍中均有出现,究其本质,就是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赦免,把它当作是稳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不过最早的赦免只是一种存在的思想,而并没有发展成为一种制度。

关于这段记载的大致意思是:对于那些应当施以宫刑、膑刑的人,如果因为过失犯罪,是允许判处流刑的。用鞭刑和扑刑来教化、惩罚罪人。缴纳重金属来替代刑罚。因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从上述言论来看,“赦”与“宥”这样的免罪思想的已经成熟起来,并为后世赦免的产生起到了开源的作用。

但此时只是思想的诞生,封建赦免的确立应该在秦汉时期,但是在始皇帝在位的十余年间,竟然没有一次大赦。秦二世时,社会暴动不止,少府章邯说希望皇帝将骊山的罪犯赦免,让罪犯去平息战争。二世乃大赦天下。很显然,秦二世的赦免是为了扩充兵力,缓解危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是秦王朝仍然是开封建赦免先河的一个朝代。秦楚之际的赦免仍如战国乱世期间赦免案例一样,大都是权变谋略。为军事斗争、夺取政权而采取的特赦。

到了汉代,统治者改变了秦朝时“久者不赦”的治国方针,开始经常性地使用赦免,赦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汉代时期的赦免,已经开始逐渐制度化。从汉代起,赦免开始成为一种习惯法。

关于汉代赦免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出现了很多的新名目,比如祥瑞、祭祀等,而星象、灾异、兵事等名目则被后世朝代所延用。第二个便是赦免的次数大为增多,根据记载看汉代实行大赦的次数最多。不过,频繁地赦免对社会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犯人屡赦而屡犯。并且汉代的赦免名目增多,以及次数的不断增加这对国家的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其严重地影响。

因此,后世很多朝代便开始重视此问题,并不断的进行修改。到了明清时期,开始推崇“重典治乱世”的统治观念,对待赦免的态度上也是持“慎赦”的态度。认为赦免是“法外之仁”,只有遇到大典、灾荒时,才能施行赦免。因此,赦免制度发展到此时,已经变成了流于形式。

由此可知,赦免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是处于一直变化且不断延续的过程,赦免之所以延续不衰,也是有重要的原因的。朝代初期,社会形势动荡不安、经济百废待兴,统治阶级进行赦免,目的是尽快稳定统治秩序。而在末期,封建统治岌岌可危,统治者欲以赦免来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因此大赦特赦。无论具体的原因如何,根本上来看,赦免从头至尾都是古代君主统治江山的一种政治手段,都是为封建王朝统治而服务的。

(二)、关于“赦免”的分类及颁布原因

其主要分为大赦、特赦、曲赦、赦徒四类。

1、大赦

大赦,是涉及罪名最为宽泛的一种赦免类型,除极少数罪名以外,所有犯罪都能够得到赦免,其范围最广、效力也最强。比如:

一般的大赦多发生于朝代更替、新王登基等国家大事发生时才会颁布,这种大赦是规模庞大,一旦颁布无论任何人因为任何罪名,犯罪轻重都可以得到赦免。

2、特赦

特赦则是针对特定之人所犯的特定之罪所实行的赦免。如《三国志》:“十一月,甲午,以陇右四郡及金城,连年受敌,或亡叛投贼,其亲戚留在本土者不安,皆特赦之。”在这里,赦免的对象只限于陇右、金城五个地方的一部分人。

3、曲赦和赦徒

曲赦和特赦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只是更侧重于对地方区域的赦免。《宋史》:“癸酉,以出师赦梓州路,减囚罪一等”在这条赦令既有减等的内容,又有对地域的限制,也可以算曲赦。赦徒则指赦徒刑的赦免,如《汉书》:“永光元年春正月,行幸甘泉,郊泰畤。赦云阳徒。”又《辽史》:“大安四年正月,丁丑,曲赦西京役徒”。“赦徒”之所以能单独成为一类,是因为这些犯罪之人,所犯的罪名对皇权社会的威胁相对较小,因而遇到赦免的机会多,非常具有典型性。也有的赦令内容将两种赦免结合起来,既赦地方,又减等。这样一来,赦令变得更为严密。

在介绍完赦免的分类以后,接下来就是另外一个重要问题,究竟什么情况下才会颁布赦免呢?这里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因皇帝私人行为而发起的赦免

主要包括皇帝、皇后等皇族大丧。比如《汉书》中就记载:“十二月,平帝崩,大赦天下。”古代社会以皇家之丧谓之大丧,国家经常在大丧期间发布赦免。或者赶上皇帝加冠。同时在古代皇帝加冕也是发布赦免的时间,后汉书中就有这段记载,当时正值庚子春正月,皇帝加元服,宣大赦天下。一般来说,在古代,男子到了二十岁就能够行加冠礼,表示已经成年。作为古代男子成年时的重要礼节,皇帝加冠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会宣布大赦天下。

同时还存在一种赦免的情况十分有意思——称为“观市”。因为古代有一传统即皇帝路遇刑场时,实施的刑罚就必须停止甚至罪犯能够被赦免。《周礼·地官司徒》:“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如果有犯人遇到此情况,可以说运气是真的不错。史籍中所记载的因观市而进行的赦免的记载不少,不过绝大多数集中在辽代,其他朝代鲜有。《辽史》:“秋七月庚辰,观市,曲赦系囚”。

第二类:是因国家而发起的赦免

第一种情况是最为常见的,那就是皇帝即位以后,为显示其皇恩浩荡,会宣布大赦天下。这种赦因的赦免记录在古代典籍中存在很多,即位赦也是历代统治者最为重视的赦免之一,皇帝即位初始行使赦免可以稳定人心、与民更始。

同时在国家颁布一些新律时,也会宣布赦免。《魏书》:“四月丁亥朔,颁新律令,大赦天下”。从古至今,法律都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有利工具,在封建社会更是,封建统治阶级喜欢用法律来规定社会秩序,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安定、促进生产的作用。无论对封建国家还是对平民百姓都意义重大,封建国家也非常重视律令的制定与颁布。

第三类:以祥瑞、天灾、人祸而发起的赦免

古代社会生产力落后,无论是官方还是百姓,都极度迷信,将当时解释不了的一些现象归结于天降祥瑞、灾难,并将这种上天的“旨意”嫁接在赦免上。

《汉书》:“夏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大赦天下。”

因祥瑞、灾异进行赦免的思想古来有之,尤其在汉代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推动下,更为盛行。同时天象也是影响赦免的重要因素,古代人民据以占测人事的吉凶祸福,国家更是设置了像钦天监这样的的机构来专门管理历法、星象。古人认为星象有吉有凶,惯例也多以凶象时才颁布赦免(吉象极少赦免),历朝历代关于特殊星象而设置的赦免很多。比如《晋书》“七星见,小赦;六星、五星,大赦”。

(三)、“赦免”存在的意义及产生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赦免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助于强化皇权、瓦解敌对势力、安抚民心、促进社会安定、补充劳动力等等。赦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法律的缺憾。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十分严厉,百姓犯罪惩罚比较严酷,肢解、宫刑、贯耳、断腕等手段层出不穷。封建朝代合理地使用赦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酷刑带来的危害。

另一个方面,在封建的人治社会厘,审理案件均掌握在一小部分官员手中,官员素质的良莠不齐造成的冤案、错案不胜枚举,客观来说,这也是很正常的。

《后汉书》:“建武二年三月乙未,大赦天下,诏曰:‘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

可见,对于有些蒙冤的人来说,赦免也许是唯一获救的希望。

虽然赦免在刑狱方面有其合理性,但总体来说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危害仍是大于利处,首当其冲的更是对封建法制的破坏。赦免在整个封建朝代的延续不衰,其本身也是历史的正确选择,它可以有效地调节、平衡各种复杂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补充法律之不足。二者的初衷都是美好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并非都是按照美好的意愿来发生的,甚至二者是针锋相对的。在具体的案例中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罪犯在被确定犯罪和未执行、已执行处罚过程的时候,颁布赦令,使之减免处罚。此类的赦令则是干涉法律的一个表现。

在这里,皇帝明知法律存在,而因赵王伦为亲之故下诏赦之。正是当刑之时,予以赦免,这样就违背了当刑之时,予以执行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应当赦免之时,反而仍旧进行处罚。

这种情况看似与上面有些矛盾,但是在古代,朝廷的赦免也是合乎规制的,有与法律条文同等的效力。一般来说,一旦国家颁布了赦免的旨意,那么罪犯就会援例得到减免。但是即便如此,仍然会有罪犯得不到赦免。

《资治通鉴》:“每有赦令,俊臣辄令狱卒先杀重囚,然后宣示。太后以为忠,益宠任之。中外畏此数人,甚于虎狼”。

陈子昂对此行径上书劝谏,太后则不理会。由此可知来俊臣故意先杀后赦,皇帝并不是不知道,而是以默认、纵容的态度处之。这两类“不合法”的情况,在中国历朝历代中比比皆是。

(四)、写在最后的话

因此我们得知,对于古代的赦免,无论是君主为了政治的需要,或为了平息战争还是缓和矛盾、笼络人心,发起的赦免都直接或间接的“宽恕”了罪犯,也就失去了法律对于个别群体的制约。在法律面前,人人不能够平等,同样犯罪,有人受到惩罚,有人则得到赦免,很明显,这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所以,古代的赦免制度与当代的“赦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现代法治社会所提“赦免”,旨在进一步优化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倡导人权至善,而古代的赦免制度仅为实现巩固中央集权、强化皇权统治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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