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法”不同于西周时期的礼法,他更注重刑罚的一致性以及在将刑罚的范围扩大到除君主之外的所有人;也不同于春秋战国时期诸子思想中所提到的“法”,相比墨家而言,他的“法”更具人文性,相比儒家,他更侧重于“法”的有效性。
西周时期,“礼”实际上发挥着国家法律的作用,所谓的“礼坏乐崩”的“礼”并非是礼仪的崩坏,而是礼制的崩坏,也即国家法律权威的丧失。
因而,儒家主张的“恢复周礼”就是要恢复西周的法制,重新树立起国家的法律权威,《周礼》内容涉及立法、行政、司法之事项,无不具备。”。
而外界对韩非“法”的内涵的诸多研究,也认为韩非“法”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成文法与国家制度。
韩非摒弃了商鞅将王令作为法律的思想,他所讲的“法”只是“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的法律条文。
在韩非那里赏刑是法律的体现,他的法律是成文的,是向整个社会公开的,君主的意志不再与国家的法律效力等同,这也就是说君主在实行“以法治国”的方略时,他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
这里首先要辨析一点,那就是韩非所讲的“法”是成文法吗?正如韩非所讲,所谓“法”是成文的,向社会公开的。
事实上,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公开,那么便不能以“布之于百姓”为由将韩非所讲的“法”视为成文法。
毋庸置疑的是,韩非之“法”必然有成文法的内涵,这是由早期法家对“法”的认识以及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成文法逐渐在政治中取代习惯法所决定的。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韩非之“法”就仅仅是成文法。
一方面,所谓“成文法”的概念是近代以来才从西方传入中国的,因而处于战国的韩非并不会有“成文法”“习惯法”的概念,以及“成文法”与“习惯法”孰优孰劣的思想观念,因而,韩非在论述“法”思想时,必然不会有舍习惯法而取成文法一说,他有的是公开法律的主张,但这并非法家或者韩非之独创,也并非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区别所在。
从历史上看,在西周甚至更早,就已经出现了公布法律的措施。
另一方面,从韩非关于“法”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看出,韩非讲:“圣人立法,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备足以必完。”
这里韩非强调了立法的目的,所谓劝善、胜暴、必完,归根到底就是要使法律具有有效性,韩非又讲:“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这里韩非强调了法律应与时代相适应,而与时代相适应的目的便是要让法律有效。
从韩非的这两句话可以看出,韩非强调的是法律的有效性,而并没有鲜明地指出他所谓的“法”就是成文法,我们可以说他所讲的“法”是公开法,却不可以说是成文法。
而且从韩非关于“法”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看出,韩非强调的始终是法的有效性,那么也就是说,在韩非看来,只要有利于君主对国家的统治,有利于维护君权,无论成文法还是习惯法都可以应用于国家治理当中。
韩非认为君主治国所立之法应体现“重轻罪”原则,使人们畏惧法律惩罚,才能最终实现“去刑”的理想社会。
韩非认为要使人们不违法则必须“重轻罪”,韩非讲“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
这就是说当人违背法律所得到的好处远远小于他们所要受到的惩罚时,人们也就不会去违法了,韩非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仅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没有违法的人因为对刑罚的恐惧也不会去违法,这样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
这充分体现出在韩非那里达到“去刑”的目的,方式则是使好人害怕刑罚,人们因为害怕刑罚从而遵守法律。
这就说明,他所讲的“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最终都是通过人们害怕刑罚才达到所谓的“禁心、禁言、禁事”。
韩非并非反对儒家所倡导的“以德服人”,他只是认为儒家的思想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时效性。
他以孔子为例,认为像孔子那样的圣人奋斗一生最终心悦诚服跟随他的只有七十个人,而现实社会中的统治者又都不是尧舜那样的君主,最多只能算是中君之资,对于这些统治者而言,要“以德服人”无疑时间成本太大,可操作性也不强。
虽然让人们害怕法律,是韩非达到“去刑”社会的主要手段,但是正如尹文子所讲:“人富则不羡爵禄,贫则无畏刑罚。”这段话深刻揭示了人的弱点。
因而,韩非之法有效性的根本便在于让人有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当人们拥有了这两项基本权利时,人性之中的“趋利避害”便能够发挥作用。
基于此,法家提供的方法便是“重农抑商”,使人们不会太富,也能获得基本生存保障。
在获得基本温饱的情况下,人们能够通过军功、耕作获得爵位,自然也就会去遵守法律。商鞅变法中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这里商鞅通过免除赋税、徭役,降低商人地位等手段鼓励人们从事农业,摒弃商业,从而将农业与商业在国家的发展中对立起来。
韩非也讲“不能具美食而劝饿人饭,不为能活饿者也”,这里韩非认为要提供给百姓以实际利益,不能只说不做。
若是人们的基本生存都不能得到保障,统治者的统治便不能够稳固。这一时期“士农工商”作为社会的主要阶层,为了统治者更好地统治国家,韩非改变了商鞅将农民、商人对立起来的观念,发挥农民、商人、手工业劳动者等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在国家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了农、工、商的生存发展利益,从而为统治者实行“法治”提供了现实基础。
韩非提出“法”思想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重塑伦理纲常。韩非讲:“威不贰错,制不共门。”
就是说威势、权力只能集中于君主,而不能与大臣共享,又讲:“爱臣太亲,必危其身;人臣太贵,必易主位。”
就是说君主对臣子太过亲近、重视就会危害君主的权位,这就说明韩非所主张的“法治”(赏罚的依据)“术治”(防蔽的手段)和“势治”都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独尊地位。
韩非还以鲁哀公赐孔子黄米与桃、费仲劝谏商纣杀周文王之事为例,说明君臣之间的上下尊卑不容更改。
对于当时“礼坏乐崩”的社会现状而言,韩非所讲的“法”思想又是为了恢复传统礼法中所体现的伦理纲常。韩非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他将臣子服从君主、儿子服从父亲,妻子服从丈夫定位为国家稳定的三大原则。他又讲“人臣……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
这里韩非要求臣子在朝廷要臣服于君主,回家要治理家业,否则便是扰乱社会,不要称颂古代的贤圣君主,恪公守法,专心地侍奉如今的君主。
这就说明韩非的“法”思想在维护君主的权威、使人们畏惧法律惩罚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在致力于恢复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伦理纲常。
这里韩非所讲的“尽力守法”“专心于事”,实际上便是要求臣子不要留恋于过去圣王,而要面向于当下,禁止臣子对君主、国家政策、法律的非议,臣子只需要服从君主的命令,履行自身的职责。
韩非所讲的“法”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但不能仅仅说它仅具有成文法的内涵。
韩非所讲的“法”并非只是“著于官府”的法律条文,更多地是其对法律基本特征的阐述以及统治者在立法、执法、守法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及其中间体现出来的韩非对理想社会的追求,是国家统治者治国的手段与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