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狩猎是原始时代食物的主要来源,那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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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从原始时代开始,就过着陆居狩猎,沿海捕鱼的生活。随着文明进化,农耕代替渔猎成为最主要的生产手段。渔事逐渐从最初满足口实或祭祀礼仪生活的实际之用,到有了娱乐游戏、感情寄托等心理上的虚无之用。就文学而言,渔事描写从强调活动本身到开始注重人即“渔父”的形象内涵。先秦两汉设有渔官相关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渔父”在文本中的形象。

一、早期渔猎生活

1.以渔猎为生的原始生活

我国渔猎传统渊源甚早,在文明尚未开化之际,先民已懂得依靠地缘获得生产资料。原始人类的衣、食、住等需求多利用现成自然资源,火未出现时,通过采集狩猎生食动植物,满足口腹谋取生存。西安半坡遗址出土彩陶器物多见鱼纹,并发现了大量渔叉、渔钩等渔猎工具,说明渔猎在当时非常普遍。

古时治水神话较多,《尚书·禹贡》亦将天下分为九州,象河流环绕之地,地理环境使得人们傍水而居,渔猎自然成为最直接最便捷获取食物来源的手段。《世本》有云:“古以天下多水故教人渔,芒作落网。”汉代宋衷将芒注为伏羲之臣。

天下多水的环境,渔事至关紧要,发明渔网捕鱼为时势所趋。渔网发明一事明见《周易·系辞下传》曰:“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包牺氏没,神农氏作”。

包牺氏结绳为网罟,作教化先民之用,包牺亦称伏羲,此处网罟非《世本》所言伏羲之臣所作。在此不究孰为发明者,依文献远古三皇之时确有网罟作为捕猎工具,渔猎可以说是先王教化百姓的日常活动。神农氏教民稼穑在包牺氏之后,故包牺氏“以佃以渔”的“佃”在此处应释为劳作,不必专指农业耕作,用渔猎满足生计的传统必然早于农耕。

以捕鱼为生在客观上还推进了舟楫的发明,王箐考察《楚帛书》有舟车的发明创造,古人认为是由女娲和伏羲和共同创制:“乃上下朕(腾)(传)”,“腾”字原文从舟作,依《广雅·释诂》本义指以船渡水。《周易》云:“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最初应是就地取材,削木而成。浙江河姆渡发现新时期时代的木桨,伴有大量鱼骨。钱山漾遗址也发现木桨、鱼篓等捕鱼相关的工具。有了舟楫之便,鱼类的捕获变得更加容易。致使出现后世文献中的捕鱼人名称也常用舟人、榜人、船人等代替。

渔猎是原始人类谋食的本能和生活的常态。食鱼、捕鱼、乘舟等活动伴随人们生活,至商代,捕鱼主要目的之一仍是满足口实之需。河南安阳小屯村商代遗址中发现六种确定鱼类,并推测为庖厨之弃物。

湖北沙市周梁玉桥商代遗址出土有铜鱼钩、石网坠等捕鱼工具以及二百多块鱼骨,鱼骨应为食用后的残留,渔猎工具的优化和技术的提高,人们获取鱼类变得更加简单。从出土实物中能看到商代捕鱼手段增多,鱼类是时人主要食物。

渔猎生活自有先民以来便一直延续,最初是作为一种谋生方式。鱼类长期作为主要食物有很大局限性,群体部落以捕鱼为生出现在生产力严重低下,过度依赖自然环境的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获取食物的手段愈加简单多样,渔猎的目的、方式、地位、角色等也随之发生变化。

2.渔猎活动进入文化生活

渔猎资源日益匮乏,商周统治者一方面开始注重保护鱼类资源,比如会限制捕鱼时节、注重保留鱼种等,士人普遍具有保护鱼类资源的意识。另一方面,农耕发展渐盛,渔猎渐次退居农事之后,农耕经济已然占主导地位,修农受到统治者极大重视。《尚书·无逸》有告诫君王商之亡国主要原因乃祖甲之后不知小人所依稼穑艰难,使成王不要贪图安逸之辞,内容追溯至殷王中宗、高宗、祖甲爱农重民之事以为典范,可见商代统治者重农并非虚言,农事为立国之关键。

周人始祖后稷以农兴国,《大雅·生民》主要描述其在农耕稼穑方面的贡献。周之后人亦是延承世德,修农立国。战乱之际,农事的重要性愈加突出,甚至将其与国家富强联系起来。《管子·治国》认为往昔君主实施不同的政令法制,都能在天下称王,原因不过是懂得“国富而粟多”的道理。

粟多、兵强、国富,可知利农事为治国要务,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时人对农事的重视程度。傅斯年以为周人不尚鱼,是因为周兴起于西部平原,远离水域,而商兴起于东北,靠近东海,先祖生存处近于渔乡,百姓普遍熟悉渔业,故而重视渔事。从地理角度分析商周渔事,可为一说。

渔猎活动于潜移默化中对古人的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考古发现一系列饰有鱼纹捕鱼图案的物什,直观上体现了古人的审美追求,在古人质朴思维下,图象本身、图像位置等都具有浓厚的神话色彩或象征意义。有了农耕稳定长久地供给食粮后,渔猎活动逐渐从生产领域跨入文化生活,产生更多生存需求以外的目的。

由渔猎这一现实经验所致,商人卜筮中出现对相关自然神的祭祀求告。甲骨文记录捕鱼前行祭祝告:“壬子卜其帝司鱼”,帝即“禘”,是商人的一种祭神仪式。“司鱼”,顾名思义,是负责掌管鱼类相关的神。商王为捕鱼顺利,鱼苗生长旺盛,能供民众进行祈求行祭。卜渔猎所得至汉代依旧可见,褚少孙据太卜官和习事掌故文学长老者补《史记·龟策列传》共列70条卜兆,涉及渔猎的龟卜达22条。汉代渔事不甚发达,卜渔或是常例所致。

春秋战国时期,捕鱼食鱼经常出现在文献中,在口实之外,增添了表达情意的成分。诗之《齐风·敝笱》中的“笱”、《豳风·九罭》中的“九罭”、《小雅·鱼丽》“鱼丽于罶”中的“罶”等皆是捕鱼常用工具。《诗经》未明言捕鱼人,捕鱼也不是充当食用,只是借用捕鱼行为表露讽谏之意、留客之情和逸乐之欢等。

在一些重要场合,常能见到鱼类出现在餐桌上,如《小雅·六月》:“饮御诸友,炰鳖脍鲤”。可见在会友、饯别等宴会上,贵族阶级皆以鱼类为佳肴飨宴,传达自己的心意,捕鱼食鱼被士人赋予诸多文化意义。

鱼为普遍食物,晏子曾列举数种烹饪方法,将烹制鱼肉的道理与为人处事之理相结合:“以烹鱼肉……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晏子在此譬喻食鱼之道以明君子,而捕鱼行为亦有明政治国道术,后文会进行详细叙述。此外,《尸子》有言桀纣纵欲享乐,好吃食,珍怪远味都有严格产地要求,食用鱼类中有“东海之鲸”。这种珍稀鱼类品种由海外属国所贡,不是商周渔民所捕,专供贵族统治者享用。

先民渔猎生活经历了从捕鱼为生到以鱼类作为补充食物,寄托心意的过程,渔猎活动描写也慢慢从强调行为本身到开始注重人即“渔父”的形象内涵。

二、先秦两汉的渔官制度

中国原始社会官名设置与部落图腾相关,《左传》载:“太皞氏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适至,故纪于鸟,为鸟师而鸟名。”龙师、鸟师皆因动物或祥瑞为名。上古时期惯于采用飞禽走兽名官。《诗经》中有《驺虞》篇,毛《传》释驺虞为兽名,唐人贾公彦疏《周礼》引许慎《五经异义》曰:“今《诗》韩、韩说,驺虞,天子掌鸟兽官。”想必虞官为兽名生衍而来。“虞”与渔关系密切。《史记·五帝本纪》载:“益主虞,山泽辟。”益作为舜时虞官主管山林渔泽。

自商周以来,农耕臻于发达,渔事生产失去其原有的重要性。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战争中的食物供给主要由农耕支持,渔事地位下降。又因狩猎可助军备武用,《公羊传》曾言田猎之用:“诸侯曷为必田狩?一曰乾豆,二曰宾客,三曰充君之庖”。

猎捕禽兽的原因,何休注曰:“所以共承宗庙,示不忘武备,又因以为田除害。”狩猎之物不仅供给祭祀使用,还能保护耕田不被禽兽破坏。可见武备兵事,以田与猎为要。渔和猎渐为两事,无此效力,渔事难以承担武备之用,渐渐失去统治者重视,被视为贱者鄙事。

祭祀方面,一般身份地位低下之人方用鱼祭祀,《国语·楚语上》载祭典内容:“庶人有鱼炙之荐”祀牲用物依照祭典,庶人鱼祀传统由来已久。《楚语下》观射父按等级论祀牲,天子为大,“举大牢”;诸侯为“特牛”;卿为“少牢”;大夫为“特牲”;士与庶人则“士食鱼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鱼”。依序天子至庶人,身份越低用牲越贱,鱼类牺牲皆在士阶层以下使用,间接说明渔事地位低下。

需要注意的是,《大戴礼记·礼三本》载有:“大飨尚玄尊,俎生鱼。”郑玄注曰:“大享,祫祭先王。”较高等级的大祫有祭祀生鱼之礼,与前面的结论并不冲突。《荀子·礼论》云:“大飨,尚玄尊、俎生鱼,先大羹,贵食饮之本也。”大飨即大祫,“贵食饮之本”意在说明以人类最原始饮食祭祀远祖,无关等级身份之别。

先秦渔官系统涉及人员较多,据《周礼·天官冢宰》载有“庶人在官者”直接参与渔事,天官系统共六十三职官,仅甸师、渔人和酒人下辖徒众过百人,又以渔人最多。其详载“渔人”下属“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以中士掌之,“徒”郑玄注此为徭役之民。胥、徒的身份级别要低于前面的府、史等,往往不是由政府官员辟除,而是“平民来应征调,供公家徭役者”。

清人孙希旦认为以上府、史、胥、徒皆无爵,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不得为士,以其为受役之民。云“徒三百人”者,人数之所以如此多,贾公彦疏引马融有云:“池塞苑囿,取鱼处多故也。”指出是因人工水池多建,取鱼数目增大。由此可知,管渔人多为临时征调之民,为官府行事。

《周礼》载渔人职务:“渔人掌以时渔,为梁。春献王鲔。辨鱼物,为鲜薨,以共王膳羞……凡渔者,掌其政令。凡渔征,入于玉府。”渔人负责在特定季节捕鱼,修筑鱼梁,对所捕之鱼辨别筛选,供给天子膳食或者祭祀所需,还要下发规定捕鱼时间、地点等的政令。其中“渔征”郑司农注曰:“渔者之租税”,渔人即负责渔税征收,交于玉府中。捕鱼人租税一般有两种,一种为交付使用川泽的地税,一种为“大宰九职之贡,即渔者一家之力征”也就是上贡给国家的捕鱼收益。《礼记·月令》也载孟冬之时“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可见普通渔者在国家管理的川泽水泉范围内进行渔事活动,需要向渔官交付地税和渔税。

总结

秦汉时期,文献可见对渔事的管理以收取渔税为主。《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汉代相关渔官制度继承秦时官制,渔官设置主要考量渔税收取。汉代还设有都水长、都水监等相关渔官,如《后汉书·百官志》载:“其郡有盐官、铁官……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

渔官主要职能仍是收取渔税。捕鱼人上交渔税后,几乎脱离官府体系,与先秦时渔官下辖徒众相比人身更为自由。秦汉时期采取重农政策,专职事渔之人大量减少。加上汉代水运的发展,以前捕鱼为生的渔人也会乘舟渡人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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