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上古时候,就有了日中为市的商业贸易。到了周朝,又发展出了早市和晚市,极大地满足了各群体的交易需求。为了规范市场运行,促进商业贸易良性发展,周朝成立了专门的官方机构对市场进行严格管理。
虽然市场很早就形成了,但是这种市场并不是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自由市场,在这个市场里未必能自由地买到各种日常生活所需。这倒不是古代生产力低下、物品匮乏所致,而是出于官方规定的限制。读完《礼记·王制》中有关贸易的规定,笔者心中冒出一个念头:这也不准卖,那也不准卖的市场,还叫市场吗?
第一类:无条件不允许卖的东西。
贵重物品(如圭、璧)不允许卖,国君赏赐的御用之物不准卖。到了封建王朝末期,不要说御赐之物不敢卖,甚至都不敢用,还要毕恭毕敬地供奉起来行礼如仪,犹如皇帝亲临一样。《宰相刘罗锅》中,刘墉虽被贬为地方小吏,可就是凭借皇帝赐予的一个黄色蒲团,就能唬得大官翻身下马纳头便拜,这就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一个缩影。
宗庙祭祀的用具不能卖。古代祭祀之事为重中之重,国君修建宫殿要先建宗庙,大夫置办器具,要先置办祭器和用于祭祀的牲畜,然后才置办其他的生活器具。当祭器破损后既不能扔掉,更不能当废品卖掉,必须埋掉。如果大夫因进谏不听而离开国家,可以将祭器寄放在其他大夫家,尔后回国再取取用,绝对不能卖了旧的,再买新的。
但笔者认为限制祭器售卖,并不是说只要出售祭器就是犯法,比如那些从事器物制造的手工业者就可以售卖。之所以强调祭器不能卖,是因为手工业者卖的是普通器物,大夫买回去后当作祭器使用,那就变成祭器。既然作为祭器,就不能再转手卖出了。买卖祭祀之牲的规定也是如此。牲畜有可能短缺或疾病,而祭祀典礼又不能延误,就可以到市场上买卖。在《周礼》中就有用于祭祀的牲畜没有转备妥当,只好到集市上购买符合要求的牲畜。这里其实是一个身份转换的问题,否则不能卖,自然也无法购买,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社会,又怎么会发展出商业贸易呢?
还有就是军队用的武器不准备售卖。这里的武器应该是指特定的军用武器,禁止军用武器售卖有似于现在的禁止军火交易。至于百姓用于打猎的弓箭等武器是可以买卖的。在《东周列国志》开篇,就有一对以制作并售卖弓箭为生的山民,虽然他们后来被官方抓捕,但并不是犯了这条禁令。
第二类:不符合条件的物品不准卖。
不符合条件的物品,就是不合格、质量不达标的残次品,这是对卖方市场物品质量的严格把关。例如不合规的生活用具、不达标的布帛、不成熟的粮食、不符合捕捞标准的禽兽鱼鳖都不准卖。
这里面不仅包含了物品质量检验,还与生态保护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滥砍滥伐、过度捕捞的行为。按理说,经过这样严格的市场管理,百姓在市场上买到的应该都是质地优良、货真价实的合格产品,这无疑大大减少了贸易纠纷。
第三类:关于贸易性质的规定——“衣服饮食不粥(同“鬻”)于市”。
在众多规定中,有一条很扎眼:日常的衣服和饮食不能售卖(“衣服饮食不粥(同“鬻”)于市”)。这就是说今天市场上的服装店、食品店、肉店、饭店等,在当时的市场里是不存在的。这太不可思议了,怪不得古人那么重视外出时准备的干粮,留下了“适百里者,宿舂粮;适千里者,三月聚粮”的出行经验。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周人并没有把商业看作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在他们看来,能支撑起一个国家的只能是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只是辅助农业,绝不能喧宾夺主。为了保证农业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加大对餐饮、服装行业的限制,避免它发展壮大。要理解这一点,看看现在的连锁餐饮店、服装专卖店就能明白。另一点就是不便的的吃住条件带来的出行不便会导致信息闭塞,减少人们迁移的欲望和实际行动。
周人对商业贸易的认识,导致了我国商业萌芽虽早,但终究没有成为商业帝国,如同我国科技发明创造虽早虽先进,例如伟大的四大发明,但我国终究没有成为科技大国。周人最初的国策奠定了中华民族的基本性格,热爱和平、崇尚和平的民族精神根源在此,落后被打的教训也因它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