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读者较系统地了解我国历史上公牍的种类、用途及其演变情况,现以近人徐望之《公牍通论》中所列九十余种从三代到清末民初的公文体制为基础,参照明代吴讷《文章辩体序说》和徐师曾《文体明辩序说》中有关同一体裁的介绍,并征引近人许同莘《公牍学史》一书中的有关论述以及《辞源》和其他史籍中的资料,相互补充,撮为此篇,共介绍古代公文一百余种。讹谬处尚祈斧正。
一、春秋战国以前的公文体制
典常。是记述的古代帝王法文书,如《尚书》中的《尧典》、《舜典》。
臣下为君主就国家大事进行策划谋议的文件。如《尚书》中的《大禹谟》、《皋陶谟》。
是国君教导臣下的文辞。始见于《尚书盘庚》:“予告汝训汝”。孔安国《尚书序》解释曰:“教导之文曰训”。有时以下戒上也可用训,如伊尹对太甲所云,也称《伊训》。
教告众民,昭告诸候,禁戒、受命之辞。如《尚书》有《汤浩》、《大诰》、《酒诰》,汉唐时代还偶尔使用,宋代则用为授予官职的文书。
宣誓文辞,如出师告祭天地,登坛誓师和征讨敌人的檄文。《尚书》有《甘誓》、《汤誓》、《牧誓》。
是命官之辞,大曰命,小曰令。王言同称命,有的用以命官,如《尚书》中的《说命》;有的用以封爵,如《尚书》中的《微子之命、《蔡仲之命》;有的用以饬职,如《尚书毕命》;有的用以赏赐,如《尚书文候之命》。秦并天下,改命为制。
小于命,始见于《尚书同命》:“发号施令”。上古只有帝王对臣下的言词称为令,秦代以后王太子诸候王对下属都称为令。
始见于《尚书尧典》“敬敷五教”,韦昭《国语》注:“五教,谓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秦制,王候所下达的文书称为教,大臣也可以使用,汉代薛宣以条教著称,《汉书》曾录存其《下贼曹橼教》是一篇体贴下属的教令。隋代公候封郡县者,亦用教。
用木板写的文书。《仪礼聘礼》篇:“不及百名书于言”。如果写在竹简上,就称为方策。《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又作方册。周代以后不用。
竹片做的文书,孔颖达说:“简之所容,一行字耳。”一行可尽者书之于简,数行可尽者之于方,方所不容者,书之于册。古代又以“简书”为军事上紧急求救的文书。
券据,这是公文中最早的一种,从象形文字“丰”开始,一根竹片上刻了许多道,用以记事立信。周代用作讼狱的判词,后来发展为两件文书用同一内容分刻期旁,合起来方完善。这是后世契据的前身。周代券据又有名傅别的,意谓傅(附)着约束于文书,分别为两。
《说文》刀部,释为“分”。意指一札判分为二。据《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注:“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根据以上解释,则“判”为一种古代有证明书、介绍信的作用,与唐宋时代的书判名同而用途实异。
征信的文书,《周礼地官》:“门关用符节”。一般是用竹子做的,故从“竹”部,汉朝有“竹使符”、“铜虎符”。古代“合符以发征”,同时也必须验看附送的文书,作为事实的说明。所以《释名》说:“符,付也,书所致敕命于上,付使传引之也。”到了魏晋时代,就直接把所附的文书称为符了。唐朝作为下行文书的一种,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都用符。宋以后废除。
帝五诏敕的别名。古代长途递送的文书易于破损,所以书于竹简木牍,两片合一,缚以绳,在绳结上用泥封固,铃以玺,所以称为玺书。《左传》襄人二十九年:“公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秦始皇以玺书赐太子抚苏,吴讷《文章辨体序说》中说,汉初有三玺,天子用玉玺以封,故曰玺书。文帝元年,尝赐南越尉赵陀玺书。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其为用,或以告谕,或以答报,或以奖劳,或以责让,而其体则以委曲恳到、能尽褒警饬之意为工。“后世即以为诏书之别名。唐时还间或有玺书的名称,五代以后绝不复见。
战国以前臣下奏谏陈词,都用上书的名称。古代“言笔未分”之时,不分君臣,互相来往都用书,秦虽改书为奏,但因为离古代还不太远,所以仍然有人用书。唐代偶尔用“书”作为外交文书的一种。唐代以后就很少使用。
军事文书。最早出现在史籍的是《史记》载张仪为檄告楚相。这种文书文辞讲究夸饰,《文心雕龙》说:“檄者,徼也。宣露于外,檄然明白也。……摇奸宄之胆,订信慎之心,使百尺之冲,摧折于咫书,万雉之城,颠坠于一檄者也。”又,汉高祖“以羽檄征天下兵”,把羽毛插在檄文上,表示十万火急,又称“羽书”。以汉代,檄文有六种用处:(一)讨敌,如陈琳作讨曹操的檄文;(二)威敌,向外邦显示本朝威德;(三)征召,征发调遣臣民;(四)晓谕,以人民所重要告示事项;(五)辟吏,拔擢委任下属;(六)檄迎,迎接莅临的上司官员。
春秋时的官吏通书函往来,称为遗书。如《左传》成公七年,巫臣自晋遗楚子重子反书。又称为贻书,后转作移书,如没刘歆移书让太常博士。魏晋以后称为移,唐用于诸司自相质问,名称不一,故总名公移以概括。清朝用于武营往来和州4县相交涉公事。
二、秦代开始的公文体制
古代王言为命,秦始皇改命为制。汉代制度:帝命有四,其二日制书。唐朝用于赏罚、大除授、改革旧政、宽赦降虏。宋朝专用于拜三公三省等职和罢免大臣。撰制的官员称为掌制。及元、明、清都有此公文形式。
昭、告的意思。台皇将古代的令改为诏,凡不属于“制度之命”者,都以诏下达,为人主专用的文书。汉初帝命有四,其三日诏,唐朝避武后讳,改称为制,但唐朝中时还有称诏的。大凡新君即位,都诏告四方,称为即位诏,皇帝去世有遗诏。
七国以前,皆称“上书”。秦始皇改书为奏,成为人臣上书于君主的一种专用文书。由秦汉一直到清朝都沿用这个体裁,它的内容大体上有陈述政事,呈献典章仪式,反映紧急事变,弹劾罪愆谬行等。
《尚书》说:“议事以制政乃不迷。”决定处理事情的适宜方案称为议,议者宜也。最早见于文献的是李斯《上秦皇罢封建议》。到了汉代开始称为驳议。国有大事,必召集群臣进行廷议,如桓宽编著的《盐铁论》记录了汉昭帝召集贤良、文学六十多人为盐铁官营问题展开国策大辩论,即属此类。
三、汉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汉朝命令中的一种。《汉书》载汉初帝命有四,首日策书。注:“策者,偏简也。......以命诸侯王公;右三公以罪免,亦赐策。”它的用是由君主自上而下颁布教令,以驱策臣下,当时只用木简写,所以称为策,又与册通。《周礼》:“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则策命之。”魏以后称册,隋代用于封拜、哀讳及赠谥;唐代王言有六三日册,立皇后、太子、封诸王,都用册;明、清亦多用于类似的册封,只是册用的玉金银铜的等级不同。
含有饬、戒的意思。使臣下自觉警饬,在政事上不敢怠惰。顾炎武《金石文字记》:“敕者,自上命下之辞。”汉制,天子命令有四,其四日戒书,就戒敕。汉朝新太守上任,皇帝都敕书或相戒约,也用于谕诰外藩及京外官员。汉朝官长对下属,祖、父对子孙也都可以用敕,如《韦贤敕弘自免太常》、《丙吉教敕乳母》、《王尊教敕功曹》等,后汉改为“敕:。南北朝以后,只限于朝廷使用。唐以后奖谕封赠也用敕,和原议不合了。
最早见于汉初,功臣受封,由朝廷颁赐丹书铁券。誓词中把对他们及其子孙后代的信任,比作泰山、黄河一般的永恒。特别是唐代,藩镇割据,骄横跋扈,朝廷怕他们反叛,都赐以铁券,文里言明,虽有重罪,皆可赦免,以笼络他们,铁券的形状如同覆瓦,字用金屑填写。唐以后废除。
汉代的“传信之符,”即今天的护照,名为棨。用缯帛或刻木制作,分成两半,在骑缝处书写,各持一半,出入关时验看,合得对才准许放行。后来发展为两联单,其一为存根,直到清朝职官就职到任,部中发给执照,亦称文凭,实际上也是护照之类。
汉代定礼仪有四品,其一日章,有时也称上章,是用于谢恩的文书。到后汉时,间或用于论事进谏或庆贺。魏晋迄隋唐一直沿用,到唐代以后才废除。
与章性质相同。汉代开始用于陈情。东汉以后,凡属于论谏、劝请、陈乞、待罪、进献、推荐、庆贺、慰安、辞(官)解(官)、陈谢(谢官、谢赐)讼理、弹劾等事由,唐宋迄清代,只用于陈谢、庆贺、进献。此外还有军事失败后的降表、大臣薨逝前的遗表。
汉代的章奏都不封口。只有奏陈秘密事项,防止泄漏,才用黑色口袋,贴上双重封条呈进,称为封事。唐代仍用于秘密的进谏。杜甫诗:“明朝有封事,数问夜如何”,遇有进呈密事,连觉也睡不着了。这种封事体裁,元明以后就少见了。后世的密奏、密呈,都是封事的一类。
下情上达叫做疏上,疏是疏通的意思。也是自汉朝始创的文体,实际上即是奏的一类。唐宋到清代都有这一文体。后世又以奏疏为群臣论谏的总名。但私人书信中也有用疏的名称的,如陶渊明《与子俨等疏》。
陈述的意思,分条列举事实上言于皇帝,又称奏状。始创于汉,一直沿用到宋代。唐代近臣上书言事用表,也有时用状,两者的区别是表讲究文采,状比较质俗。宋代用奏状,元代各部对尚书省、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明代县上府州等皆用申状。明代应天府、太常寺、翰林院等上各部的文书又称呈状。
汉制,下官言事于上级用奏记,如《后汉书》陶谦上奏记于朱隽。这是汉魏时代的一种公文,也称为贱。
告明其事,汉代所用。也属于奏记一类。
有四种作用:一、汉代皇帝制书用玺封,但赦令赎令均露布下州郡,《文心雕龙》所谓“露版以宣众,不可使义隐”;二、公代臣民上书于君主,不缄封的都称为露布,是别于封缄而言的;三、汉末也把军中檄文称为露布;四、北魏迄唐代,用兵获胜向上奏捷的文书也称为露布。
《说文》称为札。汉代始创,又名签,六朝时有之。唐代下达上的文书有六种,其第六种称为牒。有品秩的公文均用牒。明代诸司之间公牍。清代佐贰官及学官行府、州、县皆用牒。近代外交公牍中还保留了牒的名称,如通牒即照会。另有最后通牒(哀的美敦书)。
(本段内贱的原字为牒的左半字与贱的右半字组合,因电脑打字打不出原字,权用贱字代替,下同)亦作笺、贱表。如东汉时,上书皇后、太子、诸王多用贱记。又称奏笺,用于郡将(如黄香奏笺于江夏)。魏晋以后只称贱。偶尔亦有以上行下用贱的。明清两朝,只用于上书庆贺皇后、太子。
呈诉的文书。自汉以来皆有之。唐及五代或称折状,其格式格式与奏状相同。宋以后只称状,入民国后,状的种类有奖状、委任状,并成为法院专用文书的一种。
讼狱供招的文书称为辞,自具口供则称为自列。司马迁《报任安书》:“拳拳之忠,不能自列。”但唐代《百官志》列为六种上达文书之一(表、状、贱、启、辞、牒),即不管是否为诉讼文书,都可称为辞。
今人称章程,有规章制度的意义。汉人则专指工程格式而言。
四、魏晋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授官的文书。《世说新语.栖逸》:“既有高名,王丞相(导)欲招礼,故辟为府掾。得贱命......。”
赦释为舍。史书上经常提到赦书的话,但流传下来的赦文最古的只有魏文帝《赦辽东吏民文》。凡赦大都由于其情节可怜悯,或者事实之可疑,或者因为合于所谓三赦三宥八议之列,所以赦免。后世有大赦之法,为文昭告四方,赦文的体制就产生了。也有人称之为“德音”。但唐代戒励风俗的帝王诏书也称为德音,所以德音与赦文实为两事。唐宋以后凡有赦免,都要行文。民国用赦令。
晋人以启为上言于元首的文书名称,如山涛《举崔谅等可补吏部郎启》荐举“非但正已,当肥正人”贤才,即有名的《山公启事》。宋齐梁陈都沿用这一体裁。明代臣下言事于太子、诸王称为启本,程式与奏本同。
五、六朝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国家遇有重大庆典,臣子献文颂贺,使用这种文体,多半是四六骈文,始见于六朝,唐宋以后仍然沿用。
人民讼狱陈列之辞,一般都比较俚俗,刘勰所谓“列者,陈也。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辞者,舌端之文,通于己人。”
见《文心雕龙》:“议政未定,故短牒治谋,牒之尤密,谓之签。签者,纤密也。”(《文心雕龙.书记》)大概相当于奏记的一种。
讼辞。《魏书.源贺传附源子恭奏日:‘徐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究其牒状,周列云己萧衍黄门侍郎.....。’案牒推理实有所疑。”南朝称为牒诉。见孔稚圭《北山移文》。
委任官职的文凭。《北齐书.傅伏传》:“周克并州表投化人许团并其弟周等遣韦孝宽与其子世宽来招伏,......即给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后又称告词,是浩的别名。皆给以符,称为告身,是沿南北朝的遗制又称告词,是诰的别名。唐时以后,官爵冗滥,有空白告身,随时可填人名(《资治通鉴》二一七唐至德元年载)。明王世贞《委宛余编》:”唐时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至宋则用织成花绫,以品次有差。:又:“至国朝,考最始给予一品至五品皆诰,六品以下敕,花殊异。”
六、隋唐时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唐朝制度,废除或设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授予、免除六品以上官职,皆用发敕。
旨,意也。唐代百官奏请朝廷施行的政务,竽帝批答用敕旨。后来又称旨。自唐迄清,历代都用此名称。
唐制,皇帝行文臣僚,凡慰谕公卿,诫约朝臣者称敕书。
始于隋唐之际,除授百官,由门下省政事堂草拟文书经中书舍人进奏画敕字,然后政事堂出牒公布于外,所以又称敕牒。宋元沿用此体。又据《资治通鉴》二一O唐景云元年:唐制,封授三品以上官称册授;五品以上称制授;六品以下称敕授。
唐宋两代,在诏敕之外,还有德音一体,用于颁降恩惠,如同后世所称的恩诏,旨在戒励风俗。
从唐代开始,公牍才有批。唐以前只用于私人书信,保王羲之《敬伦帖》末尾书“羲之批”。唐代君主对大臣疏奏的答复称为批,又称为批答。但自从唐太宗答刘泊之后,皆由词臣代为执笔。唐玄宗曾设置翰林待诏。掌四方批答。唐朝有给事中的官职,他的责任是对诏敕不便于下达的,涂窜而奏还,称为“涂归”。下级对于上官的符牒,不便实行的也可以批了意见退还原件,但须是敢言的循吏。后来官府对下级机关的禀启,也用批或批示答复,以迄民国。
唐人集中多判词,文章用骈俪体。唐代贡举有明法科,考身、言、书、判四事。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三十二《典故沿革》:“大率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词,谓之判。
唐代中书省所下宰相判事文书。
唐人用于奏事、通谒。唐陆贽有《榜子集》。这是大臣入觐皇帝时用以奏事的一种文体。宋人称为札子。唐人亦有将有将布告称为榜子的,见《太平广记》四九一所载李公佐《谢小娥传》:”岁余至浔阳郡,见竹户上有纸榜子,云:‘召佣者’。”
用木牌悬挂揭示的文书,通作榜。唐宋两朝节度使初任命,用敕收出示晓谕管内官吏、军人、僧道、百姓、称为“布政榜”。元以后废。宋代亦用于救茺恤民,如拉熹《劝立社仓榜》;或用于保护文化古迹,如朱熹《洞学榜》。宋代又有“揭示”,用天征赋徭役,后世宣布地方公款收支用“揭示”,韦源于此,清代又有应个人或团体的请求而发的保护权益、维持秩序的布告,称为“给示”,由官署或呈请人公开张贴。
唐代学士院上中书省的公文称为咨报,见宋江少虞《宋朝事料类苑.词翰书籍》:“若百司申中书,皆用状,惟学士院用咨报,产如札子,但当值学士一人押字而已,谓之咨报。此唐学士旧规也。”
唐人以笺启为上行文之一,任记室的文人多擅长此文体,大都是四六骈俪。
本义是由此以达彼为关,唐代诸司之间自相质问所用的公文体裁之一。宋明仍沿用,清代只有正印官(从布政司到知州、知县等各级地方长官)对佐贰(通判、州同、县丞),都司对于府、州、用之。民国后废。
本义为达,见《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陔余丛考》说:“古人通名,三用削木书字,汉时谓之谒,汉末谓之刺。:即今之名片。但作为公文的一仃不知始于何时。唐书《百官志》上说,诸司相质的文书。除关文与移文而外,尚有刺文,但程式无考。
七、宋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自宋代开始,凡是文武官升迁或改任职秩,内外命妇的除授及封叙赠典,均用诰命。明朝制度,三年考绩褒扬美德用诰,洪武间一品至五品皆授以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清朝仍沿用此制度。这种诰命、敕命的的文字,是预先撰定的四六文体,有固定格式,按品级填写。
札,木牍。《中庸》“方策”注:”简、札、牒、毕,同物而异名,札木简之薄小者也。”宋代开始成为公文的专用体制,中书省掌宣封命令,如布告、登封、郊祀及发布君主重大号令时用,性质同于诏令。
宋代君主诏令的又一体。用于戒饬、勉励百官,晓谕军民。
答与意义相通,用途稍不同。宋代答子有三种用途:一是群臣百司上殿奏事,有时用答,相当于唐代的榜子。《宋史.范质传》:“先是宰相见天子议大政事,必命坐面议之,......及质等惮帝英睿,每事辄具答子进呈,......由是奏御多,始废坐论之礼。”第二种用途是下官上书于上官,如王十朋与赵安抚《乞降祀上虞帝舜庙答子》。第三种用途是上行下的文体,中书指挥事,凡无皇帝降敕的称答子,和唐代的“堂帖”相类似。诸路帅司指挥所属部下也用答子。
故牒为上司达于下级的文书,自宋迄明清皆有之。故牒二字原用于结尾,意为“特此下牒”,后转化为专用公文名称。
宋朝六部之间互移文用公牒。
宋代始用于学士院,初尚不拘形式,略书数语犹如简帖。日久由简而繁,面为和移、牒同样重要的文件。元明清三代地位相等但不属于同一系统下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往还,相反,地位相等的敌体机关则用公函而不用咨。
宋代开始使用的一种上行公文。明代应天府及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仆寺、提刑、按察司上各部用量状。清朝只称呈,经历、知县、县丞、主簿上书于知府用此文体。民国仍沿用。
申,伸义,含有申明冤抑和舒陈曲衷的意思。宋时列为公文体制。是下级对上级的指挥措施有不同意见的申述,称为申状。如朱熹知南康军时,反对安抚转运使使衙转颁尚书省答子关于将南国移治湖口的牒文,写了《申免移军治状》,备陈四项于民有害于官无利的理由。元时各部对于尚书省,明时县对于府州、各州对于府以及按察直隶府州上六部皆用申状,请改称申文,民国废。
八、元明两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元朝中书省下行文书,明朝改为答付。各军都督府对于各卫指挥使,六部对于各衙门,布政使对于所属衙门行文时都用答付。清。只称答,民国废除。
明代命官,用敕不用诰,洪武二十六年定六品至七品官的任命,皆授敕命。《清会典》仍沿用此制度。
明知州下行文书用下帖,清废。
上级指挥下级用示。明代官厅张贴在道路的对于人民昭告事项的文书称为告示,清仍沿用,民国改为“布告”。
元代公文名。一为由朝廷发给作为出差的凭证,驿官及差寂凭以给马的文书。《元史.兵志》:无牌面而给马,或有牌面而不给者,皆罪之。二为元代发给有功者的奖牌,谓“降宣敕牌面”。
旧时文书加盖印信,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一半,查验骑缝半印,作为凭证。明代用于边戌调遣,有调军勘合和军籍勘合。,清代官吏使奉差出京沿途用驿站马匹,须查驵邮符,亦称勘合。文官府文簿,编立字号,由上官用关防盖半印。称勘合文簿。
始见于《宋史.河渠书三》,元八年十月:“丙辰,张商英又言:‘......乞取索照会’。”至明始以会为公文书的名称。清朝使用于官厅间文武不相隶属的双方,有甲、乙两式。官阶相等用甲式,日期用墨写,称为“墨笔照会”;官阶悬殊,上对下用乙式,日期用朱写,称“朱笔照会”。亦以甲式用于对外国公使、领事。民国只有外交文书用照会。
明初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清代沿用至光绪末年改为奏本。
元代公布政收支帐目的文书,明代正式作为文书之名。陈眉公《闻见录》载:“累朝以来,凡有密奏及奉谕登答者,皆称为揭帖。......以文渊阁印封缄进御,左右近侍莫能窥也。”似乎只有阁和能使用。但海瑞知淳安时,曾向巡按鄢懋卿上揭帖,揭露其出巡州府,供给奢侈,糜费里甲,怨口嗷嗷,是又不限于大臣可用。晚明又演变为露简公启。
始于明代,凡六部行文五军都督府,各处承宣布政使司行文六部,清各省布政按察上六部皆用咨呈,民国初也曾用过,旋废。
始于明代,应天府上都司布政司,各府上十卫指挥使按察司,按察司上布政司用之。清代各府行按察司,直隶州知州行知府,府、州、县佐贰官行府、州、县等亦用牒呈。民国废。
仅明代有此体制,凡各处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上各府,皆用牒上,其式咨呈略同。
长官告属吏的文书,类似古人的“教”明人偶尔用之。
九、清代开始应用的公文体制
告之使晓谕也。最早见于《左传》。汉高祖有人关告谕,但其文已佚。清制,皇帝特降的命令为谕,由于臣下奏请而批复的文书称为旨。用于晓谕中外及京官自侍郎以上、外官自知府总兵以上的黜陟调补,统称上谕。长官告其属吏也称为谕,民国机关仍沿用。
清代州县衙门审断案件需当场提出处理批示,称为堂谕。民国初年各县知事审断轻微案件仍沿用。后废。
原义为古代写字的小木片,清代上级官厅对下级官厅行文饬事、委办和督催所用。
清代用于下行的公文。各部行道府以下、府行州、州行县的文书都用牌,又称行牌牌文。
用于道、府、、县纠参(弹劾)所属官吏。
清代始用,副将以下行提督、参将以下行总兵都用详。又下级官对上级官的报告称为详。民初曾一度采用。
古代受命为禀,见《尚书.说命》:“臣下罔攸禀命”。后来以下对上白事为禀,有失原意。清代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文书用详文,有时不便或不必见于详文者用禀帖。《儒林外史》第五回:“汤知且把这情由细细写个禀帖,禀和按察司”,可资参考。人民向官厅陈述事件也用禀帖。
叠也。把所写的文书折叠,以便向上递送,所以称为折。清代下官向上级有所陈述者用手折。言于元首用奏折。
清代长官对下属六房书吏有所训示时所用,又称为传谕。
十、民国时期应用的公文体制
民国的公文几经变革,最后总结为十种,其中有沿前代名称且用法相近的,如今、咨、批等。本节为了说明这一时代公文体制的特征,以窥全貌,故未予省略。
中枢机关及省以上机关公布法令、任免官吏有所指挥时用令。民国元年公布的程式中。令有七种:大总统令(法律令、教令、条约令、预算令、任免令),院令,部令,委任令,训令,指令,处分令。民国三年又分大总统令为策、申告、批四种。一九二九年除保留训令、指令另为二体外,其余统一为令。
旧政权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主动下行的指示性文书,通常是“合行令仰知照,并饬所属一体遵行”广泛发送的通令。民国三年曾规定国务卿面奉大总统谕与部院行文书,以“封寄”或“交片”行之,与各地最高级官署行文亦用封寄,后废。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呈报或靖示具体问题的批复文书,用指令。无论有无意见,每件均有指令回复。虽然无意见,亦批“呈悉。此令”或“呈件均悉,件存。此令”。民国初年限于大总统或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用指令,而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或职官用经。民国三年,又规定“批令”,用于大总统裁答各官署之陈靖事项。
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民国初年,官署对于人民的宣告事项用“下达”。一九二七年改布告为通告。
任命官吏时用之,官吏计有特任官(中央大员)、简任官(厅长、专员之类)、荐任官(县长之类)、委任官(科长、科员之类)。
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对于国民政论,或各院所属机对各该院,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官署有所陈清时用之。又机关内部下级对上司有所申请则用“签呈”,相当于今日之内部请示报告。民国三年,曾规定一种“咨呈”,用于各部院和各地方最高官署向大总统府政事堂行文。又规定下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上级官署或长官(以及与之相等的官署或职职官)之陈清报告用“详”或“密详”行文。各地方最高官署对于各部院之陈请报告,以“咨陈”上行,来文用“咨”。一九二八年六月废除“咨呈”、“密详”、“咨陈”,统一为呈。
同级机关公文来往时用之。
不相隶属的机关(包括非同级)来往公文用公函。亦可用于官署对于人民或人民团体间的来往。
各机关对于人民陈清的事项,分别批准或驳回时用批。
为遇有急事尚不须以电报传达时,不论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快邮代电”,此项文体格式力求简单。为公文之一创格。
完
来源/书艺公社
原标题:《历代公文体制、名称、用途》